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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

时间:2022-02-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要求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一般应考虑企业合并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确定购买方。

第四节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购买日,是指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要求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

(一)确定购买方

购买法是从购买方的角度出发,该项交易中购买方取得了被购买方的净资产或是对净资产的控制权,应确认所取得的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债务,包括被购买方原来未予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就购买方自身而言,其原持有的资产及负债的计量不受该交易事项的影响。采用购买法核算企业合并的首要前提是确定购买方。购买方是指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另一方或多方控制权的一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一般应考虑企业合并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确定购买方。在判断企业合并中的购买方时,应考虑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情况,特别是企业合并后参与合并各方的相对投票权、合并后主体管理机构及高层管理人员的构成、权益互换的条款等。

1.合并中一方取得了另一方半数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不能形成控制,一般认为取得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份的一方为购买方。

2.某些情况下,即使一方没有取得另一方半数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但存在以下情况时,一般也可认为其获得了对另一方的控制权,如: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签订协议,实质上拥有被购买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40%的表决权资本,C公司拥有B公司30%的表决权资本,D公司拥有B公司30%的表决权资本。A公司与C公司达成协议,C公司在B公司的权益由A公司代表。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实质上拥有B公司70%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在B公司的章程等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表明A公司实质上控制B公司。

(2)按照章程或协议等的规定,具有主导被购买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45%的表决权资本,同时,根据法律或协议规定,A公司可以决定B公司的生产经营等政策,达到对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实施控制。

(3)有权任免被购买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多数成员。这种情况是指,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表决权资本,但根据章程、协议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绝大多数成员,以达到实质上控制的目的。

(4)在被购买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具有多数投票权。这种情况是指,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表决权资本,但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会议,从而能够控制其财务和经营政策,达到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

3.某些情况下可能难以确定企业合并中的购买方,如参与合并的两家或多家企业规模相当,这种情况下,往往可以结合一些迹象表明购买方的存在。在具体判断时,可以考虑下列相关因素:

(1)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负债的方式进行的企业合并,一般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是承担负债的一方为购买方。

(2)考虑参与合并各方的股东在合并后主体的相对投票权,其中股东在合并后主体具有相对较高投票比例的一方一般为购买方。

(3)参与合并各方的管理层对合并后主体生产经营决策的主导能力,如果合并导致参与合并一方的管理层能够主导合并后主体生产经营政策的制定,其管理层能够实施主导作用的一方一般为购买方。

(4)参与合并一方的公允价值远远大于另一方的,公允价值较大的一方很可能为购买方。

(5)企业合并是通过以有表决权的股份换取另一方的现金及其他资产的,则付出现金或其他资产的一方很可能为购买方。

(6)通过权益互换实现的企业合并,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通常为购买方。但如果有证据表明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其生产经营决策在合并后被参与合并的另一方控制,则其应为被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另一方为购买方。该类合并通常称为反向购买。

(二)确定购买日

购买日是购买方获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即企业合并交易进行过程中,发生控制权转移的日期。根据企业合并方式的不同,在控股合并的情况下,购买方应在购买日确认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购买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吸收合并的情况下,购买方应在购买日确认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等。

确定购买日的基本原则是控制权转移的时点。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应当结合合并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及其他有关的影响因素,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同时满足了以下条件时,一般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形成购买日。有关的条件包括:

1.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内部权力机构通过。企业合并一般涉及的交易规模较大,无论是合并当期还是合并以后期间,均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在能够对企业合并进行确认,形成实质性的交易前,该交易或事项应经过企业的内部权力机构批准,如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内部权力机构一般指股东大会。

2.按照规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购并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是对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处理的前提之一。

3.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交接手续。作为购买方,其通过企业合并无论是取得对被购买方的股权还是取得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能够形成与取得股权或净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一般需办理相关的财产权交接手续,从而从法律上保障有关风险和报酬的转移。

4.购买方已支付了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购买方要取得与被购买方净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其前提是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一般在形成购买日之前,购买方应当已经支付了购买价款的大部分,并且从其目前财务状况判断,有能力支付剩余款项。

5.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享有相应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企业合并涉及一次以上交易的,例如通过分阶段取得股份最终实现合并,企业应于每一交易日确认对被投资企业的各单项投资。“交易日”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在自身的账簿和报表中确认对被投资单位投资的日期。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日是指按照有关标准判断购买方最终取得对被购买企业控制权的日期。

如A企业于20×7年10月20日取得B公司30%的股权(假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在与取得股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的情况下,A企业应确认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已经拥有B公司30%股权的基础上,A企业又于20×8年12月8日取得B公司30%的股权,在其持股比例达到60%的情况下,假定于当日开始能够对B公司实施控制,则20×8年12月8日为第二次购买股权的交易日,同时因在当日能够对B公司实施控制,形成企业合并的购买日。

(三)确定企业合并成本

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其企业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换交易的成本之和。

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在购买日支付的下列项目的合计金额:

1.作为合并对价的现金及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合并对价的,其合并成本为所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该公允价值与作为合并对价的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的处置损益,计入合并当期的利润表

2.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确定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时,对于购买日存在公开报价的权益性证券,其公开报价提供了确定公允价值的依据,除非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购买方能够证明权益性证券在购买日的公开报价不能可靠地代表其公允价值,并且用其他的证据和估价方法能够更好地计量公允价值时,可以考虑其他的证据和估价方法。如果购买日权益性证券的公开报价不可靠,或者购买方发行的权益性证券不存在公开报价,则该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可以参照其在购买方公允价值中所占权益份额、或者是参照在被购买方公允价值中获得的权益份额,按两者当中有明确证据支持的一个进行估价。

3.因企业合并发生或承担的债务的公允价值。因企业合并而承担的各项负债,应采用按照适用利率计算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公允价值。预期因企业合并可能发生的未来损失或其他成本不是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承担的负债,不构成企业合并成本。

4.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某些情况下,合并各方可能在合并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购买方通过发行额外证券、支付额外现金或其他资产等方式追加合并对价,或者要求返还之前已经支付的对价。购买方应当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企业合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或有对价符合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定义的,购买方应当将支付或有对价的义务确认为一项权益或负债;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购买方应当将符合合并协议约定条件的、可收回的部分已支付合并对价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

购买日后12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者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对原计入合并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其他情况下发生的或有对价变化或调整,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或有对价为权益性质的,不进行会计处理;或有对价为资产或负债性质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中的金融工具,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化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应按该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资本公积;如果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中的金融工具,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或其他相应的准则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发生的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为进行合并而发生的会计审计费用、法律服务费用、咨询费用、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处理原则一致,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发行的债务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该部分费用比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类似费用的原则处理,即应递减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或是计入所发行债务的初始确认金额。

(四)对购买日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分类或指定

企业合并的实质是业务合并,而业务是不同的资产和负债构成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就是购买业务,购买业务类似于购买资产和负债,这些资产和负债在购买日可能发生类别上的变化。

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通常应当按照原分类或指定的原则予以确认,不需要或也不应进行重新分类或指定。但是,如果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的是被购买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等,可能需要对其恰当地进行重新分类或指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购买日存在的合同条款、经营政策、并购政策等相关因素进行分类或指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将特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将衍生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析判断嵌入衍生工具是否应当与主合同进行分拆。

(五)企业合并成本在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分配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了对被购买方净资产的控制权,视合并方式的不同,应分别在合并财务报表或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

1.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要作为本企业的资产、负债(或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进行确认,在购买日,应当满足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有关的确认条件包括:

(1)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资产(无形资产除外),其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预期能够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单独作为资产确认。

(2)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负债(或有负债除外),履行有关的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单独作为负债确认。

2.企业合并中取得无形资产的确认。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对于无形资产的界定且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要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关键要看其是否满足可辨认性标准,即是否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同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或者应源自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分离。

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区别于商誉单独确认的无形资产一般包括:商标、版权及与其相关的许可协议、特许权、分销权等类似权利、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

3.企业合并中产生或有负债的确认。为了尽可能反映购买方因为进行企业合并可能承担的潜在义务,对于购买方在企业合并时可能需要代被购买方承担的或有负债,在购买日,可能相关的或有事项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还比较小,但其公允价值能够合理确定的情况下,即需要作为合并中取得的负债确认。

4.对于被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之前已经确认的商誉和递延所得税项目,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成本进行分配、确认合并中取得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时不应予以考虑。在按照规定确定了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后,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形成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确认在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不仅局限于被购买方在合并前已经确认的资产和负债,还可能包括企业合并前被购买方在其资产负债表中未予确认的资产和负债,该类资产和负债在企业合并前可能由于不符合确认条件未确认为被购买方的资产和负债,但在企业合并发生后,因符合了有关的确认条件则需要作为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例如,被购买方在企业合并前存在的未弥补亏损,在企业合并前因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该亏损而未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按照税法规定能够抵扣购买方未来期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且购买方在未来期间预计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作为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予以确认。

5.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计量。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在满足确认条件后,应以其公允价值计量。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认定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标准: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入或流出购买企业;二是对于购买企业来说,其成本或公允价值可以可靠地计量。一般情况下,购入可辨认资产和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货币资金,按照购买日被购买方的原账面价值确定。

(2)有活跃市场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工具,按购买日活跃市场中的市价确定。

(3)应收账款:短期应收款项,一般按账面价值扣除估计坏账后的净额作为公允价值;长期应收款项按未来应收取金额及实际利率计算的贴现值扣除估计坏账后的净额确定。

(4)存货:产成品、库存商品按估计售价减去相关税费以及合理的利润确定,在产品按完工产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止将发生的成本、税费以及合理的利润确定;原材料按重置成本确定。

(5)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如权益性投资,按金融工具准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以购买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但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也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7)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债券等短期负债,一般按照应支付的金额确定其公允价值;对于长期负债,应按照适当的折现率折现后的现值作为其公允价值。

(8)取得的被购买方的或有负债,其公允价值在在购买日能够可靠计量的,应确认为预计负债。此项负债应当按照假定第三方愿意代购方承担该项义务,就其所承担义务需要购买方支付的金额作为其公允价值。

(9)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不应折现。

(六)企业合并成本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差额的处理

购买方对于企业合并成本与确认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视情况分别处理:

1.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视企业合并方式不同,控股合并情况下,该差额是指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列示的商誉;吸收合并情况下,该差额是购买方在其账簿及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商誉。

商誉在确认以后,持有期间不要求摊销,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

2.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企业合并准则中要求该种情况下,要对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作为合并对价的非现金资产或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复核结果表明所确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是恰当的,应将企业合并成本低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合并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在吸收合并的情况下,上述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合并当期购买方的个别利润表;在控股合并的情况下,上述差额应体现在合并当期的合并利润表中。

(七)企业合并成本或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调整

按照购买法核算的企业合并,基本原则是确定公允价值,无论是作为合并对价付出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还是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如果在购买日或合并当期期末,因各种因素影响无法合理确定的,合并当期期末,购买方应以暂时确定的价值为基础进行核算。

1.购买日后12个月内对有关价值量的调整。合并当期期末,对合并成本或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以暂时确定的价值对企业合并进行处理的情况下,自购买日算起12个月内取得进一步的信息表明需对原暂时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或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的暂时性价值进行调整的,应视同在购买日发生,进行追溯调整,同时对以暂时性价值为基础提供的比较报表信息,也应进行相关的调整。

例如,A企业于20×7年9月20日对B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合并中取得的一项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为确定其公允价值,A企业聘请了有关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至A企业20×7年财务报告对外报出时,尚未取得评估报告。A企业在其20×7年财务报告中对该项固定资产暂估的价值为30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净残值为0,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该项企业合并中A企业确认商誉1200000元。本例中假定A企业不编制中期财务报告。

20×8年4月,A企业取得了资产评估报告,确认该项固定资产的价值为450000元。则A企业应视同在购买日确定的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450000元,相应调整20×7年财务报告中确认的商誉价值(调减150000元)及利润表中的折旧费用(调增7500元)。进行有关调整后,A企业在其20×8年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2.超过规定期限后的价值量调整。自购买日算起12个月以后对企业合并成本或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对于企业合并成本、合并中取得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等进行的调整,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

3.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日取得的被购买方在以前期间发生的未弥补亏损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用于抵减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但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予以确认。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果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相关情况在购买日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购买方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由该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所得税费用)。比如,购买方在购买日之前研发某种新产品,暂时无法合理预计该研发是否成功及新产品的市场前景,因此,购买方在购买日无法可靠确定所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是否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该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在购买日后12个月内,由于该产品开发成功投产并迅速打开了市场,预计未来将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抵扣该差异。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方应当对在购买日存在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冲减由该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商誉,如果商誉金额不足冲减,则其差额部分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

除上述情况以外(比如,购买日后超过12个月、或在购买日不存在相关情况但购买日以后开始出现的情况导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预期能够实现),如果符合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条件,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费用),不得调整商誉金额。

(八)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购买方一般应于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反映其于购买日开始能够控制的经济资源情况。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以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体现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商誉;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企业合并准则中规定应计入合并当期损益,因购买日不需要编制合并利润表,该差额体现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应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需要强调的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作为购买方的母公司在进行有关会计处理后,应单独设置备查簿,记录其在购买日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因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应确认的商誉金额,或因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作为企业合并当期以及以后期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企业合并当期期末以及合并以后期间,应当纳入到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被购买方资产、负债等,是以购买日确定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结果。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一)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1.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不包括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形成的对被购买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以支付非货币性资产为对价的,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的处置损益,计入合并当期的利润表。

2.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例5-5】沿用【例5-3】,P公司在该项合并中发行10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市场价格为每股3.5元,取得了S公司70%的股权。假定该项合并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编制购买方于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

(1)计算确定商誉

假定S公司除已确认资产外,不存在其他需要确认的资产及负债,P公司首先计算合并中应确认的合并商誉:

合并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3500万-4340万×70%=462万元

(2)编制抵消分录

(3)编制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

表5-7 合并资产负债表(简表)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将合并中取得的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本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作为合并对价的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合并当期的利润表;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与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视情况分别确认为商誉或是计入企业合并当期的损益。

【例5-6】甲企业以公允价值为14000万元,账面价值为10000万元的无形资产作为对价对乙企业进行吸收合并,甲、乙公司无关联方关系,购买日乙企业持有资产的情况如表5-8:

表5-8      单位:万元

甲企业应进行的账务处理为:

【例5-7】2010年3月1日,A公司以600万元吸收合并B公司100%的净资产。该项合并系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且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改组条件,B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0%。购买日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及其计税基础见表5-9。

表5-9 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及其计税基础   单位:万元

该项合并中,由于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A公司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吸收合并的资产和负债。由于吸收合并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同,由此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也影响商誉的计量。

1.计算该项交易中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商誉的金额。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504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135×30%=40.5(万元)

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504-40.5=463.5(万元)

商誉=600-463.5=136.5万元

2.进行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

三、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企业在每一单项交换交易发生时,应确认对被购买方的投资。投资企业在持有被投资单位的部分股权后,通过增加持股比例等达到对被投资单位形成控制的,应分别每一单项交易的成本与该交易发生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确定每一单项交易中产生的商誉。达到企业合并时应确认的商誉(或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商誉)为每一单项交易中应确认的商誉之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确认有关投资收益,同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为投资收益,并在附注中作出相关披露。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应按以下顺序处理:

一是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购买方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二是比较达到企业合并时每一单项交易的成本与交易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每一单项交易应予确认的商誉或是应计入发生当期损益的金额。购买方在购买日确认的商誉(或计入损益的金额)应为每一单项交易产生的商誉(或应予确认损益的金额)之和。

三是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确认有关投资收益,同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为投资收益。

【例5-8】甲公司20×6年2月1日取得了乙公司20%的股权,支付的现金为3000万元(公允价值),取得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4000万元。2×10年7月31日,甲公司另支付现金为8000万元取得了乙公司40%的股权,两项合计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当日,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2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账面价值为3500万元。购买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8000万元。

(1)对于购买日(2×10年7月31日)之前,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20%股权投资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对乙公司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甲公司在取得该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将该股权投资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成本法核算。

二是对乙公司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甲公司在取得该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该股权投资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了资本公积,构成甲公司的其他综合收益。

三是对乙公司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将股权投资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权益法核算,应享有乙公司除净利润以外的利得或损失的份额计入了其他综合收益。

在甲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以所持有的乙公司的20%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新取得的40%股权投资所支付对价之和,作为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从购买日(2×10年7月31日)开始直接采用成本法核算,不需要对原来的账面价值(如第二种情形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该日的账面价值或第三种情形下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该日的账面价值)按照成本法进行追溯调整。

在上述第二和第三种情形下,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20%股权通常会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甲公司在购买日(2×10年7月31日)暂不对其他综合收益中与乙公司20%股权相对应的部分进行处理,应当在未来处置对乙公司的股权投资时,按照处置股权投资的比例将其他综合收益中与所处置投资相应比例的部分转为处置当期的投资收益。

(2)计算达到企业合并时应确认的商誉。

原持有20%股份应确认的商誉

=30000000-140000000×20%=2000000(元)

进一步取得40%股份应确认的商誉

=80000000-180000000×40%=8000000(元)

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商誉

=2000000+8000000=10000000(元)

(3)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甲公司在编制购买日(2×10年7月31日)或当期的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购买日之前持有的乙公司20%的股权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4000万元),公允价值与该20%的股权在购买日的账面价值(假定该20%股权投资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即3500万元)之间的差额(4000万元-3500万元=500万元)计入当期投资收益。由于该20%股权投资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因此,还涉及其他综合收益问题。甲公司其他综合收益中与该20%股权投资相关的部分(3500万元-3000万元=500万元)也应当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甲公司在购买日或当期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还应当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乙公司20%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4000万元)、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金额(500万元)。

四、反向购买的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交换股权的方式进行的,通常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为收购方。但某些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因其生产经营决策在合并后被参与合并的另一方所控制的,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虽然为法律上的母公司,但其为会计上的被收购方,该类企业合并通常称为“反向购买”。例如,A公司为一家规模较小的上市公司,B公司为一家规模较大的贸易公司。B公司拟通过收购A公司的方式达到上市目的,但该交易是通过A公司向B公司原股东发行普通股用以交换B公司原股东持有的对B公司股权方式实现。该项交易后,B公司原股东持有A公司50%以上股权,A公司持有B公司50%以上股权,A公司为法律上的母公司、B公司为法律上的子公司,但从会计角度,A公司为被购买方,B公司为购买方。

(一)企业合并成本

反向购买中,法律上的子公司(购买方)的企业合并成本是指其如果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为获取在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股权比例,应向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的股东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数量与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计算的结果。购买方的权益性证券在购买日存在公开报价的,通常应以公开报价作为其公允价值;购买方的权益性证券在购买日不存在可靠公开报价的,应参照购买方的公允价值和被购买方的公允价值二者之中有更为明显证据支持的一个作为基础,确定购买方假定应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反向购买后,法律上的母公司应当遵从以下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财务报表中,法律上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其在合并前的账面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

2.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留存收益和其他权益性余额应当反映的是法律上子公司在合并前的留存收益和其他权益余额。

3.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权益性工具的金额应当反映法律上子公司合并前发行在外的股份面值以及假定在确定该项企业合并成本过程中新发行的权益性工具的金额。但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权益结构应当反映法律上母公司的权益结构,即法律上母公司发行在外权益性证券的数量及种类。

4.法律上母公司的有关可辨认资产、负债在并入合并财务报表时,应以其在购买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合并,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体现为商誉,小于合并中取得的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认为合并当期损益。

5.合并财务报表的比较信息应当是法律上子公司的比较信息(即法律上子公司的前期合并财务报表)。

6.法律上子公司的有关股东在合并过程中未将其持有的股份转换为对法律上母公司股份的,该部分股东享有的权益份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示。因法律上子公司的部分股东未将其持有的股份转换为法律上母公司的股权,其享有的权益份额仍仅限于对法律上子公司的部分,该部分少数股东权益反映的是少数股东按持股比例计算享有法律上子公司合并前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另外,对于法律上母公司的所有股东,虽然该项合并中其被认为被购买方,但其享有合并形成报告主体的净资产及损益,不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示。

7.非上市公司以所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等资产为对价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构成反向购买的,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未持有任何资产负债或仅持有现金、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不构成业务的资产或负债的,应当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不得确认商誉或当期损益。

(2)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保留的资产、负债构成业务的,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

应当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等的规定确定取得资产的入账价值。上市公司的前期比较个别财务报表应为其自身个别财务报表。

(三)每股收益的计算

发生反向购买当期,用于计算每股收益的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

1.自当期期初至购买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应假定为在该项合并中法律上母公司向法律上子公司股东发行的普通股数量。

2.自购买日至期末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为法律上母公司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反向购买后对外提供比较合并财务报表的,其比较前期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基本每股收益,应以法律上子公司的每一比较报表期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损益除以在反向购买中法律上母公司向法律上子公司股东发行的普通股股数计算确定。

上述假定法律上子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在比较期间内和自反向购买发生期间的期初至购买日之间内未发生变化。如果法律上子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在此期间发生了变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适当考虑其影响进行调整。

【例5-9】A上市公司于20×7年9月30日通过定向增发本企业普通股对B企业进行合并,取得B企业100%股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影响。A公司及B企业在合并前简化资产负债表如表5-10所示。

表5-10 A公司及B企业合并前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1)20×7年9月30日,A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本企业普通股,以2股换1股的比例自B企业原股东处取得了B企业全部股权。A公司共发行了1200万股普通股以取得B企业全部600万股普通股。

(2)A公司普通股在20×7年9月30日的公价值为20元,B企业每股普通股当日的公允价值为40元。A公司、B企业每股普通股的面值均为1元。

(3)20×7年9月30日,A公司除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较账面价值高3000万元以外,其他资产、负债项目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

(4)假定A公司与B企业在合并前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

对于该项企业合并,虽然在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为A公司,但因其生产经营决策的控制权在合并后由B企业原股东控制,B企业应为购买方,A公司为被购买方。

1.确定该项合并中B企业的合并成本:

A公司在该项合并中向B企业原股东增发了1200万股普通股,合并后B企业原股东持有A公司的股权比例为54.55%(1200÷2200),如果假定B企业发行本企业普通股在合并后主体享有同样的股权比例,则B企业应当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为500万股(600÷54.55%-600),其公允价值为22000万元,企业合并成本为20000万元。

2.企业合并成本在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分配: A公司可辨认资产、负债:

表5-11 A公司20×7年9月30日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3.每股收益。本例中假定B企业20×6年实现合并净利润1200万元,20×7年A公司与B企业形成的主体实现合并净利润2300万元,自20×6年1月1日至20×7年9月30日,B企业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A公司20×7年9月30日以前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1000万股。

A公司20×7年基本每股收益:2300/(1000×9÷12+2200×3÷12)=1.77元

提供比较报表的情况下,比较报表中的每股收益应进行调整,A公司20×6年的每股收益=1200/1000=1.2元

4.少数股东权益。上例中,B企业的全部股东中假定只有其中的90%以原持有的对B企业股权换取了A公司增发的普通股。A公司应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为1080万股(600×90%×2)。企业合并后,B企业的股东拥有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股权比例为51.92%(1080÷2080)。通过假定B企业向A公司发行本企业普通股在合并后主体享有同样的股权比例,在计算B企业须发行的普通股数量时,不考虑少数股权的因素,故B企业应当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为500万股(600×90%÷51.92%-600×90%),B企业在该项合并中的企业合并成本为20000万元[(1040-540)×40],B企业未参与股权交换的股东拥有B企业的股份为10%,享有B企业合并前净资产的份额为4000万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示。

五、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的处理

企业在取得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形成企业合并后,购买少数股东全部或部分权益的,实质上是股东之间的权益性交易,应当分别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以及合并财务报表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自子公司少数股东处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反映

母公司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增持股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例5-10】A公司于20×7年12月29日以8000万元取得对B公司70%的股权,能够对B公司实施控制,形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20×8年12月25日,A公司又出资3000万元自B公司的少数股东处取得B公司20%的股权。本例中A公司与B公司的少数股东在交易前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

(1)20×7年12月29日,A公司在取得B公司70%股权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0000万元。

(2)20×8年12月25日,B公司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对母公司的价值)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

表5-12     单位:万元

续表

1.确定A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0×7年12月29日为该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购买日,A公司取得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为8000万元。

20×8年12月25日,A公司在进一步取得B公司20%的少数股权时,支付价款3000万元。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在20×8年12月25日的账面余额为11000万元。

2.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处理。

(1)商誉的计算。

A公司取得对B公司70%股权时产生的商誉=8000-10000×70%=1000(万元)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体现的商誉总额为1000万元。

(2)所有者权益的调整。

合并财务报表中,B公司的有关资产、负债应以其对母公司A的价值进行合并,即与新取得的20%股权相对应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负债的金额=11000×20%=2200(万元)。

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3000万元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20%)计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2200万元之间的差额800万元,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金额不足冲减的情况下,调整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六、被购买方的会计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购买方100%股权的,被购买方可以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下被购买方不应因企业合并改记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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