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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要求

时间:2022-02-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受理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人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扩建、改建或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申请投人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核发新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收回原发证件。

(一)受理申请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人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

对公众聚集场所同时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投人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一并受理、办理,分别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

1.审查场所性质是否为公众聚集场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五条、七十三条规定,下列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在投人使用、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1)宾馆、饭店;

(2)商场、集贸市场;

(3)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

(4)体育场馆、会堂;

(5)公共娱乐场所。

根据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条的规定,前述“公共娱乐场所”包括:①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②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③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④游艺、游乐场所;⑤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此外,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营业性健身、休闲类公共娱乐场所范围的批复》(公法〔2005〕241号),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不限于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还包括其他与上述场所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等。

2.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依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人使用、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范例2-2-1);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公众聚集场所投人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公消〔2010〕368号文件),对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属于1998年9月1日前投人使用,申请人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人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但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筑物,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建筑面积小于300m2或工程投资低于三十万元等依法不需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不要求其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申请投人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核发新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收回原发证件。若公众聚集场所仅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时可以不提交前文所列第(3)项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一方面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另一方面还要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前述申请材料中,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备案凭证、职业资格证书都要求有法定形式,受理人员应当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受理意见

经初步审查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作出同意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凭证,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作出决定的日期。

(1)受理

申请事项符合下列条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范例2-2-2):

①场所性质属于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③按照规定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

受理的项目应当当场录人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实行网上审批。

(2)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凭证(范例2-2-3):

①依法不需要消防安全检查;

②不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权管辖,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于因申请材料不齐全及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交办

受理后,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交办给具体消防监督检查人员。

(三)实施消防安全检查

1.检查程序

(1)承办消防安全检查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资料审查。

(2)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

(3)现场检查时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检查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3)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6)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对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现场核对消防设施、器材及室内装修材料是否与消防验收合格或者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时一致,检查上述(2)、(3)、(4)、(5)项内容。

对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对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并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检查上述(2)、(3)、(5)项内容。

对与其他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中的公众聚集场所,除对本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外,还应对共用的消防控制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检查。

3.检查方法

以下(1)项、(2)①项、(3)①项为资料审查,其余为实地检查。

(1)申报的公众聚集场所合法性检查

审查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核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载明的使用性质和规模,与申请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一致,核查是否存在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室内装修的情况。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检查

①查看是否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包括以下必要内容: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②查看是否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现场提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检查是否熟悉消防安全职责。

(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检查

①重点检查预案是否符合单位实际,内容是否完整。

②提问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检查职责明确及预案熟悉情况。有条件的,可以要求单位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4)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情况检查

①全数检查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检查是否持证上岗;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人数是否符合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及每班二人的要求;提问是否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处置程序,要求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对自动消防系统逐项进行操作,检查操作是否熟练。

②检查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记录,抽查员工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的,抽查不同岗位的员工,总数不应少于10人;员工总数不足50人的,抽查不同岗位的员工,总数不应少于5人;员工总数不足5人的,全数检查。对抽查到的单位员工,提问是否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是否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

(5)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检查

应当根据场所所在建筑的层数、防火分区数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确定抽查的项目及数量。单层建筑,只有1个防火分区的全数检查,3个防火分区(含)以上的,抽查防火分区数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多层或者高层建筑,18层(含)以下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三分之一,18层以上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五分之一,其中首层、顶层、标准层和地下层必查。依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而公众聚集场所自行设置的,应当进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注明,但不列人判定范围。

对具体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的检查,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①检查消防控制室所有自动消防系统、联动设备的运行、控制和显示情况,检查消防电话通话情况、火灾应急广播的播放情况。

②现场抽查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选择不同回路进行抽查,每个回路至少抽查3个探测器、1处手动报警按钮和1处消防电话。

b.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数检查报警阀;至少抽取1个报警阀,在最不利点的末端试水装置进行放水检查。

c.气体灭火系统:检查气瓶间的气瓶重量、压力,以及自动、手动装置运行情况。

d.泡沫灭火系统:检查泡沫泵房,启、停水泵;检查泡沫液贮量及有效期,泡沫产生设备运行情况。

e.防排烟系统:检查风机运行情况;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抽查1个送风口、排烟口。

f.防火卷帘: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的场所,检查防火卷帘联动、手动升降情况;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全数检查防火卷帘动作情况。

g.防火门:查看封闭楼梯、防烟楼梯及其前室的防火门的开启方向,是否具有自闭功能;常开防火门是否能联动、手动关闭,启闭状态能否在消防控制室正确显示。

h.室内消火栓:在消防水泵房启、停消防水泵,检查运行情况;

在每个消防给水分区的最不利点抽查1处室内消火栓进行放水检查。

i.室外消火栓:至少抽查1处室外消火栓,进行放水检查。

j.水泵接合器:查看是否被埋压、圈占、遮挡,是否标明供水区域和供水系统类型。

k.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检查4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切断主电源后测试是否具备应急功能。

l.消防水源:查看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水量,消防水箱出水管阀门是否常开。

m.灭火器: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检查3个灭火器配置点;查看配置类型是否正确,压力是否符合要求。

n.对其他消防设施进行抽查。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检查

①检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无占用、堵塞、封闭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情况。

对公共娱乐场所全数检查。对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单层建筑,只有1个防火分区的全数检查,3个防火分区(含)以上的,抽查防火分区数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多层或者高层建筑,18层(含)以下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三分之一,18层以上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五分之一。

②建筑物周围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封闭。

(7)室内装修材料检查

①对场所提交的装修材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核实防火性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②对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材料,无法提供证明文件的,应当取样后送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防火性能检测。送检时间不计人消防安全检查时限。

(8)外墙门窗障碍物检查

检查公众聚集场所的外墙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的情况,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投人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适用)(范例2-2-4)。检查完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由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场所随同检查人员签名确认;对记录有异议或拒绝签名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末尾的“备注”栏注明情况。

(1)封面。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可不填写。对是否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予勾选。其他内容均应填写完整。

(2)消防许可及验收备案。填写被查建筑物名称,根据检查发现的场所性质勾选是否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对建筑物的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一般应判定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和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并予勾选;对属于1998年9月1日之前竣工建筑且此后未改建(含装修、用途变更)的建筑物,可勾选一个选项。未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手续,或属于其他不需要办理消防验收和备案手续(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的,在“其他情况”栏填写注明具体情况。对建筑物或场所是否保持办理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的使用性质,应勾选是否相符。

(3)消防安全管理。对涉及的所有选项均应勾选。因未依法投人使用、营业而未作要求的“防火检查、巡查”至“消防档案”的内容,可勾选“不涉及”,对属有统一管理机构的共用建筑,如果存在这些内容,仍应填写。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其他特殊情况,在“其他情况”栏填写注明。

(4)建筑防火、安全疏散、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器材。根据实地检查情况,客观记录所列全部内容。检查的具体情况,对有抽查部位、数量要求的,应按要求填写,内容较多不能全部记录的,可添加附页,附页下方应有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随同检查人员签名。

(四)拟定处理意见

将实地检查情况与《公众聚集场所投人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公消〔2010〕368号文件)进行比照,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并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中的审批表中载明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的情形。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1.未依法申请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依法不需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除外);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经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的;

2.存在擅自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情况,依法需要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3.改变场所使用性质的;

4.单位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或者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5.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或者数量不能满足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每班二人要求的;

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不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7.未进行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抽查的员工中超过三分之一达不到“一懂三会”要求的;

8.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存在影响疏散、通行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9.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10.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不具备应急功能的;

11.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故障报警、火灾优先功能不能实现的,手动报警按钮不能实现报警功能的,或者联动控制功能不能实现的;

12.消防电话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功能不能实现的;

13.报警阀组等主要组件缺失、损坏,无法实现正常功能的;

14.消火栓泵、喷淋泵不能正常工作,或者联动功能不能实现,信号不能正常反馈的;

15.气体灭火系统的模拟自动启动不能实现的,或者联动功能不能实现,信号不能正常反馈的;

16.防排烟风机、排烟口、送风口不能正常启动的,或者联动功能不能实现的,信号不能正常反馈的;

17.防火卷帘手动、联动控制功能不能实现的,或者信号不能正常反馈的;

18.防火门开启方向不正确,或者常闭防火门不具备自闭功能,常开防火门不能联动手动关闭,启闭状态不能正确显示的;

19.应当设置的其他消防系统、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

20.顶棚、墙面、装修、地面、隔断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固定家具、装饰织物(窗帘、帷幕)和其他装饰材料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室内装修装饰的;

21.装修遮挡消防设施、器材,影响其正常使用的。

(五)审批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拟定处理意见后,应当按规定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中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负责人签发。

(六)制作并送达法律文书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负责人的审批意见,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人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人使用、营业决定书》(范例2-2-5)。

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人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时应使用《送达回证》(范例2-2-6)。

(七)建档

公众聚集场所投人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公众聚集场所投人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不同意投人使用、营业决定书及审批表;

3.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4.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

6.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7.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8.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9.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受理凭证;

10.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11.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检测等有关记录和资料,现场照片;

12.集体讨论意见;

13.送达回证;

14.其他有关材料;

15.备考表。

公众聚集场所投人使用、营业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督促单位在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

(八)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应用

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人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按照“网上录人、网上流转、网上审批”的要求,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中形成法律文书。

1.受理申请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接到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报送的消防安全检查申请材料后,应当将《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的信息录人消防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许可”模块的“安全检查”栏目。

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制作打印《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并当场将全部申请材料上传到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申请材料”栏下。

2.任务分配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承办部门负责人,通过系统选定主责承办人、协办人负责消防安全检查。

3.消防安全检查

主责承办人、协办人应当将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的情况,写人《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利用消防移动执法终端设备录人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或当日(夜查的于次日)返回办公地点后完成补录。

4.制作处理决定文书

主责承办人、协办人完成现场检查后,应当提出是否同意投人使用、营业的处理意见,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中草拟《公众聚集场所投人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不同意投人使用、营业决定书》。需要组织集体研究的,主责承办人、协办人应当将参加人员的发言如实、完整地录人《集体讨论记录》,根据讨论结论制作处理决定文书。

5.报送审批

承办人将处理意见连同《消防安全检查审批表》,按照事先设定的审批流程将处理决定文书上传领导审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负责人在系统审批流程中签批处理决定文书,作出最终决定。

6.印制、送达处理决定文书

主责承办人对已经完成系统审批流程的《公众聚集场所投人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不同意投人使用、营业决定书》进行文字校核和排版,打印系统生成的处理决定文书、《送达回证》,并在送达后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送达”栏下作送达登记。

范例2-2-1: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说 明

1.本表适用于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填写。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申报表应由申报单位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5.文书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6.“建筑结构”填写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钢结构等类型。“使用层数”填写场所实际使用建筑楼层号。

7.“场所所在建筑情况”一栏中分别填写所在建筑的名称、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如场所独自使用一栋或多栋建筑的,则无需填写该栏。

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附送的材料目录及其他情况;场所使用多栋建筑的,在此处逐一说明。

9.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4)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营业执照”、“法律文书”、“资格证书”、“合格证”、“证明文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范例2-2-2:

北京市××公安消防支队

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受理凭证

京公消安凭字〔201×〕××号

××酒店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五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八条的规定,你(单位)201×××日申请 ××酒店(地址××市××区××路××号)投人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提供了下列材料:

经审查,申请符合规定,予以受理。我支队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人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

(北京市××公安消防支队受理专用章)

二○一×年×月×日

申请人签收:×××201×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范例2-2-3:

北京市××公安消防支队

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不予受理凭证

京公消安凭字〔201×〕××号

××酒店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五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八条的规定,你(单位)201×××日申请××酒店(地址:××××××××号)投人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提供了下列材料:

(北京市××公安消防支队受理专用章)

二○一×年×月×日

申请人签收:×××201×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范例2-2-4:

北京市××公安消防支队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编号:〔201×〕-000×号

检查类型:□消防监督抽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人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被检查单位(场所)名称:××酒店有限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消防安全责任人:×××电话:18×××××××××

消防安全管理人:×××电话:15×××××××××

联系人:××× 电话:1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监督检查员:×××、×××

检查时间:201××××

被检查单位随同检查人员(签名):×××

此记录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存档

范例2-2-5:

北京市××公安消防支队

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京公消安不字〔201×〕000×号

××酒店有限公司:

根据你单位关于××酒店(地址:××市××区××路××号)投人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我支队201××××日派员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存在下列消防安全问题:

1.与其他单位共用××大厦,没有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缺少组织机构和人员分工,火灾处置程序不符合实际情况;

3.抽查提问的5名员工,有3名未掌握组织疏散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五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十五条的规定,不同意投人使用、营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区公安局或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公安消防支队(印)

二○一×年×月×日

申请人签收:×××201×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范例2-2-6:

北京市××公安消防支队

送达回证

编号:〔201×〕××号

此文书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存档

说 明

1.本文书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当事人拒绝签收或不能采取当场交付方式的情况下,送达文书时使用的文书。

2.“送达人单位及送达人签名”处填写送达文书的2名以上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名称并由送达人签名。

3.“签收人”处由受送达人填写,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由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单位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收,也可以由该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并加盖单位收发印章或单位印章。受送达人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收人签收文书的,应附书面委托书或授权书。由他人代收的,应在“与受送达人关系”后填写相应关系。

4.留置送达是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文书或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送达人邀请见证人见证后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也适用于对单位的送达。送达人应在“备注”栏注明拒收情况,并邀请2名以上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的代表等说明情况,由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见证、注明日期。

5.委托送达是在异地送达文书且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采用委托送达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采取委托送达的原因,并附委托函,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6.转交送达是在受送达人是军人或被羁押等特定情况下,不宜或不便直接送达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或所在羁押单位等转交的送达方式。代为转交的单位收到文书后,应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采用转交送达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采取转交送达的原因和代为转交的单位。

7.邮寄送达是在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文书有困难的,采取挂号信方式送达文书的送达方式。采用邮寄送达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采取邮寄送达的原因,并附挂号信回执,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8.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代收人,或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文书的,采取张贴公告、登报、广播的方式送达文书的送达方式。采用公告送达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并附公告正式文本。公告送达的法定期限一般为60日,届满即发生送达效力。火灾事故认定文书公告送达的法定期限为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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