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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主体性

时间:2022-03-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有的人说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见物不见人”,因为辩证唯物主义讲的世界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物质世界,而历史唯物主义只讲生产不讲人。有的人认为原来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直观唯物主义,是脱离实践的,它应该是实践的,即承认实践是一切存在的基础,世界统一于实践。近年来哲学界作了大量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无疑应该汲取其积极成果,加强有关主体性的内容。
马克思主义哲学主体性_人学的足迹

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主体性[1]

要改进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就要根据时代的发展和科学新成就,增加一些新的内容或加强某些原有的内容。近年来哲学界讨论较多的是人、实践和主体性,这三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问题,即人的问题。

有的人说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见物不见人”,因为辩证唯物主义讲的世界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物质世界,而历史唯物主义只讲生产不讲人。事实不全是这样。从世界观来说,一定要承认世界是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才算见人吗?在这种情况下,人是有了,客观世界却消失了。从历史观来说,马克思主义讲的人民、群众、阶级、集团、民族、社会难道不是由人构成的吗?但是,过去谈论世界图景时,却忽视了这个完整的世界中最主要的因素是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关系、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当然,不能说根本不谈这些关系,如物质与精神、存在与思维都涉及这些关系,但只限于谈第一性、第二性和反作用问题,没有把它们作为专门问题予以全面而深刻的研究与阐明。历史观谈论人类社会时,却忽视了构成社会的细胞——人。当然,不能说谈生产不是谈人,谁也不否认生产是人的生产,生产力是人的能力,生产力水平实际是人改造自然的能力的标志。在过去的教材中也有专讲个人的章节,但讲的个人只是历史杰出人物,人的本质、人性、人权、人的价值等许多问题都没有专门讲。因此,加强人的因素的论述,把人作为专门问题包括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之中,在讲世界时着重讲清人与世界的关系,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对人的论述一定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而不能以牺牲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为代价。如果把世界说成依赖于人的主观世界,否认客观物质世界;如果把历史说成个人活动的机械总和,否认人民群众的主导作用,否认人类社会的自然历史过程,那就太过分了。有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说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心,不仅历史观是人学,世界观也是人学,这就把不同层次的东西搅成一团了。我认为人只是人学的中心,人学是历史观的一个分支,历史观的中心是人类社会,历史观又是世界观的一个分支,世界观的中心是世界,层次分明,不容混乱。

有的人认为原来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直观唯物主义,是脱离实践的,它应该是实践的,即承认实践是一切存在的基础,世界统一于实践。说传统观点不重视实践并不符合事实。马克思主义哲学历来把实践性看做马克思主义哲学实现的变革之一,把实践看做检验真理的最终标准,把哲学原理看做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指导思想。但是,在原有体系中,实践的作用仍受到不小的限制。首先,在世界观中不谈自然界在实践的作用下已经深深地打上了人的烙印,似乎自古以来,一成未变。其次,实践仅被看做认识论范畴,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种观点过于狭隘。人类历史实际是人们实践的总和,实践首先是历史观范畴。再次,实践作为认识论范畴,其作用也不限于检验真理。毛泽东曾进一步指出实践是认识的基础。这是很对的,正因为实践是认识的基础,所以才能成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提高对实践作用的评价,充分阐明它在哲学体系中的重大意义。但是,无限夸大实践的意义,把它夸大成可以脱离物质,甚至把实践看得比物质更根本,认为世界不是统一于物质,而是统一于实践,就有可能陷入不可知论和唯心主义

有的人认为辩证唯物主义否认主体性,这也不是事实,但过去确实没有把主体性作为一个专题来加以研究和阐明。近年来哲学界作了大量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无疑应该汲取其积极成果,加强有关主体性的内容。我认为在下述几个问题上应把分寸掌握好:(1)应该承认主体和客体是一对矛盾范畴,在矛盾关系中是不可分的,相互依存的,但具体的主体和客体(人和世界)是可分的,主体归根到底是客体的产物,客体的存在是不以主体的意识为转移的。因此,从主体与客体在一定意义下的不可分推出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意识和物质不可分,那就过分了。(2)认识有主体性,这是十分明显的,因为认识是由主体进行的,当然有主体性,旧唯物主义也明确承认这一点。过去有时把这种主体性混同于主观上的错误,更没有专门研究主体性,这是应该纠正的,但把认识的主体性夸大成排斥认识的客体性(客观性),那就不对了。(3)认识客体也有主体性,即客体中有人的因素,这在过去研究更不够。人化自然(经人改造过的自然物)有主体性,颜色、声音、美景、音乐作为认识客体也有主体性,社会现象(人的全部活动)也有主体性,甚至人本身和人的主体性也是认识的客体,但这丝毫无损于客体的客体性。客体作为认识的对象仍然是不以主体的意识为转移的,尽管其中有或多或少的主体性。如果客体是依存于主体的,主体怎么想,它就怎么样,认识还有什么意义呢?如果客体没有客体性,它还能叫客体吗?(4)要辩证地理解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主体之为主体,就在于它能认识和改造客体;客体之为客体,就在于它能为主体所反映和改造。正确发挥主体性不是离开客体,而是更深入更广泛地接近客体。主体的威力只能在客体中显示出来。主体性与客体性应该统一起来,主体性越强,认识的客体性也越强,反之亦然。如果主体性越强,认识的客体性却越来越少,这只能说明主体性发挥错了。

【注释】

[1]发表于《哲学动态》1990年第1期,原题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怎样加强关于人、实践和主体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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