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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与补救

时间:2022-02-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票据丧失  所谓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焚烧、磨损、污损而完全灭失或因遗失、被盗、被抢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失去票据占有的情况。也就是说,票据丧失后的权利补救措施主要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票据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一、票据丧失

  所谓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焚烧、磨损、污损而完全灭失或因遗失、被盗、被抢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失去票据占有的情况。

  1.完全灭失。完全灭失是指票据本身受到毁灭性损坏,不能恢复原来的形态,所以称为绝对灭失。

  2.相对丧失。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失去票据占有,但票据本身仍然存在,且依然完好无损。

  由于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提示票据为前提,以权利人持有票据为基础,因此票据丧失后,行使票据权利就失去了依据。对票据权利人来说,他并没有放弃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不因票据的丧失而丧失,票据的丧失会产生较大的风险,也就是说,这种权利在票据丧失期间还可能被无权利人冒用,《票据法》对票据的丧失规定了一定的补救办法,以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票据丧失后的权利补救措施主要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无论采取哪种措施,均必须符合3个条件:

  1.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丧失票据,就是票据因盗窃、抢夺、遗失等原因违反票据权利人的意志而脱离其占有。至于票据权利人因受欺诈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情况,没有违反票据权利人的意志,则不构成“票据的丧失”,票据权利人只能撤销其票据行为收回票据,不能作止付通知。如系因胁迫而交付票据,则明显违反权利人的意志,因此构成票据丧失。

  2.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票据上必须具备《票据法》所规定的款式,并经出票人签名或盖章,该票据才发生效力。若欠缺《票据法》规定的款式,该票据无效,也就没有补救的必要。

  3.申请人必须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只有票据权利人才有申请的权利。在这里,票据权利人包括正当持票人及其他依背书受让票据的权利人、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禁止背书的被背书人,而不是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等情况的持票人。

  上述三种补救措施可以依次进行,也可以直接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考虑到法院受理公示催告和诉讼要有一定的立案期限,所以为了防止票据权利被无权人冒用,应在发现票据遗失后,立即向付款人或承兑人申请挂失止付。

  银行承兑汇票如在投递过程中遗失,会带来很大的损失与风险。

  1.银行承兑汇票在托收投递过程中的遗失分为两种情况:

  (1)交给邮局后,在邮递过程中遗失;

  (2)邮局送达目的地,交给物业管理或承兑行收发部门签收后再遗失。

  2.目前商业银行在委托收款中存在的主要缺陷:

  (1)用专用信函由邮政部门发送,但按《邮政法》的规定邮政部门不对信函的内容负责,对票据遗失的赔偿责任也仅为邮资的两倍。

  (2)银行间缺少必要的交接手续。作为债权债务证明的银行承兑汇票,按理应该验票签收,但现行的签收办法只能证明付款行收到信函,而不能证明付款行收到票据。同样对托收行来说,邮政部门的发件

单只能证明托收行发出了信函,而不能证明其发出了票据。因此,一旦在委托收款过程中发生了票据遗失,托收行只能通过公示催告等手段申请票据权利,由于法律程序繁复,会给托收行带来一定损失。

  有些承兑行收到委托收款信函后,因保管不善而遗失,但其刻意利用目前委托收款操作中存在的缺陷,规避了其应承担的全部责任,致使持票人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损失。对于这类票据纠纷而形成的诉讼,持票人在法庭上的举证就非常重要。为规避这一风险,持票人在脱手交寄前应注意做好如下准备:

  (1)与邮局签订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邮局对每份装入信封的票据均验收无误;

  (2)在信封上写清承兑行的地址、全称、委托收款份数,并注明票据类别和号码;

  (3)应写上邮政编码、电话等。

  3.银行承兑汇票凡遇承兑行称通过EMS邮寄的托收信件未收到的,托收行承办人员在向邮局发出查询的同时,向有关部门和负责人通报情况,并进一步跟踪查明托收票据的确切去向。其中:

  (1)在途托收行承兑汇票信件最终由承兑行找到未造成损失的,进入逾期票据催收程序,由托收行承办人员进行催讨。

  (2)托收行承兑汇票信件确已遗失(包括邮局遗失和承兑行遗失)的,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资产保全的相关资料,由资产保全部门按相关法律程序进入票据保全程序。

三、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法。票据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挂失止付的目的,在于防止所丧失的票据的票款为他人所冒领或骗取,保障失票人所丧失票据的资金安全。

(一)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

  挂失止付是一种很简便的方式,但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应是不属于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在票据实务中,由于票据经过多次背书转让,很难确定代理付款人,由于无法确定挂失止付通知的特定送达对象,所以不能挂失止付。此时,持票人丧失票据后一般只能采取申请法院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的方法。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和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填明“现金”字样并填明代理付款银行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由于这些票据具有有价凭证和无因凭证的特点,持票人在发现票据丧失后,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以防止恶意取得者非法行使票据权利。其他票据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二)挂失止付的程序

  票据丧失,失票人到银行挂失(商业承兑汇票丧失,由失票人向承兑人挂失)时,应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记载下列事项:

  (1)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2)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3)通知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联系方法(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失票人签章后交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银行接到挂失止付通知书,经办柜员应从专夹中抽出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后确定未付款的,应认真审查挂失止付通知书记载的上述事项是否齐全,方可受理,并立即止付。将挂失申请书和第一联承兑汇票卡片交主管审核签章,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用于登记汇票挂失登记簿后与第一联汇票卡片一并另行保管,凭此控制付款。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如在挂失止付的有效期内付款人付了款,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挂失前已被支付的,对其付款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必须指出,挂失止付的效力是暂时有效的,它只能暂时停止付款,暂时防止票款冒领、骗取,还不能从根本上产生确定的阻止付款的作用,也不能解决失票人实现票据权利的问题,因此,《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就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而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挂失止付并不是丧失票据后权利补救的必需程序,而仅仅是一种临时性防范措施,因此,失票人既可以在票据丧失后,先采取挂失止付,再紧接着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也可以不采取挂失止付,直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由于票据丧失后,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取诉讼,从法院受理申请到发出止付通知要有一个过程,需经过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而在该期间内,票款又极易被冒领、骗取,所以,失票人在票据丧失后最好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

(三)票据的挂失止付

  商业承兑汇票遗失或未使用办理注销,不必向银行办理注销手续,而由收、付款单位双方自行联系处理。持票人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应及时向承兑银行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待汇票到期日满一个月再办理如下手续:

  1.付款单位遗失的,应备函说明遗失原因,并附第四联银行承兑汇票送交银行申请注销,银行受理后,在汇票第四联注明“遗失注销”字样并盖章后即可注销。

  2.收款单位遗失的,由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位协商解决,汇票到期满一个月后,付款单位确未支付票款时,付款单位可代收款单位办理遗失手续,其手续与付款单位遗失的手续相同。

四、公示催告

(一)公示催告的概念

  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的受理法院为票据支付地(银行承兑汇票为承兑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公示催告是经失票人申请,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这种程序也就是在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的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法律程序。

  公示催告是票据丧失后的一种权利补救和保全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专门规定了公示催告程序,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法》也规定了公示催告制度。

(二)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公示催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申请人应为因票据完全灭失或失去票据占有的票据权利人。申请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的最后持票人。最后持票人又称失票人,是指丧失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签发票据的出票人是否可以作为公示催告申请人,应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出票人签发的票据未交付收款人之前遗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这种情况下的出票人,也是该票据的合法权利人,不应把他理解为债务人。如果出票人签发的票据已交付收款人后遗失,该出票人已是票据债务人,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2.申请原因。申请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除此之外的原因,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3.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是申请公示催告的前提条件。所谓利害关系人不明,是指与申请事项有权益关系的人有无不明,或者该利害关系人是谁不明。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这就不需要申请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机构所在地或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法律规定以票据支付地为法院的管辖地,是便于人民法院审理,便于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失票人前往票据付款地法院办理公示催告时,应准备如下材料:本单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和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介绍信,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的公示催告申请书,票据正反面复印件及相关的跟单文件。

  申请公示催告除了必须符合权利补救的3个条件外,下列3种情况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1)票据已经付款人付款的;

  (2)票据上的债权依《票据法》的规定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的;

  (3)票据因绝对必须记载事项欠缺或法定的其他记载事项有瑕疵而致使票据自始就无效的。

(三)公示催告的意义

  票据在经济生活中被广泛使用,如果票据遗失、被盗或者灭失,票据的权利则处于不确定状态,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将会影响商品经济的运转。公示催告程序作为票据持有人在票据丧失后的一种救济方法,目的是使不确定的权利变为确定,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银行结算和市场经济的安全运行。具体地说有以下意义:

  1.暂停支付,防止票据金额冒领。

  2.防止善意取得,保全票据失票人权利不予丧失。

  3.查明利害关系人,以便提起确认票权之诉。

  4.恢复票据权利。

(四)公示催告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公开告示,要求不确定的或者不明确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申报权利,如不申报即丧失其权利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是公告依据有关规定某个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催促利害关系人(债权人)来申报权利。目的是解决该票据的权利归属问题。由于票据在背书上可能有多个转让人和受让人,当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谁是真正的权利人很难确认。票据是见票即付的有价证券,银行和其他付款人不能因为有人申请止付挂失就拒绝向持票人支付。盗窃人、拾得人因此会成为提取财物的权利人,而真正的权利人反而会丧失其权利。这就需要有个合法的程序使遗失的票据停止支付,以便人民法院确定权利人。这就是公示催告程序。例如,某公民不慎将支票遗失,对此,他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以公告的方法催促凡是认为自己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的人申报权利,如果无人申报,人民法院就可以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该公民就可以根据判决向支付人主张权利。由于人民法院不知道遗失的支票是否属于来人民法院申请的当事人的,因此人民法院要发出公告,询问有无他人申报权利。为了解决付款人根据票据支付的情况,人民法院还应当在无人申报权利的情况下,判决该票据无效,这样付款人就不能以有无票据为由支付或者拒绝支付,该申请人就可以根据判决请求支付。

  公示催告,在于宣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债权人)对公示催告事项的权利无效,在此程序中,没有特定的相对人,如果相对人是明确的,则应当提起诉讼程序,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票据丧失的公示催告程序可以概述如下:

  1.公示催告应由失票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示催告应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银行汇票应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商业汇票应以承兑人或付款人所在地为支付地,银行本票应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支票应以付款银行所在地为支付地。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是指票据支付地的县(市、区)人民法院。

  2.申请人应当向法院递交申请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书中应写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和事实。

  公示催告程序只有申请人,没有对方当事人。申请人只能是最后持有票据并可以依据主张权利的。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持有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无论是已背书,还是尚未背书,也无论是被盗窃、被诈骗、自己遗失还是灭失,只要不是因票据持有人本人的意思而丧失票据的,都可以申请公示催告,书立公示催告申请书,递交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

  公示催告申请书应记载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电话、票据种类、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日期、号码、申请的理由和事实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法院以公告的形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否则法院将作出除权判决,使丧失的票据权利消灭,使丧失票据的人恢复票据权利。

  3.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发出止付通知和公告。法院受理后采取的措施:向申请人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向票据付款人(或承兑人)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申请人凭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书到承兑人正式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三日内发出公告,以文字形式向社会公示,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付款人停止付款的时间从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时开始,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止付通知是指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向付款人发出的立即停止付款的通知。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结束。公告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以公开的文字形式向社会发出的旨在敦促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的一种告示。

  4.公示催告程序开始后,对于已到期的票据,申请人可以提供担保,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不能提供担保的,可以请求将票据金额依法提存。

  5.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果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票据权利的主张,就可能出现票据权利义务方面的争议,在这种情况下,需终止公示催告程序,并应将终止的裁定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就其所主张的票据权利向法院起诉。

  6.除权判决。公示催告期满,没有人申报票据权利或者申报被法院驳回时,申请人应在一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票据无效的判决。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付款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票据权利人可以向票据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7.申请重新签发票据或者请求付款。失票人获得除权判决后,可持生效判决请求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也可以请求票据债务人付款。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及时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必须指出,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除上述步骤外,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也可以利害关系人为被告(例如非正当持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银行或企业在承兑汇票公示催告期间买入公示催告的票据,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为了防止买入已被公示催告的承兑汇票,可在买入之前,

即时登录公示催告信息网站——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查询法院公告信息。目前有些银行在本行票据管理系统中录入网站上传的公示催告票据信息,各基层行办理票据业务时只要使用本行票据管理系统,系统就会进行自动检索,提示告知买入的票据是否被公示催告。

  如果刊登的公示催告信息没有被及时发现,容易导致善意第三人买入已被公示催告,甚至已被除权判决的票据,从而使自身的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

  公示催告制度能够通过公力救济使票据失效,进而凭借除权判决使得票据权利与票据形式相分离,这一法定措施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失票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涉及公示催告的法律规定由于过于原则笼统,对某些操作细节的规定存在严重缺失,使该制度过度保护了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真正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五)票据申请公示催告后,失票人的注意事项

  法院正式受理公示催告后,失票人还应主动进行如下事项,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1.凭法院的止付通知书到付款人处正式挂失止付;

  2.请求受理法院与《人民法院报》联系,并支付刊登“公示催告”的费用,收妥发出联系函件和费用寄出收据;

  3.留意《人民法院报》刊出公告的日期,并做好刊登日公告的收集与复印。

(六)公示催告的终结

  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权利申报后,即以裁定形式终结公示催告的程序。

  如果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无人申报该票据权利的,并不意味着持票人可以拿到票款。只有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方终结。必须注意:

  1.申请人应自公告期满1月内向法院提交除权判决申请书,由法院作出判决。

  2.判决仍需经公告15日后生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

  3.在判决之前(或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被提示付款,应按以下处理:付款人应以票据已被止付为由暂不付款,并迅速通知失票人和法院,法院终结原有的公示催告程序。

  目前,我国基层法院受理的公示催告和作出除权判决均须通过《人民法院报》公告,公告量较大,因此从发出到正式刊登公告,需费时数日至1个多月不等,加上公告期间,实际的时间往往超过60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公示催告期间,已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的除外。”

  可见,取得票据权利时间是在公告期间还是在公告期外,决定票据行为是否有效。

  第二十三条 代理付款人在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公告发布以前按照规定程序善意付款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以已经公示催告为由拒付代理付款人已经垫付的款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五条 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六条 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第二十七条 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八条 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九条 失票人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公示催告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票面金额;

  (二)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

  (三)申请的理由、事实;

  (四)通知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

  (五)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名称、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公告。

  第三十一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

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

  第三十三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第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因债务人拒绝付款或者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 失票人因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遭到拒绝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为与失票人具有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票人、拒绝付款的票据付款人或者承兑人。

  第三十七条 失票人为行使票据所有权,向非法持有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十八条 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向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外,还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

  第三十九条 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后,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

五、普通诉讼

(一)普通诉讼的概念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由于它不是采取公示催告这种特别程序,而是采取一般民事诉讼程序,故称普通诉讼。根据普通诉讼的特点,票据丧失后诉讼的被告一般是付款人。

  采用普通诉讼除了必须符合权利补救的三个条件外,失票人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有明确的被告,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票据诉讼的程序

  由于票据遗失、票据刑事诈骗等原因,致使票据实际权利人不能及时收回票据的,票据权利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的权益,如采用诉讼的方式。采用诉讼的方式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1.诉讼准备。经风险管理部门电话催收、公函催收、上门催收,付款人或承兑行仍无付款诚意的,风险管理部门应收集与此票据交易有关的文件、法律文件和已经建立的案卷,进行诉讼准备工作。

  2.诉讼分析。探讨除诉讼外,是否存在更好的解决方法、胜诉把握,诉讼证据是否齐全,确定诉讼地点、审理法院、被告单位和提起诉讼的时间,拟定参与诉讼人员和委托律师。

  3.诉讼分析结束,拟定诉讼建议。

  4.办理律师聘用手续。

  5.撰写诉状。

  6.起诉。

  7.跟进了解法院受理案件的进度和相关情况。

(三)普通诉讼的特点

  票据丧失后的普通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在失票人提起诉讼之前,他可能已经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发出了挂失止付的通知。按规定,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失票人在3日以后起诉的,只要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仍应受理。

  2.诉讼的被告一般是付款人,即承担票款支付义务的票据债务人。在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时,也可将其他票据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作为被告。

  3.诉讼请求的内容是要求付款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的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

(四)普通诉讼应注意的问题

  在票据诉讼实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失票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所丧失的票据的有关书面证明。书面证明的内容应包括:

  (1)已丧失的票据所记载的事项和内容,特别是票据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关键事项。如果存有所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则应一并附上送交法院。

  (2)拥有该票据的事实。失票人应书面说明拥有或取得所丧失的票据的原因、经过及其他相关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如证人证言、书面证据等)以利于法院判明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以维护其票据权利,防止欺诈、冒领等情形。如果失票人出于一些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所丧失票据的记载事项、内容及拥有该票据的事实的,则应将不能提供的原因书面写明送交法院。

  2.付款人或法院可以要求失票人提供抵押,用于补偿由于付款人支付已丧失的票据的款项后而可能出现的损失。失票人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请求付款人付款时,付款人必须承担付款义务。以后一旦出现真正票据权利人主张票据权利时,则付款人可能承担被要求付款或赔偿损失的责任。基于此,在判决前或付款前(最好是在判决前)付款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失票人提供抵押的要求,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不经付款人申请而直接裁定失票人提供抵押。由于种种原因,失票人不能提供抵押的,法院可以裁定将票面所载金额及相关费用从付款人处提存到法院或法院指定或同意的主管机关保存。法院提存的金额可包括票面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的法定利息、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存放的期限由法院决定。一般说来,如果所丧失的票据尚未到期,应从到期日起开始提存,如果所丧失的票据已经到期,则应从实际提存之日起计算。此项提存的款项自提成之日起,应视为对失票人的付款。期限届满前没有其他权利人提出异议的,则失票人可以领取票据金额及利息,但因提存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应由失票人负担,并可从领取金额中予以扣除。

  3.当所丧失的票据出现并提示付款时,如是在判决以前,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而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法院。法院应终结原有的诉讼程序。失票人与提示人对谁是票据债权人没有争议的,应由真正的票据债权人持有票据并向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如失票人与提示人对谁是票据债权人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在法院判决前付款人不得付款,该票据也不得再背书转让。当所丧失的票据出现并提示付款发生在判决以后,付款人应不予付款,并应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失票人。失票人在接到通知后,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对提示人的票据权利没有异议的,应通知付款人向提示人付款,并向付款人承诺由自己从抵押物或提存金额或用足以偿付的其他方式对付款人承担清偿责任。

  (2)对提示人的票据权利有异议的,可通知付款人不予付款。失票人与提示人对票据权利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4.付款人在所丧失的票据出现时又付了款的,有权从处分抵押物中获得补偿或收回提存款项。付款人在支付票款后,则应从处分失票人的抵押物的价款中获得补偿,或请求法院同意后收回所提存的款项。付款人如系承兑人、出票人或票据上载明的付款人,在付款后不但解除了自己的付款责任,也解除了票据上所有签章的票据债务人的责任,票据关系全部消灭。如果付款人是背书人、保证人,他们在向失票人支付了票款后,应享有取得该票据时票据权利人的同样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只有当票据上的最后债权人实现了票据权利后,票据关系才归于消灭。

  5.失票人在所丧失的票据不会发生遭受损失的危险时,可以请求法院解除抵押或请求给付提存款项,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所谓“不会出现遭受损失的危险”,主要是指失票人确系真正票据权利人,再无其他票据权利人出来主张权利,或票据确已灭失,且不存在其他票据权利人,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已清偿完票据债权,不存在所丧失的票据出现后再行付款或被追索的问题,票据权利已过时效,等等。

  必须指出,由于普通诉讼主要着眼于通过诉讼保护失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实现其领取票据金额的权利,而并没有像公示催告程序那样判决和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因此所丧失的票据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仍是有效票据,在丧失期间的转让行为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和方式仍属有效,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应受保护。

  (一)银行承兑汇票假票或变造

  银行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假票、克隆票或变造的票据,业务经办人员应将票据予以扣留,并及时通知监察保卫部门。

  (二)公示催告的银行承兑汇票

  如发现公示催告的票据,应及时上报行领导和有关部门。按照部署,立刻督促经办人员公示催告票据的线索,写出该票办理过程,与承兑银行取得联系,查明原因。一旦该业务性质明确,立即与保卫部门结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贴现申请人及其前手依法行使追索权。

  (三)银行承兑汇票遗失

  票据不慎遗失(如毁损、丢失、被偷、被盗、被抢或遇不可抗力消失等),需要报案的应立即向发生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及时上报行领导

和有关部门,立即向承兑银行挂失止付,主张票据权利。挂失止付手续,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办理。

  (四)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

  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承兑银行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需律师一同前往)。送达承兑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与法院密切联系,督促其尽快出具民事判决书,在相关媒体登载公示催告,使公示催告的期限尽量缩短。公示催告期满后,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申报时,主动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五)银行承兑汇票邮递问题

  会计部门邮寄发出委托收款后,应及时与承兑银行电话联系,如到期日对方仍未收到托收,应立即凭邮寄凭证到邮局查找。属邮局责任的,与邮局协商或依法诉讼赔偿损失。

  (六)银行承兑汇票拒付退票

  遇到承兑银行拒绝付款,托收银行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该票据进行审查,看拒付是否合理。若拒付理由成立,自收到拒付理由书的有关证明3日内,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及其前手,根据《票据法》第七十一条及《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行使追索权。

  (七)银行承兑汇票拖延支付或无理拒付

  承兑银行在汇票超过到期日10日仍未付款的,营业部门向承兑银行发出催收通知,该通知附同情况说明一并发给承兑银行的上级行及当地人民银行。按照《票据法》第一百零六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付款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票据纠纷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处理,若协商不成,及时向当地银行监管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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