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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为核心的清洁发展机制

时间:2022-11-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不断的争论和妥协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被提出并逐步得到确认。这一矛盾在会议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反映为第七项原则,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各国对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又有区别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共同责任并不导致相同的义务。公约是第一份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国际法文件。

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为核心的清洁发展机制

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就是在各个领域缔结相应的国际公约,明确各国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如何分担责任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产生了分歧。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对责任的分担有自己的主张。在不断的争论和妥协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被提出并逐步得到确认。[80]

(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提出

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发达国家希望所有的国家共同承担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而发展中国家则强调它们要优先发展经济,并谴责发达国家造成了全球环境的恶化。这一矛盾在会议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反映为第七项原则,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此后该原则在许多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中得到确认并不断完善。

从经济学和社会学基础上来讲,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源于“公平与效率间的平衡”。而大气环境容量的有限决定了它的稀缺性,在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时,要严格遵循公平原则。这既肯定了每个人对公共资源享有的平等权益,又能在最大程度上缓解各国关于减排目标的矛盾。并且,想要社会主体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利,就必须更多地体现和促进效率原则,并以总成本最小化来达到目标。虽然公平和效率原则都是国际气候合作的基石,但在协调各国利益时,公平原则显得更为重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追求效率是为了实现最终的公平。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内涵

“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各国对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又有区别的责任。”[81]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反映了国际法中两种相互对立的趋势,一方面是对普遍主义的需要,而另一方面是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的需要”[82]。它蕴含着两个既相对独立又有机统一的内容,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

共同的责任是指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世界各国不管国土面积、经济发展程度、资源禀赋等方面存在何种差别,都应积极承担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的责任。它源于国际法上“人类共同的利益”和“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之理念。[83]全球环境的保护是各国共同关切的事项,而不只是某一个国家的国内立法问题。各国唯有携手合作、共同承担责任,才有保障整个人类继续生存和持续发展之可能。[84]按照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各国都有参与国际气候事务包括制定相关国际规范的权利,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本国环境,并相互提供国际支持和援助。发展中国家不应以自己经济发展水平低、科学技术落后、专业人员匮乏等为由,回避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事实上,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构建国际气候制度,不仅有利于反映其所关注的事项或利益,还能确保制定出来的制度稳定地被实施。值得注意的是,共同责任并不导致相同的义务。共同责任最重要的价值在于促进了所有国家的参与,区别责任的主张则使得国际制度在政治上可以被接受。

有区别的责任是指各国所承担的气候责任与它们在历史上和当前对地球环境造成的影响和压力成正比的。区别责任的存在主要基于以下几个理由:首先,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是建立在对资源的掠夺和长期过度消耗的基础上,所以发达国家理应承担比发展中国家更多的责任。[85]其次,就能力建设而言,发达国家既有资金又有技术来应对全球气候问题,而发展中国家因存在经济和科技实力不足等现实问题很难真正平等和有效地参与责任的分担过程。因此,有能力的发达国家应当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气候应对问题。[86]最后,从政治可行性角度而言,对发达国家来说,全球气候问题是他们高度关注的重大问题;而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这可能只是未来要考虑的问题,它们更加注重经济发展,而甚于全球气候变化。在此情况下,发达国家较为容易地同意给予发展中国家区别待遇。对此,有学者认为“区别责任实际上是为了确保气候合作治理过程中的普遍参与而付出的必要代价”[87]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共同责任和有区别责任的有机统一。气候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将共同责任和有区别责任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应对人类气候危机。共同责任是区别责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正是这种义务的共同性和命运的相关性才牵引着许多国家走到一起。而区别责任则是对共同责任的进一步细化和限定,是实现共同责任的有效途径。因此,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不能将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割裂开来。共同是前提,只有在共同的基础上才能够讨论区别;区别是对共同的限定,也是实现共同的重要手段。“共同责任为环境保护的全球行动提供了基础,区别责任则为实施这样的行动提供了动力。”[88]

(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气候变化国际法中的体现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之所以成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国际合作的根基,是因为它不仅反映了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历史责任、当前人均排放上的差异,更凝聚了国际社会的共识。“这一原则构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或附件一和非附件一国家)关于气候变化的国家责任划分的基础。”[89]作为公约的一项基本原则,“192个国家对公约的批准实践足以证明该原则获得了广泛的支持,具有深厚的国际社会基础”[90]。公约是第一份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国际法文件。公约指出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主要的、历史的和现实的责任,应当率先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和消除贫困。这体现在公约第4条中的承诺内容分为一般承诺[91]和特别承诺[92]。前者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要履行的承诺,后者仅是发达国家需要作出的承诺。包括率先采取减排行动,并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援助。[93]这种资金和技术转让,应有别于官方发展援助和商业技术转让。[94]发展中国家的义务是编制国家信息通报,其核心内容为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源和吸收汇的国家清单、制定并执行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国家计划等。[95]

作为公约的具体化,议定书通过具体的责任分配贯彻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议定书对发展中国家没有提出强制性的减排义务,而对附件一所列的缔约方温室气体排放量作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限制。同时,议定书第11条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提供新的和额外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履行有关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增加费用[96];并规定应考虑到资金流量必须充足和可以预测以及发达国家缔约方之间适当分担负担的重要性[97]。这些都优先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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