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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行为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由银行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财政部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以及其他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四节 行政处罚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主要有:①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②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③其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和行政实践,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它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它包含:①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享有处罚权的法定的行政主体;②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③行政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该原则是指行政处罚不仅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而且也起教育的作用。

3.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它不仅要求形式合法,在自由裁量的法定幅度范围内实施,而且要求在内容上合法,符合立法目的。所谓公开就是处罚过程要公开,要有相对方的参与和了解,以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实施处罚的信任度,同时有利于监督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依法、公正地行使职权,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4.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

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是指在行政处罚中要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基本要求是不能让无辜的人遭受处罚,要使违法的人得到公正的处罚,使受到违法处罚的人得到行政救济。为此法律赋予相对人在处罚的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复议权、提出诉讼权以及赔偿请求权。

5.一事不再罚原则

指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或者说相对方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行政处罚的形式非常多,很难也无需尽述。但是,根据一定的共性和差异而对行政处罚进行分类是可能的,也有助于我们大致把握行政处罚对行政相对人的哪些利益构成影响。《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该条以“种类”一词来描述这些行政处罚,无可非议,不过,学理上通常在这些“种类”的行政处罚之上有更大的分类。在此沿循学理的分类,并将警告、罚款等视为行政处罚的形式。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就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步骤,它包括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有许多种类,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影响也程度不一,因此,《行政处罚法》的制定者从行政处罚的利益影响程度,在遵循一些最基本的程序规则基础上,确立了不同的决定程序,分别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以及听证程序。

(1)简易程序

又称当场处罚程序,其适用的条件是:①违法事实确凿;②有法定依据;③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由于有些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对其进行处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本身也无较大争议,且处罚额度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不大,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保障行政效率、也可以帮助当事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简易程序的基本步骤是:①表明身份;②确认违法事实、告知处罚事由和依据;③听取陈述和申辩;④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⑤报所属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

又称普通程序,凡是不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都适用该程序,其基本步骤是:①立案(行政处罚法虽未作规定,但实践中经常采用);②调查取证。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③拟制行政处罚决定;④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⑤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⑥正式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③~⑥通常是糅合在一起的程序,在实践中不易像在概念上那样作出如此清晰的排序。

(3)听证程序

在逻辑上,听证程序其实不是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平起平坐”的、独立的程序,而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换言之,除了简易程序以外,行政机关往往依循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当行政机关有可能作出《行政处罚法》第42条所规定的几种决定时,行政机关应该用听证的形式来“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是:①行政机关准备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②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若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而当事人放弃要求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举行听证。

听证程序的基本步骤是:①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②当事人必须在行政机关告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的要求;③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④举行听证。听证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一般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行政处罚程序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行政处罚法》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第一,建立裁执分离制度,即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由银行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财政部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以及其他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保留当场处罚制度,以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处罚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如果是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此外,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时,执法人员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收据,并将款项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第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允许其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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