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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资源利用对管理目标的影响

时间:2022-11-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最后,经济保护区林缘社区居民的资源利用行为的主要目标是用于“自给”,基本不存在对外销售的状况。通过在白水江自然保护区的实际调查,笔者了解到,在当地大部分社区的居民收入水平均偏低,目前林缘社区对于保护区内森林资源的利用仅仅是出于自我生存的需要。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目标是保护当地自然生态系统完整,社区发展并没有被纳入这一管理目标。

第一节 社区资源利用对管理目标的影响

为保护当地自然生态系统完整,1978年国家在甘肃最南端的文县境内成立了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成立后当地居民由于缺乏新的替代能源和产业,社区森林依赖度一直居高不下。目前,这种高森林依赖的生产、生活方式,已经严重影响了保护区生态系统完整战略目标的实现。

一、白水江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目标

森林资源不仅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还拥有重要的生态价值。适宜的生态环境不仅是人类和动物生存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且也是森林资源经济价值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顺利实现,必须要以一定的经济投入为前提。然而受森林资源产权复杂性和外部性的制约,森林资源的建设投资不仅总量庞大,个人或集体难以单独承担,且投资收益难以被投资人所完全占有,这使得国家不得不成为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主要投资者。森林资源产权与其他产权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其产权客体的与众不同,森林资源产权客体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其一,它是一个复合总体;其二,它具有很大的外部性。

森林资源产权客体是一个复合总体,这是由其自然特性决定的。除了林木资源、林地资源、森林其他经济性资源,与其他产权客体不同的是,森林资源还包括其周围的生态环境,森林中的空气、光、热、水、景观等具有其独特的性质,它们依托森林、林地而存在,构成了森林独特的生态环境,它能满足人类对适宜环境的需要。总之,森林资源每一个构成部分都有其独特作用,都是森林资源整体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得以实现、保持和发挥的重要保障,因此森林资源产权客体必须是由众多组成部分共同构成。

森林资源产权客体具有很大的外部性,这主要是由森林资源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无法排斥非投资人无偿使用所造成的。森林生态效益的发挥必须要以一定的资源价值储备为前提,实现森林资源价值储备有两个途径,一是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因有效投入而使其价值增长;二是具有再生能力的生物资源通过本身的生命运动增值。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森林资源产权客体周边的居民承担了大部分的森林资源建设成本,这其中不仅包括对森林资源进行养护所付出的成本,还包括因保护森林资源完整,放弃当地经济发展所承受的机会成本。然而这些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却无法被林缘社区居民完全占有,如森林生态环境资源在为林缘社区及森林自身生长提供适宜的生态环境时,其他非投资主体仍然能无偿使用森林资源所提供的优质生态环境。

由于森林资源产权的不完全性,森林资源成为具备一定使用竞争性但却缺乏收益排他性的公共池塘资源。公共池塘资源属于准公共物品,不仅建设投资巨大,而且很难排除外部搭便车者的无偿使用,因此它的供给常常处于不足状态。作为公共物品主要供给主体的国家即成为森林资源生态价值开发和维护的主要投资主体,而成立森林资源自然便成为国家投资的主要方式。目前白水江自然保护区被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试验区,除占总面积44.58%的实验区允许有居民居住,可按国家规定适当开展旅游、经营利用野生动物、采集培育野生植物等外,其余地区均不允许任何形式的经营开发活动,保护区管理部门希望通过这种封闭式管理模式实现保护区的管理目标。

二、林缘社区资源利用对保护区管理质量的影响

我国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缓慢,对外交通不便,保存了大量原始生态资源,但又因其自然条件比较脆弱而亟需保护。当地居民缺乏有效致富手段,大多数人仍有“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思想,这给当地自然生态环境造成很大压力。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不受破坏,政府便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在西部地区抢救性地建立了众多自然保护区,并对区内资源采取封闭保护。因此,将经营目标锁定在保护生态系统完整,维护生物多样性,并以强制性封闭化管理手段实现其保护目标,便成为我国自然保护区经营模式的重要特征。这种资源管理方式虽然能够在短期内取得明显成效,但却将社区发展排除在保护区管理目标之外,在客观上限制了社区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长久以来由于经济收入偏低,社区居民不得不继续利用保护区自然资源,这种无序的资源利用行为严重阻碍了保护区保护目标的实现,降低了保护区管理效果。

林缘社区与保护区紧密结合起来,具有浓厚的森林依赖特征,这是其区别于其他类型社区的最大特点,反映在生产生活方面便是社区居民对于森林资源的利用。在实地调查中,笔者走访了白水江自然保护区三个典型的林缘社区,李子坝村、草河坝村和阳尕山村,并对其社区资源利用方式进行了调查,具体数据见下列各表。

表8-1 家庭能源/燃料结构(按成本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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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能源构成按成本进行核算(成本=用量×平均价格)。根据调查,各种燃料的当地平均价分别为:木柴0.22元/斤,电0.51元/度,液化气105元/罐。

表8-2 家庭建设用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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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3 其他收入及构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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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自家粮食;B=野外觅食;C=市场购买。

表8-4 其他收入及构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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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5 个体态度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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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抽样调查数据和实地调研情况可知,白水江自然保护区林缘社区居民资源利用方式呈现以下特征。

首先,林缘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具有很高的森林依赖度,在李子坝村的能源构成中85.22%是薪柴,而对于经济发展较低的草河坝村和阳尕山村90%以上的能源是薪柴;另外,在草河坝村和阳尕山村有80%以上的居民从事林间采集业,当地社区饲养的牛、马、羊的饲料均来自周边野外环境。

其次,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在限制社区资源利用的同时,实质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地社区经济的发展,阻碍了当地社区森林依赖度的降低,如由于当地保护局的干预,当地通往文县县城的公路一直未修,社区无法利用当地丰富的其他资源。

最后,经济保护区林缘社区居民的资源利用行为的主要目标是用于“自给”,基本不存在对外销售的状况。通过在白水江自然保护区的实际调查,笔者了解到,在当地大部分社区的居民收入水平均偏低,目前林缘社区对于保护区内森林资源的利用仅仅是出于自我生存的需要。然而,由于利用方式单一、落后,所以即便是这样低水平的自然资源利用仍然给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当地社区以薪柴作为主要燃料,由于需求数量庞大,居民必须深入缓冲区和核心区才能获取足够的薪柴;为了减少生活成本,社区居民的家庭建设木材和大部分牲畜饲养饲料和家庭能源都源于保护区森林;2008年汶川地震之后,社区居民为了增加家庭经济收入,不得不到保护区砍伐林木修建房屋,采集林间产品上市场出售,这种资源利用行为极大地增加了当地生态系统的压力。

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目标是保护当地自然生态系统完整,社区发展并没有被纳入这一管理目标。为了实现这一保护目标,保护区管理机构采取了强制性封闭化的管理模式,禁止社区居民对保护区资源的利用,并将社区居民排除在了保护区管理活动之外。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的存在,保护区管理机构不可能对所有的森林资源都采取完全监护,阻止社区居民采取各种机会主义行为,并最终阻碍了保护区管理目标的实现,也阻碍了保护区管理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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