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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报告书财务数据怎么统计

时间:2022-02-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一、新准则的主要变化

2001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旧准则),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的修订主要变化如下:

1.结构

旧准则主要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形式,其结构一般包括引言、定义、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在年度会计报表中的披露、确认和计量、中期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等内容。与旧准则不同,新准则采用中国特色的行文方式,新准则分为三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第三章确认和计量共14条的形式进行阐述。

2.关于重要性的表述

新准则:第9条指出,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报告各中期财务报表项目时,对项目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中期会计计量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但是,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相关的重要信息。

3.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披露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列报的各会计报表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在判断项目的重要性程度时,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而且,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中期会计计量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与理解企业中期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

新准则没有明确要求应当遵守重要性原则,但是,实际上仍然要以重要性原则作为判断项目的依据。

二、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及差异

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都主要集中在对两方面内容的规范:中期报告披露的内容、确认和计量原则,两者在确认和计量原则上是一致的,在披露内容上存在一些差异,但差异并不大,差异之处如下所述:

1.完整报表还是简化报表

国际会计准则认为中期财务报告包括简明的财务报表和有选择的说明性附注,也不禁止披露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中期报告旨在提供比最近年报更新的信息,而不是重复已有的事项。新准则规定,企业应该披露完整的财务报表,但对报表附注没有严格的规定,可以提供简化的附注也可以提供完整的附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如果企业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也要提供完整的附注。和年报一样,而如果企业提供了简要的财务报表,也就可以提供选择性的附注。按照新准则的要求,企业必须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但可以提供完整的附注也可以提供简化的附注。问题就是没有完整报表而只有简化报表。那么报表中的数据还能够理解吗,是否会起到误导作用呢?

在实务中,我国的中期报表分为半年报和季报,一般半年报中会提供比较详细的附注,而在季报中则提供简化的附注,但都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而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报表中的中期报表也是一样。

2.权益变动表

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披露权益变动表,可以披露所有的权益变动,也可以只披露除与业主的资本交易和对业主的分配所引起的权益变动以外的权益变动的报表。而新准则没有要求。

3.附注的内容略有差异

(1)新准则要求披露,但国际会计准则未明确必须披露的内容有:①会计差错的性质及其更正金额。②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2)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披露,但新准则未明确必须披露的内容有:①企业中期财务报告遵循国际会计准则IAS34的声明。②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减记至可变现净值,以及减值准备的转回。③重组成本准备的转回。④固定资产的购买和处置。⑤购买固定资产的资本承诺。⑥诉讼的了结。⑦未经纠正的债务拖欠或债务契约的违反。

三、新准则重点难点说明

(一)“中期”和“中期财务报告”的含义

1.中期

新准则规定,“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所以,中期是在这一会计年度之内,但短于1个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它可以是1个月、1个季度或者半年,也可以是其他短于1个会计年度的期间,如1月1日至9月30日的期间。

2.中期财务报告

新准则规定:“中期财务报告,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这一定义的突出特点是强调中期财务报告涵盖的会计期间以中期为基础,因此,中期财务报告有可能是月度财务报告,也有可能是季度财务报告或者半年度财务报告,当然也包括年初至本中期末的财务报告。至于企业以什么中期为基础编制财务报告应当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而定。

(二)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涉及的主要问题

1.季节性问题

对于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除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的或者递延的之外,企业都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从各国准则看,对于季节性收入的确认,认识基本一致。至于季节性成本的分配,基本都是以表外披露来解决。

2.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除了在会计年度未允许预提或待摊之外,企业都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预提或待摊。

3.资产减值产生的损失

在每一中期期末,企业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对长期投资、委托贷款等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采用的资产减值测试、确认的标准应当与会计年度末所采用的标准相一致。对于中期后、年底前资产价值可能回升的情况一般不予考虑。

4.中期所得税

中期财务报告,所得税一般做法是预估全年有效所得税税率,再据以计算中期所得税费用。我国目前考虑到预估全年有效税率,主观性强,容易出现利用所得税操纵利润的情况。故没有采取上述方法,而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独立观的原则,在确认和计量各中期所得税时,以年初至本中期期末为基础。

(三)中期会计估计的应用

根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企业在中期进行会计计量时,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可靠的,而且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的所有重要财务信息都能够得到恰当的披露。同时,在中期财务报告中的计量和年度财务报告一样,都应当基于合理的估计,但是,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一般需要比年度财务报告应用更多的会计估计。也就是说,基于中期财务报告编报时间比较短和成本效益等方面的考虑,企业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可以比年度财务报告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估计。

(四)对于中期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中期如果发生了会计政策的变更,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条——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其中,在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的情况下,除非国家规定了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应当对所提供的以前年度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这些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进行追溯调整;同时,涉及本会计年度内会计政策变更以前各中期会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也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和可比会计报表期间一贯采用。

(五)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

1.中期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基本要求

企业在编制中期会计报表附注时,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提供比上年度财务报告更新的信息。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企业在其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重点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即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提供相对于上年度财务报告而言更新的事项或者交易信息,无需重复披露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已经披露过的、相对并不重要的信息。因为企业中期财务报告使用者一般都可以获得上年度财务报告信息,所以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过程中,重点披露比上年度财务报告更新的信息更为有用。

(2)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是中期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的一项重要原则,同样,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也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于那些会影响中期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并且又未在中期财务报告的其他部分披露的重要信息,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3)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应当以会计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期末为基础。由于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目的是为了向报告使用者提供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所发生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因此,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期末”为基础,而不应仅仅披露本中期所发生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例如,某企业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该企业在20×0年3月5日对外进行重大投资,设立一家子公司。对于这一事项,企业不仅应在20×0年度第1季度财务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在20×0年度第2季度财务报告和第3季度财务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也应予以披露。

(4)中期会计报表附注还应当披露对于本中期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在规定企业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期末”为基础编制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同时,又规定,“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也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即对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言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企业也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2.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中期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中期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说明。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理由及其影响数;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说明理由。

(2)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数;影响数不能确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3)会计差错的性质及其更正金额。

(4)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5)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

(6)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7)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8)证券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

(9)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在中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准但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

(10)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规定应当披露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主要报告形式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

(11)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

(1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

(13)企业结构变化情况,包括企业合并,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关系或者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或者处置,终止经营等。

(14)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项,包括重大的长期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情况等。

企业在提供上述第(5)项和第(10)项关联方交易、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信息时,应当同时提供本中期(或者本中期期末)和本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期末的数据,以及上年度可比本中期(或者可比中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期末的比较数据。

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上述每项内容时,都应当按照前述“提供比上年度财务报告更新的信息”、“重要性原则”、“以会计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期末为基础”和“应当披露对于本中期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等基本要求进行。

在实务中,上述有关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事项有可能会出现重复。比如,企业结构变化的事项(如企业合并)可能既涉及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也涉及关联方交易事项,对此,企业在编制会计报表附注时,可以在首次涉及该交易事项时,予以详细披露,其他地方则可适当简化。

(六)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特殊要求

1.关于中期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按规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的会计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如当年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当年度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了修改,则中期会计报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与此同时,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2.关于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提供母公司会计报表的要求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对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是否应当提供合并会计报表和(或)母公司会计报表作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编报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其中期会计报表也应当按照合并基础编报,即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也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而且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方法和合并会计报表的格式与内容等应当与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相一致。如果在本会计年度有新的会计准则或者有关法规对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和方法等作了新的规范和要求,则企业应当按照新的准则或者法规的规定编制中期合并会计报表。

(2)如果企业在中期发生了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变化的情况,则应当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种情况,在上一会计年度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报告中期不再符合合并范围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中期期末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就不必将该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纳入合并范围。如果企业在报告中期内处置了所有纳入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的子公司,而且在报告中期又没有新增子公司,那么企业在其中期财务报告中就无需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尽管如此,企业根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提供的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仍然应当同时提供合并会计报表和母公司会计报表。除非在上年度可比中期期末,企业没有应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即上年度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是在上年度可比中期期末之后新增的),因而在上年度可比中期的财务报告中并没有编制有关合并会计报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没有可比中期的合并会计报表可以提供。

第二种情况,中期内新增符合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要求的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中期期末就需要将该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中。

(3)对于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而言,如果企业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除了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之外,还提供了母公司会计报表,那么在中期财务报告中除应当提供合并会计报表外,还应当提供母公司会计报表。鉴于我国目前规定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在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同时,必须提供母公司会计报表,企业没有选择性,因此,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应当同时提供合并会计报表和母公司会计报表。

3.关于比较会计报表的要求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企业在中期期末除了需要编制中期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期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之外,还应当提供前期比较会计报表,以提高会计报表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企业应当提供以下会计报表:①本中期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②本中期期末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③年初至本中期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比较会计报表时,还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企业在中期内如果由于新的会计准则或有关法规的要求,对会计报表项目的列报或分类进行了调整或者修订,或者企业出于便于报表使用者阅读和理解的需要,对会计报表项目作了调整,从而导致本年度中期会计报表项目及其分类与比较会计报表项目及其分类出现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比较会计报表中的有关金额应当按照本年度中期会计报表的要求予以重新分类,以确保其与本年度中期会计报表的相应信息相互可比。同时,企业还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项目重新分类的原因及其内容。

如果企业因原始数据收集、整理或者记录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无法对比较会计报表中的有关金额进行重新分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对比较会计报表重新分类,但是,企业应当在本年度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不能进行重新分类的原因。

(2)企业如果在中期内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则应当调整相关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有关项目,视同该项会计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贯采用或者该重大会计差错在产生的当期已经得到了更正。对于比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者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根据规定,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当一并调整。

四、新准则运用举例

(一)重要性

例1:MM公司为一家水果生产和销售企业,需要对外提供季度财务报告。公司水果的收获和销售主要集中在每年的第3季度。该公司在20×1年1月1日~9月30日(即年初至第3季度末)间累计实现净利润400万元。其中第1季度发生亏损1400万元,第2季度发生亏损1200万元,第3季度实现净利润3000万元。第3季度末的存货(库存水果)为150万元。公司考虑到该批存货已经过了销售旺季,可变现净值已经远低于账面价值,故确认了存货跌价损失120万元,尽管该项损失仅占MM公司第3季度净利润总额的4%(120÷3000×100%=4%),可能并不重要。但是,该项损失占公司1~9月份累计净利润的30%(120÷400×100%=30%),对于理解MM公司20×1年1~9月份的经营成果来讲,却属于重要事项,所以,MM公司应当在第3季度财务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事项。当然在实务工作中,企业还应当综合考虑资产规模经营特征等因素,以对重要性作出较为合理的判断。

例2:ABC公司在20×1年1月1日~6月30日(即年初至第2季度末)累计实现净利润2500万元。其中,第2季度实现净利润80万元,公司在第2季度转回前期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00万元,第2季度末应收账款余额为800万元。尽管该转回的坏账准备仅仅占ABC公司1~6月份净利润总额的4%(100÷2500×100%=4%),可能并不重要,但是该项转回金额占到第2季度净利润的125%(100÷80×100%=125%),占到第2季度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2.5%,对于理解第2季度(4~6月份)经营成果和第2季度末财务状况来讲,属于重要事项,所以,ABC公司应当在第2季度财务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事项。当然在实务工作中,企业还应当综合考虑资产规模、经营特征等因素,以对重要性作出较为合理的判断。

(二)会计政策变更

1.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第1季度的情况

如果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的第1季度,则企业除了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之外,在会计报表的列报方面。只需要根据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编制第1季度和当年度以后季度会计报表,并对根据规定要求提供的以前年度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这些会计报表的其他相关项目数字作相应调整;在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方面,应当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年度的累积影响数(包括对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留存收益的影响数和以前年度可比中期损益的影响数)和对第1季度损益的影响数,在当年度第1季度之后的其他季度会计报表附注中,则应当披露第1季度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对当季度损益的影响数和年初至本季度末损益的影响数。

2.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内第1季度之外的其他季度

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内第1季度之外的其他季度,如第2、3季度等,企业除了应当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之外,在会计报表的列报方面,还需要调整根据规定要求提供的以前年度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比较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以及在会计政策变更季度财务报告中或者变更以后季度财务报告中所涉及的本会计年度内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季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在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方面,企业需要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年度的累积影响数包括对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留存收益的影响数和以前年度可比中期损益的影响数(这里所指的可比中期损益的影响数包括可比季度损益的影响数和可比年初至季度末损益的影响数),以及对当年度变更季度、年初至变更季度末损益的影响数和当年度会计政策变更前各季度损益的影响数,同时,在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以后季度会计报表附注中也需要作相应披露。

例如,某企业在第3季度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则在其第3季度财务报告中,需要调整上年度年初留存收益和上年度末资产负债表、上年度第3季度利润表和上年度年初至第3季度末利润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还需要对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年度累积影响数、上年度年初留存收益影响数、上年度第3季度净利润影响数、上年度年初至第3季度末净利润影响数,以及对本年度第3季度净利润影响数、本年度年初至第3季度末净利润影响数和本年度第1、2季度净利润影响数分别作出说明。

例3:风华公司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该公司在20×1年第1季度没有发生任何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则该公司在编制20×1年第1季度财务报告时,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如下说明:

会计政策的说明:

本季度会计报表的编制,采用了与上年度末编制20×0年度会计报表时相一致的会计政策。

(三)披露问题

例4:ABC公司为一家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的企业。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公司有一台管理用设备,于20×0年1月1日起开始计提折旧,设备原价为1000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8年,预计净残值为400000元,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20×4年1月1日,公司考虑到设备损耗较大,技术更新较快,对原估计的使用年限和净残值进行了修正,修正后该设备的使用年限调整为6年(即该设备尚余使用年限为2年),净残值调整为160000元。则该公司在编制20×4年第一、二、三季度财务报告时,对于该项会计估计变更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第一季度

(1)不调整以前各期已提折旧,也不计算累积影响数。

(2)会计估计变更日以后改按新估计使用年限和新估计净残值提取折旧。

按照原来的会计估计,公司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为1200000元[(10000000-400000)÷8=1200000],每季度计提折旧额为300000元,截至20×4年1月1日,公司已计提折旧4年,累计折旧额为4800000元,固定资产净值为5200000元。自20×4年1月1日起,公司改按新的估计使用年限和净残值计提折旧,则20×4年起每年应计提的折旧额为2520000元[(5200000-160000)÷(6-4)=2520000],每季度应计提的折旧额为63000元,比会计估计变更前多计提折旧330000元(630000-300000=330000)。公司据此编制20×4年第1季度会计分录如下:

(3)在第一季度财务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说明。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公司一台管理用设备,原始价值为10000000元,原预计使用年限为8年,预计净残值为400000元,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由于该设备损耗较大,技术更新较快,本公司于20×4年年初变更该项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预计净残值为160000元,以如实反映该项设备的真实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此项会计估计变更使本季度净利润减少了221100元[(630000-300000)×(1-33%)=221100]。

2.第二季度

(1)与第一季度一样,公司应当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2)在第二季度财务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公司需要在附注中说明会计估计变更对第二季度损益的影响以及对当年度年初至第二季度末累计损益的影响)。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公司一台管理用设备,原始价值为10000000元,原预计使用年限为8年,预计净残值为400000元,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由于该设备损耗较大,技术更新较快,本公司于20×4年年初变更该项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预计净残值为160000元,以如实反映该项设备的真实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此项会计估计变更使本季度净利润减少了221100元[(630000-300000)×(1-33%)=22110],使本年度1~6月份的净利润减少了442200元(221100+ 221100=442200)。

3.第三季度

(1)与第一季度一样,公司应当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2)在第三季度财务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公司需要在附注中说明会计估计变更对第三季度损益的影响以及对当年度年初至第三季度末累计损益的影响)。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公司一台管理用设备,原始价值为10000000元,原预计使用年限为8年,预计净残值为400000元,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由于该设备损耗较大,技术更新较快,本公司于20×4年年初变更该项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预计净残值为160000元,以如实反映该项设备的真实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此项会计估计变更使本季度净利润减少了221100元[(630000-300000)×(1-33%)=221100],使本年度1~9月份的净利润减少了663300元(221100+ 221100-221100=663300)。

例5:某冷饮企业为一家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的企业,生产和销售主要集中在夏季,属于高度季节性企业,该企业在其20×1年第2季度财务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如下披露:

企业经营的季节性特征的说明:

本企业经营活动受季节性因素影响明显,生产和销售旺季集中在6、7、8月份,其他月份基本上处于半停产状态。企业在1~6月份共实现销售收入15000万元,其中,6月份实现销售收入12000万元,净利润为4500万元,6月份的销售收入和净利润分别占到20×1年1~6月份销售收入和净利润总额的80%和90%。

例6:ABC公司为一家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的企业。公司在20×2年3月1~11日间,以面值向社会公众发行了总额为5000万元、年利率为6%、期限为5年的公司债券,扣除债券发行手续费、佣金等支出,实筹资金4800万元,对于这一事项,公司在编制第1季度会计报表附注时应当作如下披露:

债务性证券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的说明。

发行公司情况的说明:

在20×2年3月1~11日期间。本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面值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了5年期、年利率为6%、总额为5000万元的公司债券,扣除债券发行手续费、佣金等费用,此次发行债券共筹得资金4800万元。

例7:ABC公司为一家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的企业。公司于20×2年5月15日向股东实施了上年度财务报告提出的“每10股送3股共派发现金股利0.50元”的利润分配方案,该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以上年年末总股本10000万股为基数。对此事项,公司需要在其第2季度财务报告中作如下披露:

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公司以20×1年年末10000万股总股本为基数,于20×2年5月15日向全体股东实施了20×1年年度财务报告提出的“每10股送3股并派发现金股利0.50元”的利润分配方案,共计送股3000万股,派发现金500万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0.05元(含税)。

例8:MN公司为一家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的企业。公司甲生产车间在20×3年4月5日发生了一场火灾,车间厂房、设备、存货等均被烧毁,造成重大损失,预计直接资产净损失约为3850万元。公司20×2年年度财务报告已于3月10日报出。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日为4月13日。由于该事项发生在第一季度资产负债表日(3月31日)之后、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所以,公司应当将其作为第一季度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非调整事项处理,在第一季度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具体可作如下披露: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本公司一生产车间在4月5日发生一场大火,车间厂房、生产设备、存货等均被烧毁,预计直接资产净损失约为3850万元。

例9:XYZ公司为一家钢铁制造企业,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公司在20×2年第1季度耗资30000万元收购了WK高科技公司80%的股权,成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获得了对该公司的控股权。WK公司是一家专门研制生物、基因工程及其相关产品的公司,其研究成果在国内乃至世界处于领先地位,研制的产品市场前景广阔。XYZ公司收购WK公司意图在于希望借此实现公司产业转型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对于这一企业合并事项,公司应当在其第1季度财务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如下披露:

企业结构变化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于本季度出资30000万元收购了WK高科技公司80%的股权,成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获得了对该公司的控股权。WK公司是一家专门研制生物、基因工程及其相关产品的公司,在收购了WK公司之后,将有助于本公司的产业转型和产品结构调整,促进本公司向高科技产业,尤其是向生物基因工程业进军。本项收购的全部款项均已支付,合并生效日期为20×2年2月1日。对于此项交易,公司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被收购企业在收购时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2000万元。

(四)合并报表问题

例10:ABC公司有一家A子公司,在20×0年年末拥有该子公司60%的股权,且拥有控制权,所以,ABC公司在20×0年年末将A公司报表并入到了其合并会计报表中。20×1年1月15日,ABC公司将A公司35%的股权有偿转让给了另外一家公司,通过此次股权转让,ABC公司仅拥有A公司25%的股权,而且失去了对该公司的控制权,所以,A公司不再符合ABC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要求,ABC公司在编制20×1年年度中期财务报告时,就不应当再将A公司会计报表纳入合并范围。如果ABC公司只有这一家子公司,那么公司20×0年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而在20×1年度各中期财务报告中只需要编制ABC公司(母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即可,无需再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公司在上年度编制了合并会计报表,但是在本年度(包括各中期)却不必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例11:XYZ公司成立于20×1年年初,成立之初没有一家子公司,因此公司在20×1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只需要提供公司本身的个别会计报表即可,不必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在20×1年第二季度,公司购并一家LLQ公司,获得了该公司80%的股权,从而使得该公司成为XYZ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这样,在20×1年第二季度财务报告中,XYZ公司就需要同时提供合并会计报表和母公司会计报表。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和20×1年的年度财务报告都是如此。假定在20×2年第一季度,公司又将LLQ子公司对外出售,这样,XYZ公司又没有了子公司,所以,尽管公司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编制了合并会计报表,但是在20×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中,公司无需编制合并报表。而且由于在上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公司也没有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所以,在提供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要求的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时,除了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仍然应当包括合并会计报表和母公司会计报表之外,其他比较会计报表(包括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都不必提供合并会计报表。在20×2年第二季度,公司仍然没有需要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因此仍然不必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但是,在提供新准则要求的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时,应当同时提供合并会计报表和母公司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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