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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案例

时间:2022-11-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0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2005年7月6日,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国内最大的尘肺病案件当事人薛仕彪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薛仕彪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国务院调查组处理了225人,追究刑事责任8

1.3.1 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律条文刑法第134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第134条的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21页,将刑法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件:

1.2007年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 “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07年12月5日,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5人死亡、1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75万元。这是一起由于超层越界、乱采滥挖、非法盗采而导致的责任事故,78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 39名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008年 “4·28”胶济铁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

2008年4月28日,胶济铁路发生一起列车脱轨、相撞的特别重大交通事故,造成72人死亡、416人受伤。这是一起由于违章违规、超速行驶导致的责任事故。

3.2008年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安信煤业有限公司 “6·13”特别重大炸药爆炸事故

2008年6月13日,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安信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爆炸事故,造成35人死亡、1人失踪、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91万元。这是一起由于违法违规购买、井下违规存放大量炸药和雷管,炸药因不通风、环境潮湿自燃而导致的责任事故。50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

4.2008年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富华矿业有限公司 “9·2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2008年9月20日,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富华矿业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1人,直接经济损失1565万元。这是一起由于煤矿安全管理混乱,煤炭氧化自燃而导致的责任事故,22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

5.2008年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 “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

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980沟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万元。这是一起由于非法违规建设、生产,违规排放尾矿而导致的责任事故。113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该企业事故是 “只讲生产、不讲安全,只讲效益、不讲安全,只讲赚钱、不讲安全”的典型。

1.3.2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法律条文刑法第135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第135条的修改:

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21页

事件:

国内最大尘肺病案当事人薛仕彪因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刑

2005年7月6日,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国内最大的尘肺病案件当事人薛仕彪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薛仕彪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8月,被告人薛仕彪投资56万元人民币与人合伙经批准设立了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并以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的名义向沈阳矿务局矿建工程处承包辽宁省沈阳至本溪一级汽车专用公路小堡至南芬第七合同段吴家岭隧道施工工程。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在承包上述隧道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先后招募了数百名工人,未经劳动安全培训就安排到该工地工作,未采取切实有效的劳动安全保障措施。从未对工人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也未定期对作业场所的粉尘含量进行测定和对工人的身体健康进行检查,让工人长期从事粉尘作业。最终导致在该工地务工的279位工人均患有不同程度的尘肺病,其中13名工人得病死亡,一名工人因不堪忍受病痛折磨和治疗费用的负担而服毒自杀。但事件的当事人薛仕彪却一直想尽办法拒绝执行赔偿义务。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仕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仕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遂做出如上判决。

1.3.3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法律条文刑法第137条:

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3.4 消防责任事故罪

法律条文刑法第139条:

第139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5 不报、谎报事故罪

法律条文刑法第139条:

在刑法第139条后增加一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

事件: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苗匠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2007年3月18日,苗匠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矿主隐瞒不报,破坏现场,主要人员逃匿,导致21名矿工遇难。

据事故调查组调查,犯罪嫌疑人潘完旦、王建军与晋城市城区西上庄办事处苗匠村委会签订了苗匠联办煤矿承包经营合同,在手续不全、安全设施和技术条件不具备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包工头组织打工人员非法违规生产,并千方百计逃避监管。

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隐瞒事故不报,并剪断井口电缆,藏起风机,用铲车将绞车、电缆线等物掩埋,致使抢险救援工作拖后了44个小时以上。

40天后,该矿实际控制人王建军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法定代表人、矿长苗明庆和副矿长宁天炉数罪并罚,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这是近年来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中,力度最大、判决最严厉的一起,体现了 “重典治乱”的精神。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条例》涵盖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原则、制度、机制、程序和法律责任等重大问题并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实现了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国务院调查组处理了225人,追究刑事责任87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38人。地方查处的事故2707起,追究2143人的刑事责任,处分3849人,行政处罚466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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