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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如何进行处罚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适用对象仅限于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不包括其他具有生理缺陷的主体。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管理的,应当予以处罚。盲人和又聋又哑的人属于生理上有比较大的缺陷的人,但是如果他们是成年人且智力和精神状况正常,并未失去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也会有正确的判断,不属于无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对他们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负责任。

14.对盲人、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如何进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1)适用对象仅限于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不包括其他具有生理缺陷的主体。如肢体有残疾的人等不在本条规定范围内。在这里“又聋又哑的人”是指既丧失听力又丧失口头语言能力的人,如果只是丧失两种生理机能中的一种,则不符合本条的规定。

(2)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管理的,应当予以处罚。盲人和又聋又哑的人属于生理上有比较大的缺陷的人,但是如果他们是成年人且智力和精神状况正常,并未失去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也会有正确的判断,不属于无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对他们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负责任

(3)对于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这类人辨认、判断事物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由于其生理缺陷而受到限制和影响,对他们的处罚也应当比正常人要轻一些。由于行为人生理缺陷情况不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不同,实践中根据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确定应当给予何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应当由处罚机关根据行为人辨认事物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实际情况决定,必须根据个案的情况,进行自由裁量,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也可以不从轻、不减轻或者不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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