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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六年海运漕粮之议行

时间:2022-11-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道光六年,海运粮运达天津后,拨运事宜由直隶总督统辖,而由天津道和清河道专管,并且还从丞倅州县实缺人员内选派数员进行协助。

三、道光六年海运漕粮之议行

道光四年(1824年),江南高堰漫口,清水宣泄过多,以致高宝至清江浦一带河道节节浅阻,这对道光五年(1825年)漕粮北运大有妨碍,虽然后来实行引黄济运之法,最终艰难地完成了此年的漕粮运输任务,但道光帝认为引黄济运之法,“黄水挟沙而行,过后必致淤垫,恐目前偶资济运,日久贻患滋深,终非善策”。于是令两江总督魏元煜、漕运总督颜检、江苏巡抚张师诚、浙江巡抚黄鸣杰等,“各就所属地方情形,广咨博采,通盘经画,悉心计议(海运是否可行)”[38]。稍后魏元煜等认为海运“诸多窒碍,以盘坝较之海运为稳妥”[39]。然而大学士英和却上疏言“暂雇海船以分滞运,酌折额漕以资治河各条”,认为海运可行[40]。后来,江苏巡抚陶澍也建议道光六年(1826年)的漕粮“当以海河并运为宜”,海运船只广招商船,分作两次装载,“计可运米百五六十万石,其余仍由运河而行”[41]。此后,道光六年(1826年)海运一百五六十万石漕粮被提上日程,众大臣纷纷就此采取行动并制定各方面的章程。清实录中对众大臣所提议的海运章程有详细记载,下面将这些章程中与天津有关的进行摘录,同时用《漕运全书》中所记载的相关内容加以印证。

(一)两江总督琦善关于天津海运漕粮的奏疏

道光五年(1825年)九月,接替魏元煜任两江总督的琦善条奏了关于道光六年(1826年)实行海运的八款事宜[42],都一一得到了道光帝的复准,其中与天津相关的有四款。

第一,关于海运船只和海运漕粮一款。道光六年(1826年),实行海运的漕粮是苏、松、常、镇、太四府一州的新漕和缓带漕粮。运送这些漕粮所需船只通过雇募取得,其中“沙船一千余只,三不像船数十只”,分春夏两次运送,共可以运米一百五十余万石。

第二,关于短少霉变之海运漕粮的赔补一款。如果运达天津的海运粮有短少霉变情况发生,根据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来确定短少霉变漕粮是否被赔补。“著查明如有斫桅松舱,伤毙人口情事,自应奏明免其赔缴,并照例优恤。若无故短少霉变,即于备带耗米内补足,如再不敷,勒令买补,以专责成”。《漕运全书》中关于此项记载更为详细,“向来商船揽载客货偶有遭风松舱等事,卸载后验明大桅已斫,实系遭风,免其赔补,傥大桅未斫,货物霉变短少,即责令赔补。此次沙船运漕到津,如验有斫桅松舱及伤毙人口情事,查照漕船失风之例奏明免赔,照例优恤,若无故短少霉变,即令于备带余米内如数补足,再有不敷勒令买补”。可见,如果是因海运船遭遇风浪造成漕粮霉变短少,就照内河漕船失风之例,免除赔补,并且伤毙人口也照失风之例优恤。如果漕粮是无故短少霉变,不准豁免,而是用海运船备带余米补足,若不敷,就令买补。

除了短少霉变之海运粮实行以上赔补方法外,海船靠帮挨底或受蒸潮湿但还没有霉变的漕粮,难以一概挑换,就令“记明数目,分别挑晾,加谨收贮”,在天津验米各员分别海运粮之干洁潮润数目,“另行书立册档二分,一存验米各员,一送坐粮厅”,另外,验米委员给予转运海运粮至通州之剥船户印票,其上书写其所运载海运粮之米色、数目、船户姓名,等到坝时,坐粮厅查档对票,以凭收受粮米,“其干洁米石如受潮润,及潮润米石如再霉变,或另有偷漏搀和等弊以致米色米数不符,严究惩治,并令经纪、船户分别赔补”[43]

第三,关于验米交米专派大员经理一款。海运粮在江南交兑时,派委道府大员等专门逐一盘验,“将米样贮桶,黏贴印花”,交给沙船带至天津。另外,清政府还钦派大臣在天津专门查验运抵天津之海运粮是否与样米相同,以防止海运船户在途中对海运粮做手脚。

此外,海运粮运至天津后,由于北运河水浅,海运船不能直达京通,而是需要在天津换用小型剥船转运。所需剥船令直隶总督饬令属下预先多为雇备,“随到随剥,俾沙船不致羁累”。预先雇备的这些剥船一部分来自直隶官剥,另外一部分雇募民船,或者动用东、豫二省之回空军船。“直隶额设官拨船二千五百只,除分给故城、景州古浅处所二百只,留给杨村八百只,余船一千五百只,豫集天津备用。仍照历年拨运奉米等项,雇用民船数目,分饬沿河州县雇觅堪装漕粮二百五十石民船五百只,连官拨船共成二千只,分别装运。如首次海运抵津已届东豫军船回空之后,统归天津备拨海运漕粮”[44]

再有,为了保证海运船到达天津后能及时交兑,免于守候,于是令在运米沙船进口时,“大沽水师营参将呈报直督,谘明军机处,奏请钦派大臣前赴天津验收监兑”。而在沙船将次到津时,“东抚、直督沿途委员探访,飞谘户部,以便先期办理,俾免商船守候”[45]

第四,关于沿海水师会哨巡防一款。当海运船行至山东、直隶洋面时,除了临时移行该提镇将备统巡分巡外,还令山东、直隶各督抚转饬沿海水师提镇,“各按汛地,多拨哨船,分派将弁兵丁,巡防护送”。此外,令两江总督琦善“届期奏派武职大员二人,押坐商船赴津,以资稽考”。

(二)在津验收、拨运海运粮等事宜

1.负责官员

首先,关于负责在天津验收和交兑海运粮的人员。道光五年(1825年)十二月,直隶总督那彦成奏,明岁海运粮至天津,“届期由仓场派坐粮厅一员,带同经纪赴津,候钦派大臣验明斛收,兑交剥船,饬令该经纪一手经理”,并“著仓场侍郎严饬派往之经纪人等无得刁难需索,一经验明米色,交该经纪等收管,即与江省委员无涉”[46]。后来又命理藩院尚书穆彰阿于海运沙船进口后,“赴天津会同仓场侍郎验收”[47]。可见,道光六年(1826年),海运米到达天津后,仓场派坐粮厅官员和理藩院尚书穆彰阿共同验收,验收完毕,交给经纪收管,此后,所有海运粮米从津抵通等事宜都由经纪负责承办。

其次,关于在天津负责海运粮拨运之官员。先是户部议定,海运船到达天津后,筹备官剥、民剥船只,及沿途稽察弹压事宜,由直隶总督会同藩司及天津道经理,但后来道光帝认为藩司事务繁忙,若再令赴津办理剥运事宜,恐其不能兼顾本任事务,于是令直隶布政使屠之申不必赴津督办道光六年(1826年)海运事宜,而是谕令上年催漕妥速之天津道郑祖琛、清河道陶梁专司海运剥船各事。另外,还“令于丞倅州县实缺人员内,自行遴选明干晓事者数员,禀知该督帮同办理”[48]。可见,道光六年(1826年),海运粮运达天津后,拨运事宜由直隶总督统辖,而由天津道和清河道专管,并且还从丞倅州县实缺人员内选派数员进行协助。

实际上,道光六年(1826年)在天津负责海运粮验收、交兑、拨运等事宜的官员不只是以上这些,《漕运全书》记载道光六年(1826年)海运顺利结束后,降谕对各出力官员进行奖励,从这道奖励谕旨中可以得知在天津办理海运事宜的官员除上面所述及人员外,还有很多官员。谕旨言:“本年试行海运,系协办大学士尚书英和首先陈奏详查定议,及沙船受兑开行,风帆顺利现已全数抵津迅速竣事,英和著加恩赏用紫缰,仍著交部议叙,以为实心办事者劝。尚书署漕运总督穆彰阿前经朕派赴天津,会同仓场侍郎商议督办,调度得宜,穆彰阿著赏加二级,百春著赏加一级,坐粮厅琦琛、汪鉴督催收兑办理妥速,俱著交部从优议叙。户部候补主事成山吉明、胡美彦、张寅随同穆彰阿查办一切,不辞劳瘁,著遇有该部应补主事缺出尽先补用。直隶总督那彦成督率藩司屠之申酌议章程,豫为经理妥善,那彦成、屠之申俱著交部议叙。清河道陶梁、天津道郑祖琛驻津总办,措置精详,天津镇总兵克什德往来海口催攒稽察,俱为出力,克什德著赏戴花翎,郑祖琛著加按察使衔,陶梁著加盐运使衔。其直隶知府以下各员及营委将弁著那彦成照册开等第,分别奏请奖励。江南办运委员邹锡淳等及押运武员,著琦善等各按劳绩分别奏请鼓励。其首先领雇招徕之商埠人等,著陶澍就近查明奏请恩施。”

稍后,那彦成对在天津办理海运的直隶知府以下各员册开等第,奏请对其奖励,“除保定府经历方廷瑚等四员,由该督等记名升补外,天津府知府周寿龄、河间府同知濮城,俱著交部议叙。务关厅同知周衡着以知府升用,先换顶带。署天津县知县蒋兆璠、署天津府同知涿州知州包棻、署邢台县知县沈莲生俱著以同知直隶州升用,蒋兆璠并著先换项带。雄县县丞杨夔生、天津县县丞张钦祖、武清县县丞叶渠、静海县独流巡检毕林俱著以河工应升之缺升用。候选县丞李宣范河工候补,县丞查维垣、蒋珊河工候补,从九品王步瀛俱著遇缺即补,候补县丞张应垣、张大治候补,从九品吴松、姜德昭、范兆文俱著交部从优议叙。坐补东安县主簿李朋煊著免其坐补本班,尽先补用。天津镇水师营参将李沁德现因本缺应裁,著即撤回江南尽先补用。天津镇中军游击赵陇田、署天津镇城守营都司左营守备哈振鳌俱著以应升之缺升用。署左营守备候补守备之云骑尉姜世堃著尽先补用”。后又另片奏请“从九品职衔书吏钱成、张第元,又书吏俞浩俱著以从九品,归部尽先选用”[49]

从上可知,道光六年(1826年)在天津办理海运事宜的官员,除了漕运总督穆彰阿外,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被派往天津的中央官。如吏部右侍郎百春、户部候补主事成山吉明、胡美彦、张寅等,他们和漕运总督一起对天津海运粮进行全面督查。

(2)天津地区的地方官。如天津道郑祖琛、天津镇总兵克什德、天津府知府周寿龄、署天津县知县蒋兆璠、务关厅同知周衡、天津县县丞张钦祖、武清县县丞叶渠、静海县独流巡检毕林、天津镇水师营参将李沁德、天津镇中军游撃赵陇田、署天津镇城守营都司左营守备哈振鳌、署左营守备候补守备之云骑尉姜世堃。其中文职官员负责交兑、拨运,武职官员负责催趱及巡查防守。

(3)直隶地区其他官员。如直隶总督那彦成、通州坐粮厅琦琛与汪鉴、清河道陶梁、保定府经历方廷瑚、河间府同知濮城、署邢台县知县沈莲生、雄县县丞杨夔生、东安县主簿李朋煊。另外,还有候选县丞李宣范、县丞查维垣、于蒋珊、从九品王步瀛、候补县丞张应垣与张大治、候补从九品吴松、姜德昭、范兆文、从九品职衔书吏钱成、张第元、书吏俞浩等,也都一同在天津协助办理海运粮的交卸、拨运事宜。

2.交兑、拨运及回空

首先,关于海运粮的交兑地点和交兑方法。海运船到达天津后,将海运粮交兑给剥船的地点是河面宽阔的上园地方。交兑方法是海运船按到达的先后次序“靠岸停泊”,而受兑剥船分定帮数,“在龙王庙至上园一带与沙船对岸排列”。交兑完一帮,“兑竣空船即令折回,另择宽处停泊,随漕回帆”,而受兑完的剥船“即押赴龙王庙以上停候开行”。此后,重运海船挨顺前进,以次交兑,而空剥船挨顺前进受兑,“鱼贯蝉联,不使拥挤,亦不令间断”。另外,在交兑的过程中,“按段派拨兵役往来稽查催攒”。

此外,交兑所剩之奇零米,“另分拨船凑载”;交兑时,“令沙船水手自行斛挡”,这样经纪胥役人等就无从作弊。如果加紧交兑,“每日可起米八九百斛至一千斛以外”。每日无论抵津沙船数量多寡,“分员督饬到即收兑”[50]

其次,关于海运粮由天津拨运到通州的事宜。为了确保海运粮顺利地由天津转运到通州,清政府制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章程。

(1)关于剥船押运。海运粮从天津转运至通州,“由经纪自拨亲信妥人,分起押运开行”。另外,每起仍派委文职武弁各一员,带领兵役督同船头弹压照料。此外,还饬令沿途文武营汛员弁稽查催攒,“勿任拨船无故逗留,亦不许船户将米石颗粒上岸,以杜偷盗搀和滋弊”。至于漕米落舱起岸,折耗在所难免,“如船户并无弊混,经纪人役不得借词勒掯”,如果有偷盗事情发生,经纪人等立即禀知押运员弁,将偷盗之人拿交州县究办。可见,为了使海运漕粮能顺利的由天津转运至通州,清政府实行严格的多方稽察制度。

(2)关于短少漕米之赔补。如果剥船转运的海漕,途中被偷漏搀和,“令经纪、船户按数分赔,并各治以应得之罪”。其中船户所应赔补的部分,从其应得脚价、饭米折色,并津贴等银中扣除十分之三抵赔,若不敷,再让其另外赔补。“拨船受兑,写立承揽甘结,开明米数若干,将船户脚价、饭米折色,并津贴等银共计应得若干,于受兑后发给七成,其余三成包封,汇交押运员弁领带,俟到坝后,查验并无偷漏、搀和、潮湿等弊,再行给发。一有前项各弊,即将包封三成银两扣抵赔补米石及挑晾之费,仍按律惩处,再有不敷即责令船户赔补。仍饬押运员弁沿途稽查,秉公分别给发扣抵,傥毫无觉察,或将脚价任意克扣,一并参处”。

(3)关于白粮拨运。道光六年(1826年),令将白粮用麻袋盛贮,交海船运载到天津,“起卸专用民船装载,责令押运官带同白粮经纪并兵役人等照料运通[51]

再次,关于回空海船挖泥压船。海船卸空之后,需要泥土押船,而天津口内多是盐碱旷土,向来沙船到口,均在该处挖泥压钞,“海运船数众多,恐有土棍借端讹诈”,于是令直隶总督饬天津县出示谕禁,“凡沙船卸米后,任其挖掘压钞,如有前项情弊,该船户禀知苏省委员,知会地方官查拿究办”。至于挖泥所需铁锹、土筐等物,“每船酌给制钱一千文,令其自为置备,由苏(省)筹款发给”[52]

3.所需费用

海运漕粮抵达天津后,交卸转运所需费用甚多,如纤夫雇价、剥船口粮、苫盖席片、守候口粮、住宿棚厂、兑米添用席桶等,这些费用“先由苏省筹解银十二万余两,续行酌拨节省漕项银七万两,同部拨随漕脚费银三万两,一并委员解津(应用)”。后来据苏省藩司谘请,“复于节省漕项内动拨银五万两解津济用”。这些费用“俟全漕完竣,按照前后解过银数查明,在通仓支用者,由仓场衙门核销,在天津支用者,由直隶省核销”。后来,江省又解到经杂各费银九万四百二十八两,部库又因要收买沙船余米拨银二十万两,“均存贮天津道库,陆续分别支用”[53]。以上费用总计共五十六万余两,以备在天津交卸转运海粮之用。

(1)剥船雇价银

剥船雇价银从苏省筹解的十二万余两银内支用。由于海运漕粮是在天津东门外上园地方交兑,较之由北仓拨运到通州之水程二百八十四里,“增水程四十二里”,路程稍远,于是令增加剥船雇价。核计官剥船“每百石应增水脚银一两二钱五分一厘八毫,连北仓至通例雇等项共银九两五钱九分七厘三毫”。所雇民剥船令照豫东二省军船代运价值给发拨价,另外,再将所增水程加给一成半,“银一两四钱三分九厘三毫,食米一斗五升,连北仓至通例雇等项每百石共银十一两零三分四厘八毫,食米一石一斗五升,照部价折银一两六钱一分,共需雇价并饭米折价银十二两六钱四分四厘八毫”。此项拨价银两由苏省筹解,仓场衙门转发,均按所载平斛米数折算洪斛核给。最后,总计剥船水脚饭米“实用银十一万七千四百二十二两零”[54]

关于官民剥船拨价的给发方法。照杨村起拨章程,在龙王庙设立总局,遴委丞倅二员,带同佐杂数员,由天津县酌派书役专驻局内,剥船到日验收记档,以一百六十只为一帮,制备旗帜,书明第几帮第几号船户姓名,令其挨顺停候,同时,由天津县请领银两照时价易钱移交局员收贮,“俟沙船进口交兑时,每日由坐粮厅将各船户装运米数开具印单,发交局员,将雇价并饭米折价银两照单核明给发”。另外,拨价银不许官员吏胥丝毫克扣,令天津县官员不时赴局照料,其收发各款银两,责成天津道专辖,“事竣造册报销”[55]

(2)剥船守候、雇募纤夫、苫盖席片等银

剥船守候、雇募纤夫等项费用在苏省解到的经杂银九万四百二十八两内动用。官剥船每年二月开河以后至四月为止,例准揽载营生,但海运漕粮到津迟早难定,于是令官剥船在津守候,给予银两以资接济,被预先雇募的民船也一体给与。“守候之价,官拨、民船均以到津之日起至受载漕粮之前一日止,以每船船户一名,舵工水手四名,每名日给银五分计算,每船日需银二钱五分。其二次海运到津,不论各船守候与否,不准再行支给”。

另外,海运船进入天津海口需要雇募纤夫拉挽,自海口至上园,河程一百八十里,“照日行五十里核计,应分四日行走,每船纤夫五名,每名日给制钱八十文,出口系属下水,毋庸加纤”[56]

总计以上两项费用,再加上苫盖剥船席片、过载溜米席筒、口役薪水饭食等,“共银七万三千三百余两”。因为此项银两是江省另外筹备协贴,不是报部之款,于是令“开列细数,移谘江省,归入沙船水脚等项汇案核办。并将余银一万七千一百余两,一并移送江省,以清款项,而免牵混”[57]

(3)经纪等人役饭食杂费银

被派往天津转运海粮至通州的经纪及其所属人员的饭食杂费及盘量身工各款,除将旗丁到通应领银米等款拨抵外,“由苏(省)另筹津贴,按照起运米数每石给银四分,措解银六万余两交仓场衙门,分别发给”[58]

稍后,又令将经纪应得之项,除个儿钱并津贴银毋庸议增外,饭米折色议照北仓之例按程增添,每百石“加给银三钱三分七厘五毫,共银二两五钱八分七厘五毫”,再加上个儿钱银二两七钱,“合计每百石共银五两二钱八分七厘五毫”。

另外,北仓截卸漕粮,向例每米一石旗丁给经纪耗米一升,而此次漕粮海运,“每石应酌添耗米五合,以洪斛核计,于海运所带作正耗米内扣除”[59]

(三)海运余米的处置

关于余米的处置,最先,江苏巡抚陶澍奏请查照粮船余米之例,官为收买,而道光帝以“沙船粮船,军商各别,若官为收买,转启勒掯诸弊”,于是令余米听沙船户自行处置,并认为这样海运之商船既可获得利润,而且对天津民食也有裨益[60]。但是由于江南还剩有部分海运米需要沙船赶回进行二次接运,于是大学士英和再次奏请动用部银二十万两官为收买,鉴于此,道光帝令顺天府派委妥员赴部领银,分起解往天津,暂存道库,并令穆彰阿等在正米收竣后,即传谕江南委员,“如有船户愿卖余米,听该处民人照市价收买,倘该处不能销售,即动项照市价官为收买”,价银由江南委员转发船户,“毋得假手吏胥,致启勒掯短发诸弊”,对余米实行这种处置办法,可以使沙船“得以早归,无误二次接运”。[61]

此次沙船所带余米,除南来食用及留备归次口粮外,约可售卖七成,按照天津市价,白粮平斛每石制钱三千八九百文至四千有零不等,粳米平斛每石制钱二千四五百文至六七百文不等,于是酌中定价,“白粮每石给市平纹银三两二钱,漕米每石给市平纹银二两二钱,均以平斛收受”。在起卸时,由江南委员按船将收买七成米数,呈报坐粮厅,转饬经纪,随同正米一同斛收起运,并将每日收买米数移知江南委员,“按数发价,不得假手吏胥”。其中,如果有沙船愿与民人交易的“仍听其便”,至于转运余米之剥船运脚及津通一切经费,“均照海运章程办理,统于事竣后,按照收买起运米数分别报销”。自三月十九日开始收买余米起至海运粮兑竣日止,总计“共收买沙船余米六万五千七石五斗”,“用价库平纹银十四万三千七百七十三两八钱九分”[62]

由上可知,此次海运船之余米,如果沙船户愿意自卖,就令其照市价与当地民人自行交易。如果沙船户不愿或不能自行售卖,就动用原备收买余米之银官为收买,以便沙船迅速南回进行二次运输。另外,此次共收买余米六万五千七石五斗,共用银十四万三千七百七十三两八钱九分。

(四)海运粮的输送时间和数量

关于道光六年(1826年)海运漕粮从江南运至天津所需时间,史料中没有明确记载,下面根据一些间接记载的史料进行推算,以便对其大概状况作一了解。

史料记载,头运海船在二月初八风信过后开行[63]。又《漕运全书》记载,“苏、松、常、镇、太漕粮雇用沙船两次由海运至天津,陆续进口挽抵水次,自三月初七日起,截至八月初八日止,计共抵水次沙船一千五百五十七只”[64]。从这段史料似乎显示,最晚在三月初七日就已经有船只到达天津,如果按头进船于风信过后的第二天即二月初九日从南方开行,至三月初七日达到天津,那么前后只用了一个月的时间。但是实际上,头进船不一定是在二月初九日开行,有可能是在更晚的时间开行,而三月初七日抵达天津的沙船也不一定是最早抵达的船只,有可能在此之前就已经有沙船抵达,所以沙船通过海运送漕粮从江南行至天津,所需时间可能不足一个月。此外,史料也记载,“若遇顺风,旬余即可抵津”[65]

另外,关于道光六年(1826年)在天津接收海运漕米的数量。《漕运全书》记载,“共起过米一百五十万六千七百一十八石六斗零”,又收买经纪“起运军粮耗米共一万六千七百一十二石二升有零”,此次共在天津收买正耗米一百五十二万三千四百三十石六斗二升,再加上余米六万五千七石五斗,总计之,道光六年(1826年)在天津接收正、耗、余米共一百五十八万八千四百三十八石一斗二升。此外,黄遇泰一船因在洋遇风,于八月二十六日才到达天津,其所运载九百石海运粮并未计算在内[66]

以上是关于道光六年(1826年)天津海运米石各方面的事宜,总体来看,此次海运除了有五只船在洋面遇有失风事故外[67],其他海运船都顺利抵达天津。另外,与内河漕粮由天津转运至通州相比,海运漕米从津转运到通,除了起运地点稍远,所需费用稍多外,在其他方面,二者没有太大区别。

清朝海运在道光六年(1826年)实行之后,一直到道光二十年(1840年),再未实行过。虽然其间道光七年(1827年)曾精心筹议在道光八年(1828年)将江苏省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太仓四府一州漕粮再次实行海运[68],但后来因漕运河道顺畅,下令“所有前议海运,著即停止,其苏、松、常、镇、太仓四府一州,仍著照常河运”[69]

【注释】

[1](明)王在晋:《通漕类编》卷9《海运·历代海运考》,《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5册,第428—429页。

[2](清)沈家本、荣铨等修,徐宗亮、蔡启盛纂:(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0《经政四·海运》,《续修四库全书》本。

[3]参见第七章第一节“对天津城市布局的影响”部分。

[4](清)曹溶:《明漕运志》,《学海类编》第四册。“永乐十三年,罢海运粮,命平江伯陈瑄于湖广江西造平底浅船三千艘以从河运,岁运三百余万石”。

[5](明)王在晋:《通漕类编》卷9《海运·历代海运考》,《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5册。

[6]《明世宗实录》卷249,嘉靖二十年五月丁亥条。

[7]《明世宗实录》卷249,嘉靖二十年五月丁亥条。

[8]《明世宗实录》卷392,嘉靖三十一年十二月乙未条。

[9]《明世宗实录》卷394,嘉靖三十二年二月甲戌条。

[10]《明世宗实录》卷419,嘉靖三十四年二月癸酉条。

[11]《明穆宗实录》卷55,隆庆五年三月丙寅条。

[12](清)傅泽洪:《行水金鉴》卷118《运河水》,《四库全书》史部第582册。

[13]《明穆宗实录》卷58,隆庆五年六月庚申条。

[14]《明穆宗实录》卷61,隆庆五年九月乙酉条。

[15]《明穆宗实录》卷68,隆庆六年三月丙午条。

[16]《明神宗实录》卷14,万历元年六月壬戌条。

[17]《明神宗实录》卷46,万历四年正月癸丑条。“令户工二部其会同原建议刘应节,并工科勘议以闻”。

[18]《明神宗实录》卷47,万历四年二月己巳条。“上命应节暂解营务,会同栻并该省抚按官亲到地方虗心计议,先将难处开浚,试验果否可行,细估具奏,毋淂拘泥原议,含糊两可,致误大计,户工二部各先发银三万两付应节支用,以后工费另行议处”。

[19]《明神宗实录》卷48,万历四年三月辛亥条。

[20]《明神宗实录》卷49,万历四年四月庚午条。山东巡抚李世达言:“南海麻湾以北,刘尚书谓沙积难除,徙古路沟以避之,每里约费五千八百余两,十三里总约七万五千余金,然南接鸭绿港,东连龙家屯,沙积甚高,渠口一开,沙随潮入,故复有建闸障沙之议,窃以为闸闭则潮安从入,闸启则沙又安从障也。北海仓口以南至新河闸,大率沙淤潮浅,刘尚书从东岸试挑二里,仅去沙二尺,给过工食已二千二百金,而大潮一来,沙壅如故,故复有筑堤约水障沙之议,窃以为障两岸之沙则可耳,河身随潮冲激安能障也,分水岭高峻,试一工长止二十丈而费近千五百斤,旧河身原深一丈一尺,新挑止深一丈四五尺,最深亦不过一丈九尺,为下多碙石,又掣水甚艰也,故复有改挑王家丘之议,窃以吴家口至亭口共高峻者五十里,大概多碙石以分水岭,一工计之费当何若,试过三工,俱的无可行,况全河长亘二百七十里乎,潮信有常,遇大潮始稍远,然亦上及陈村闸、杨家圈耳,曾未至朱铺亭口也,况月止二潮乎,此潮水之难恃也。自店口至新河口纡曲余二百里,张鲁白胶三水微细,都泊行潦业已干涸,设遇亢旱,何泉可引引,泉亦难恃。海中小舟载三百石者,必纳水六七尺始可行,王侍郎舡式果可行乎。元人自至正十七年开浚此河,至三十一年竟以浅涩奏废,《元史》谓其劳费不赀,终无成功,足为前鉴,今当缉高宝之堤,无徒殚财力于不可,必成之胶河也。”巡按御史商为正亦以为言,上以抚按奏报与刘应节所奏利害悬殊,恐难□绩,命工部集议以闻,于是工部覆言:‘抚按议既明确,则应节所谓可成可恃者,询谋原未佥同,委应停罢。’上然之,召应节及栻还,而筹诸添设员役焉。”

[21]《明神宗实录》卷356,万历二十九年二月乙酉条。

[22]《明神宗实录》卷463,万历三十七年十月戊辰条。“巡漕御史颜思忠直陈新河可开之状,先是议者以国家漕运专恃会通一河,欲更开胶莱以防不虞,会以人情不调,报罢,思忠言:‘胶莱新河南自麻湾通南海,北自海沧通北海,地之相距计三百四十里,除麻湾南抵淮扬七百里,海沧北抵直沽六百里,商贾通行无容别议。中间河宽水深,工力省便者,麻湾至把浪庙等处约共百九十里,河窄水浅,及全未挑修者,把浪至陈村闸等处,约共百五十里,分水岭地形颇高,尤宜深浚,约略其费可不及十五万,大都小沽河以灌中叚,大沽河以灌陈村之南,白河以灌分水岭,高旺山河以灌新店之北,以及中间诸河泊之水以济助之。凡有水来必挟沙至,黄泇二河岂无冲沙焉,得一一躲避,惟当仿临清、济宁事例建闸设夫,时常修浚,于大小沽河上源修置土坝以障沙来,或建造斗门以防水涨,因势利导,随机曲防,在临时酌量行之耳,此一役也。沿岸而行,万无一失,既非若黑海开洋之险,又非有黄河迁徙之虞,居恒则两路兼行,遇变则此或有滞,彼尚可来,国计民生无便于此。’下工部议”。

[23]《明神宗实录》卷570,万历四十六年五月壬辰条。山东巡按毕懋康陈:“国初漕运繇海,后以漂没为虞,始开会通河,然河徙不定,莫若修胶莱新河,与会通表里而行,繇淮之六套口入海,至麻湾口入河,繇海仓口出海至天津,约可一千四百余里,沿崖扬帆不涉大洋,善风不数日可达,非若河道之迂艰,居恒则两路并进,遇梗则此滞彼来,庶转输不匮,亦国家无穷之利也。”

[24](清)万斯同:《历代河渠考》卷1《海运》,《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24册。

[25](清)傅泽洪:《行水金鉴》卷131《运河水》,《四库全书》史部第582册。

[26]《崇祯实录》卷13,崇祯十三年六月戊寅条。

[27]《崇祯实录》卷13,崇祯十三年八月辛亥条。

[28]《崇祯实录》卷13,崇祯十三年六月壬子条。

[29](清)傅泽洪:《行水金鉴》卷132《运河水》,《四库全书》史部第582册。

[30]《清圣祖实录》卷106,康熙二十一年十一月丙辰条。

[31]《清圣祖实录》卷106,康熙二十一年十一月庚申条。

[32]《清仁宗实录》卷125,嘉庆九年正月丙午条。

[33]《清仁宗实录》卷125,嘉庆八年十二月庚寅条。

[34]《清仁宗实录》卷125,嘉庆九年正月丙午条。

[35]《清仁宗实录》卷226,嘉庆十五年二月下壬子条。

[36]《清仁宗实录》卷228,嘉庆十五年四月壬辰条。

[37]《清仁宗实录》卷240,嘉庆十六年三月己未条。

[38]《清宣宗实录》卷79,道光五年二月癸亥条。

[39]《清宣宗实录》卷81,道光五年四月己未条。

[40]《清宣宗实录》卷81,道光五年四月丁卯条。

[41]《清宣宗实录》卷84,道光五年六月下乙酉条。

[42]《清宣宗实录》卷88,道光五年九月壬辰条。

[43](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91《海运事宜·淀津督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532—534页。

[44](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91《海运事宜·仓场转运》,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559—560页。

[45](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91《海运事宜·淀津督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527页。

[46]《清宣宗实录》卷92,道光五年十二月丁巳上条。

[47]《清宣宗实录》卷95,道光六年二月癸亥条。

[48]《清宣宗实录》卷94,道光六年正月乙酉条。

[49](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91《海运事宜·淀津督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548—553页。

[50](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91《海运事宜·淀津督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530—532页。

[51](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91《海运事宜·仓场转运》,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564—573页。

[52](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91《海运事宜·淀津督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535页。

[53](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91《海运事宜·淀津督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544—548页。

[54](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91《海运事宜·淀津督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546—548页。

[55](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91《海运事宜·淀津督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528—529页。

[56](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91《海运事宜·仓场转运》,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563—564页。

[57](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91《海运事宜·淀津督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546—548页。

[58](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91《海运事宜·仓场转运》,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558—559页。

[59](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91《海运事宜·仓场转运》,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570—572页。

[60]《清宣宗实录》卷96,道光六年三月甲申条。

[61]《清宣宗实录》卷96,道光六年三月庚子条。

[62](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91《海运事宜·淀津督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536—541页。

[63]《清宣宗实录》卷95,道光六年二月癸亥条。道光六年二月,谕军机大臣等:“据陶澍奏,海船初运米石现已尽船尽兑,陆续开出十滧地方,候过二月初八日风信开行,若遇顺风,旬余即可抵津等语,海船乘风开行,抵津迅速,必须将应用剥船及一切事宜,豫为布置周妥,着那彦成即饬陶梁、郑祖琛等遵照节次奏定章程,即日筹备妥协,以便海船随到随剥,勿稍迟滞,将此谕令知之。”

[64](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91《海运事宜·淀津督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540—541页。

[65]《清宣宗实录》卷95,道光六年二月癸亥条。

[66](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91《海运事宜·淀津督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540—544页。

[67](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91《海运事宜·淀津督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540—543页。“蒋朱顺等四船斫桅松舱,例应豁免米二百三十八石六斗五升”,“在洋失风事故赵联盛等四船,共米二千八百五十石”,“黄遇泰一船装米九百石,在洋遇风微有碰伤,米石无损”。

[68]参见《清宣宗实录》卷120,道光七年六月丙申条;卷122,道光七年七月下庚午条;卷124,道光七年八月下壬辰条;卷124,道光七年八月下癸巳条;卷124,道光七年八月下癸巳条;卷125,道光七年九月上癸丑条;卷127,道光七年十月上乙亥条;卷127,道光七年十月上乙亥条;卷128,道光七年十月下己丑条;卷129,道光七年十一月上甲辰条。

[69]《清宣宗实录》卷129,道光七年十一月上乙巳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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