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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的维度中看合作

时间:2022-03-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当然,我们并不认为存在着纯粹的互助、协作和合作行动,在许多情况下,人的共同行动可能会同时包含着三种形式的合作内容。因而,也使竞争与协作成为社会生活的常态现象。
历史的维度中看合作_合作的社会及其治理

一、在历史的维度中看合作

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必然要与他人一道开展共同行动,而在人们的一切共同行动中,又都或多或少地包含着合作的内容。但是,我们不应在笼统的意义上使用“合作”一词,而是需要对合作进行分析,从中解析出不同的形式。正是提出了这一理解人的共同行动的要求而把我们引向了对合作的具体形式的关注,让我们发现了互助、协作和合作这三种基本的共同行动类型。当然,我们并不认为存在着纯粹的互助、协作和合作行动,在许多情况下,人的共同行动可能会同时包含着三种形式的合作内容。但是,在更多的情况下,这三种类型的行为中的某一个会被突出出来,并决定了行动的基本特征。易言之,在我们的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中都存在着共同行动,而每一项共同行动又都可能包含着这三种形式的合作,只是这三种形式的合作会在量上表现出差别而已。一般说来,总会有某一种形式的合作显性化,从而使整个行动体呈现出了这一种合作形式的特征。比如,在现在的社区生活和社区治理中,互助就是人们开展共同行动的主要形式;而在分工较为充分的生产以及其他的社会生活领域中,协作则是最为基本的合作形式。就当前而言,在人们遇到了某个危机事件的时候,可能会更倾向于选择我们所说的狭义的合作形式。

如果我们在历史的纵向维度上来看合作的话,又会发现另一幅图景:在农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中,人们的共同行动主要是以互助的形式出现的。在工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中,特别是在社会化的意义上,人们的共同行动往往得到了结构化系统的支持,是具有理性色彩的,是可以自觉地作出安排的,其中包含着不断地在科学化、技术化的路径中去提高形式合理性的追求。对于这种结构化的和具有稳定性的共同行动模式,我们可以用“协作”一词来把握其性质。在人类社会进入了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后,在人类社会呈现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性状后,特别是在人类社会陷入了德国学者贝克所说的“全球风险社会”之中时,基于工具理性的协作在许多领域中显现出了运行不畅的状况,而且,这种状况正在向全社会扩散,强烈地暗示着人类在工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中所塑造的科学化、技术化的协作模式面临着失灵的危险,也同时意味着人类社会面临着提升合作境界的重大课题,或者说,需要我们去努力建构一种我们在这里所说的那种狭义的合作行为模式和行动方式。

其实,互助、协作和合作都是用来集合并放大个体力量的组织方式,所反映出来的都是“是否具有合理性”以及“具有什么性质的合理性”等问题。互助也会以组织的形式出现,但是,这种服务于互助的组织具有临时性、不稳定性和感性的特征,也许在某些存续时间较长的农业社会互助组织中包含着一定的形式合理性特征甚至自觉追求,但那是微不足道的,不足以改变组织的互助性质。总的说来,在农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中,人们并没有实现组织自觉,就我们把农业社会的经济形式称作为“自然经济”而言,所指的就是它在一般情况下是以家为单元而去开展经济活动的。不仅在经济方面,而且在其他的社会生活方面也基本上是以家为单元去开展活动的。家作为一个经济体或社会体,本身就是以互助的方式去开展活动的,当家在更大的社会范围中开展活动的时候,也主要是因为其自身应对某些问题时显现出能力不足,才会与其他的经济体或社会体发生互助关系和行为。一般说来,家具有独立自为的特征,只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会在家的外缘产生互助关系和行为。当然,在社会治理的视野中,我们也看到农业社会已经产生了较为发达的组织形式,特别是到了农业社会的后期,承担社会治理职能的组织也有了分工—协作的特征。但是,与工业社会相比较,整个农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中的组织化程度都是较低的,更谈不上对组织的科学化、技术化建构,即使出现了分工—协作关系,也往往会被纳入互助的理解中去。在农业社会的治理体系中,虽然分化出了不同的职位,但是,每个职位都具有职能的完整性。比如,中国农业社会体系中的一个县令,就无法在政治与行政分化的意义上来加以认识,他所拥有的职能往往具有无所不包的综合性特征。这种职位以及职能的完整性是与这个历史阶段中的人的不可分解的完整性一致的。

只要人以及人的生活无法被拆解为不同的碎片,那么,人们就不可能以协作者的角色出现。所以,在农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中,在理性化的协作系统尚未建立起来的条件下,在人还不能够以协作者的角色出现的情况下,人们之间的共同行动只能在互助的范畴中来加以把握。我们说农业社会的治理体系已经以组织的形式出现了,它所拥有的统治关系不同于互助,甚至与互助有着殊异巨大的表现,这可能会让人对我们把农业社会定义为主要是由互助关系和互助行为所构成的社会这一点产生怀疑。其实,农业社会中所存在着的统治关系,特别是农业社会在社会治理领域中所存在着的组织及其初步分工,并不能否定我们把农业社会定义为一个以互助为基本社会行为特征的社会。因为,在统治关系付诸统治行为时,赖以成立的文化基础却包含着互助的精髓。而且,就统治行为及其过程发生在同质性共同体中而言,也时时处处求助于互助的支持。广泛的和普遍性的互助行为的存在,也往往被视作为一个社会呈现繁荣景象的标志。在所谓“盛世”的各种标识中,人们之间乐于互助往往被看作为最重要的标志。在这里,如果我们把统治关系及其行为看作为互助关系及其行为的异化形式的话,理解起来也就比较容易了。事实上,在统治关系和统治行为背后,互助行为也是普遍存在的,只不过在互助关系及其行为异化为统治关系及其行为之后,实现了对互助的遮蔽,使互助关系及其行为深深地掩藏在了统治关系及其行为背后了。

谈到工业社会,我们首先遇到的就是“社会化大生产”这个概念,应当说,不仅在生产方面,而且在广泛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工业社会都具有比较充分的社会化特征。这一点非常重要,它可以说是工业社会得以区别于农业社会的最为基本和最为重要的特征。在社会化的意义上,人们之间的交往已经成为无法回避的事实,无论在生产还是生活领域,人们都必须在广阔的社会这个海洋中去寻找自己的位置。在这一过程中,与他人之间展开竞争和一道去应对共同的问题都成为必然。因而,也使竞争与协作成为社会生活的常态现象。也就是说,农业社会的那种偶发性的在特定条件下才会出现的互助已经不再适应于这个社会中人们的生活了,工业社会中的人是生活在一种无论他是否愿意都必须与他人进行竞争与协作的行动中的,否则,他就无法立足于这个社会。

工业社会也是一个组织化程度迅速提升的社会,而组织本身在整个工业社会的历史阶段都是以协作体系的形式出现的。如果说农业社会中互助型的组织形式就已经能够起到集合并放大个人力量的作用,那么,工业社会的协作型组织由于建立在工具理性的基础上和得到了科学、技术的支持,特别是它作为一种有效地结构化了的个体群集方式,能够使个人的力量得到进一步放大,甚至这种放大个人力量的潜力曾一度让人感觉到有着可以进行无限拓展的空间。但是,协作型的组织是缺乏弹性和灵活性的。由于协作系统是建立在稳定的结构和规则的基础上的,因而,作为协作系统的协作型组织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往往显得呆板僵化,在面对瞬息万变的环境和应对突发性事件方面总是显得能力不足。所以,随着这种协作型的组织因其无法继续放大个人力量而越来越深地陷入困境的时候,我们开始构想一种不同于协作型组织的组织形式——合作制组织。当我们看到从互助到协作的演进都无非是在放大个人力量方面所实现的组织发展和进步时,也就会把合作制组织放置在这一逻辑进程中去加以思考。也就是说,我们赋予合作制组织的是另一种放大个人力量的方式这样一种意义,认为合作制组织将会把个人力量提升到一个很高的境界。这种境界的实现,其实是在消除协作型组织中那些不和谐因素的进程中达到的。

从另一个角度看,农业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互助行为是发生在熟人之间的。尽管人们并不一定是熟悉的,但是,由于这个社会中的人们共享同一种文化以及价值观念,接受同一种习俗和习惯的约束,有着相同的道德规范,从而决定了这个社会是熟人社会。所以,存在于他们之间的互助也就可以被视作发生在熟人间的行为。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熟人社会解体了,代之而生的是一个陌生人社会。对于陌生人社会而言,每个人都是封闭的个体,人们之间可能朝夕相处,但他们是陌生的,他们会有一些不足为人所道的隐私,相互拒绝对方了解自己。在这个社会中,所存在的并不是一个人们是否认识的问题,而是一个人们是否真正相互了解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相互认识,也可能完全是陌生的。陌生人社会中的人是原子化的个人,人们之间的关系就像萨特所说的那样,是因为乘坐一辆公共汽车而偶然聚集到一起的一系列原子化的个体。他们摩肩接踵、“亲密无间”,公共汽车的空间使他们显得像一个密切接触的群体,而实际上他们是相互不认识、不了解的,每一个人都不知道其他人的想法,更不用说他们每一个人都能够了解他人为了什么目的而乘坐这趟公共汽车了。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说这是一个陌生人社会。虽然人们是陌生人,但人们又必须交往。这是因为,在这个社会中,每一个人都不可能实现自给自足,每一个人都必须在与他人的交往中获取生活资料,更不用说生产方面的活动了。

最为重要的是,人们的交往都是基于个人的需求以及利益实现的目的进行的,不可能出于利他的目的去与他人交往,只有在一些诸如天灾人祸等特殊条件下,才有可能使祖先们遗传给人们的那点互助精神被重新唤醒,而这种情况却是极少发生的。即使出现了天灾人祸,人们也可能会怀着利己的动机去作出行为选择,而不是出于一种纯洁的助人愿望而去行动。总之,在人们的交往之中,由于每一个人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而学会了计算自己在交往过程中的损益,并怀着希望自己的利益能够最大化的动机去与他人开展交往,才达成了这样一种结果,那就是使人们的交往结构化为组织这种形式,并通过组织去开展共同行动,以求在共同行动中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甚至得到最大化的实现。为求共同行动是稳定的和具有可持续性,就必须使组织按照工具理性的原则来加以建构,即建立起稳定的规则体系和科学化的结构系统;为了使每一个参与到组织中的人的利益都能够得到最大化的实现,就必须让组织运行高效、结构合理、运营成本降低,而这一点又有赖于组织系统建构的科学化和技术化水平。因而,组织也就被打造成一个有效的协作系统,人们通过系统中的协作而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且,组织系统又会被结构化到更大的系统之中,从而使整个社会被建构成一个系统叠加的巨系统。在这个巨系统中,则有着社会化意义上的协作。这就是协作社会生成的原理。

陌生人社会是一个普遍协作的社会,陌生人之间通过协作而实现了利益共增。但是,人们却是在权衡利弊得失的基础上开展协作的,是在充分谋划的基础上开展共同行动的。因而,在这种协作行动中,一旦协作的任何一方发现或预测到了自己的利益会受到损失或无法得到预期结果,就会拒绝协作或放弃协作。比如,一家企业可以在预测到自己的利益损益的情况下去决定裁员或招募员工,某个员工也可能在自己的利益无法得到实现的情况下“炒了老板的鱿鱼”,至于在这之中是否存在着毁约等背信弃义的行为,那就需要某些法律来加以裁定了。也就是说,在工业社会,陌生人对协作系统以及对他人作出了背叛行为选择成了一种常态现象。这在农业社会的历史条件下则可能是一种不被允许的极其严重的背信弃义行为,而在工业社会中,由于一切都从利益的视角中去加以认识和加以裁定,除非出现了对某一方造成巨大损失的情况,这些背信弃义的行为都是这个社会可以接受的,而且也是每一个人都视为非常正常的行为。

其实,协作系统是生成于城市化过程中的。城市化与工业化是同一过程,在这一过程的起点上,即在早期的城市中,起先出现了由个体作坊转化而成的工场。这种工场还是手工业载体,生产活动还是以互助的形式进行的。后来,出于生产效率的要求而趋向于专业化,工场也蜕变成了工厂。所以,在现代化的意义上,城市的最主要构成要素是工厂,其他构成要素都是附属于工厂和为工厂服务的。工厂作为一个生产单位,可以看作是稳定的、系统化的生产协作系统的正式出现。如果考虑到工业化也同时是一个专业化的历史进程的话,那么,就不仅在工厂内部,而且在工厂之间,也会看到一个更大的协作系统。这个协作系统也被看作是由市场自发地加以调节的工厂间的协作关系体系。在工厂之间,是直接地以市场的方式去调节协作行动的;在工厂内部,则以岗位、职位以及工资等方式去调节协作过程,也同样可以理解成市场原则的应用。工厂产生于和存在于城市,向城市提出了协作要求,也赋予了城市以协作动力,使城市成为典型的协作体系。当然,城市本身就可以看作是人类协作行动的结果,在城市开始出现的时候所拥有的互助其实已经包含了改变自身而成为协作的内涵。特别是在工业化的推动下,当社会的分工—协作要求变得越来越强烈的时候,当生产、生活、安全等各个方面的要求都倚重于协作的时候,城市也就从古代社会的单纯聚居形态而转变为现代化的协作系统了,而且也是人们之间开展协作的平台和能够有效地促进协作的空间。所以,城市的发展也充分地证明了它服务于人类协作要求的有效性。

但是,当城市内部的协作行动由于市政管理的科学化而变得越来越顺畅的时候,而在城市之间以及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协作却越来越成为主要的社会问题。中心城市的出现使城市之间的地位变得不平等和发展不均衡,从而使城市间以及城乡间的协作在结构化为一种稳定的关系和行动模式时产生了一种隐性的剥削机制。尤其是在城市与乡村之间,存在着不对等的和不均衡的问题,尽管城乡之间不得不建立起协作关系,而城市时时处处都把乡村视为围绕它而存在的边缘,甚至在潜意识中会认为乡村的存在并不是它的必需。曾几何时担负起社会协作使命的城市却随着工业社会向前迈进的步伐加快而滋生了不愿意协作和破坏协作的力量。也就是说,城市已经从社会协作的承载者而转化为社会协作扩展的障碍。同时,这一客观事实也证明了社会协作体系是有历史性的,必将在自我扬弃中被社会合作体系所取代。对于社会合作体系而言,城市与城市、城市与乡村间的关系将不再以中心—边缘结构的形式出现,它们平等地在社会合作体系中去扮演合作者的角色。事实上,在20世纪后期出现的全球化、后工业化运动中,合作体系的建构已经显现出了某种迹象,虽然人们并没有在准确的意义上去理解合作,但就合作这个概念的使用频率来看,预示着一个合作的社会正在向我们走来。随着合作的观念深入人心之后,人们就会去自觉地认识合作和理解合作,并在科学认识的基础上去自觉地选择合作行为,自觉地去安排合作进程,自觉地去建构合作系统,并把工业化、城市化所造就的这个协作的社会转化为合作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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