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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怎样处罚

时间:2022-11-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畜牧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畜禽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畜牧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畜禽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畜禽产品生产企业、养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畜禽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畜禽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2)不按规定使用饲料并非法添加: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②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③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④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⑤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

⑥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

⑦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违规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畜禽产品含有盐酸克仑特罗等违禁药,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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