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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规定首次违法不处罚吗

时间:2022-02-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在部委权限范围内规定行政处罚。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未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均不受行政处罚。行政主体对于法定应予处罚的行为,应依法定处罚种类和内容进行处罚。实施行政处罚,不仅要求实体合法,而且还必须程序合法。我国《行政处罚法》不仅在总则中确立了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而且在有关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及其程序规定中体现了这一指导思想。

8.4 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处罚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的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具体体现。处罚法定的原则包括4方面的内容:

(1)处罚设定权法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部委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在部委权限范围内规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性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2)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行政处罚是一种特定的行政权力,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此外,具备了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组织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还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

(3)受处罚行为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未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均不受行政处罚。换言之,行政处罚的实施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文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才受处罚。

(4)处罚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行政主体对于法定应予处罚的行为,应依法定处罚种类和内容进行处罚。实施行政处罚,不仅要求实体合法,而且还必须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必须公平、公正,没有偏私,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一般说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明确规定了与违法行为相当的处罚种类及减免处罚的条件。但由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可能就每一个具体违法事实面面俱到地作出规定,故执法机关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只要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作出裁量,在形式上都合法。但违反比例原则,对较轻的违法行为科以较重的处罚,或对于较重的违法行为科以较轻的处罚,都是不公正的和不适当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为确保处罚公平和公正,实施行政处罚还要求坚持和贯彻公开原则。处罚公开的原则要求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公开和行政处罚程序公开。有关处罚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要维护法的尊严,制止违法行为,确保行政管理秩序,必须确立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必须辅之以教育,但教育也不能代替处罚。为了达到制止并预防违法的目的,对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在给予处罚时给予帮助教育。对有关相对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于处罚,以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

行政处罚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人的权利。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确保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对于违反法律、行政规范的行为人,应对其相应权利加以限制甚至剥夺。然而,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而且还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况且,在行政处罚法律关系中,处罚机关处于优越的地位,可以凭借其手中的权力制裁相对人,而相对人处于弱者的地位,如果没有充分的公正程序保障机制以及救济的机制,就无法预防、矫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

我国《行政处罚法》不仅在总则中确立了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而且在有关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及其程序规定中体现了这一指导思想。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的具体内容是: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5.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以后不再犯为目的,而不是为惩罚而惩罚。所以,行政处罚一般以一事一罚、一事不再罚为原则。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包括三层意思:第一,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第四,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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