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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时间:2022-07-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当今世界科技水平急速发展的趋势下,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企业间技术能力的比拼,日益成为企业间竞争的核心环节。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企业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动力,如果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不仅会使企业的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造成流失,而且必然使创造者丧失其技术创新优势以及继续开展技术创新的动力。

在当今世界科技水平急速发展的趋势下,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企业间技术能力的比拼,日益成为企业间竞争的核心环节。在技术能力比拼的过程中创新成为直接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关链,与此同时能否有效地保护、管理和运用因企业的创新而衍生出来的一系列的知识产权,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生死存亡。

企业的技术创新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其他资源等各方面的投入,而技术创新不仅过程复杂,其结果也具有不可预测性,这使得企业技术创新具有较高的风险。如果“谁创新谁吃亏”,企业就难免近乎本能地回避创新风险,进而最大限度地压榨现有技术的含金量,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大规模的出现企业间相互克隆、互相模仿的畸形市场经济现象。在摊薄了技术创新成本之后,国内企业竞争的焦点将主要集中在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的层面上,恶性竞争将不断重演,创新动力的丧失将导致整个行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当前,现代知识产权体系是科技、法律、文化、经济交叉的成果和综合集成。例如,最先进的发明创造、创新技术可以通过申请专利得以充分公开并受到法律保护。据相关资料显示,目前,在全球的技术转让和许可收入中,发达国家所占的份额已经高达98%,而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仅占全球的2/3。由此可见,发达国家对技术输出的份额要远远高于其资本输出的比例。除了技术贸易以外,以商标许可、商号许可、商业秘密许可、版权许可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贸易也有了飞速的发展。毫不夸张地说,知识产权的开发创建、知识产权的交易贸易,正在成为现代科技革命的主要运行方式和全球化时代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交换方式。因此,技术创新能力的竞争、科技发展水平的竞争,在新竞争形势下正表现为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竞争。放眼全球,无论是处于先进技术行列的发达国家,还是位于世界500强的大型跨国公司,无一不是研究和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高手和最终受益人。

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企业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动力,如果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不仅会使企业的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造成流失,而且必然使创造者丧失其技术创新优势以及继续开展技术创新的动力。

2.6.1 基本概念内涵与背景介绍

2.6.1.1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该智力成果一般包括: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等。法律上将其划分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

1)知识产权的特征

(1)无形财产(特指著作权、文学类产权);

(2)专有性(指专属于权利人,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3)时间性(指权利受保护的有效期限,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4)地域性(指权利受保护的地域范围,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2)权利的取得方式

(1)商标权——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专利权——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隶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3)著作权——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隶属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3)权利受保护的期限

(1)商标权:依申请,被核准注册后有效期10年,可以续期;

(2)专利权:依申请,被授权后发明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与外观专利有效期均为10年,三者均不可以续期;

(3)著作权:依申请被登记后个人为权利人终身及死后第50年12月31日;单位为首次发表之日起至第50年12月31日。

4)地域性

(1)权利取得的地域性(即欲在某国取得某项权利的合法授权,只能向该国提出申请);

(2)权利保护的地域性(即经某国合法授权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受该国法律保护)。

注:中国目前是一国两制,港溴台事务需按涉外程序处理。

2.6.1.2知识产权及其法律现状

1)关于商标权

(1)商标权——《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法》是1982年8月23日通过;2013年8月30日第3次修正;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商标法实施条例》是2002年8月3日公布,2014年4月29日修订;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2)商标注册申请量。2014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首次突破200万大关,达228.5万件,同比增长21.5%,再创历史新高,连续13年位居世界第一。

(3)商标审查审理工作情况。2014年,商标局全年共完成商标审查242.6万件,审查能力首次突破200万件大关,同比增长70.3%;商标平均审查周期控制在法定9个月期限以内。

2014年,商评委全年审结商标评审案件共11.6万件,其中审结驳回复审案件8.6万件,审结复杂案件3万件。

2)关于专利权

(1)专利权——《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是1984年3月12日通过;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订;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前最新修订稿正在审查中。《专利法实施细则》是2001年6月15日公布,2010年1月9日修订。

(2)专利申请量。2015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达到110.2万件,增速接近20%;发明专利申请在全部专利申请中的比例达到39.4%。

(3)专利审查审理工作情况。2015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35.9万件,其中国内授权26.3万件。2015年,我国企业发明专利申请58.3万件,占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的60.2%,与2014年基本持平。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5.9万件,占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的60.5%,较2014年提高4.1个百分点。2015年,专利复审委员会共受理复审请求12,678件,受理无效宣告请求3,724件;2015年复审请求结案25,756件,无效宣告请求结案3,652件。

3)关于著作权

(1)著作权——《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是1990年9月7日通过,2010年2月26日修订。目前最新修订稿正在审查中。《著作权实施条例》是2002年8月2日公布,2013年1月30日修订。

(2)著作权登记量。以软件著作权登记为例,个人登记量年均增速35.64%,增速超过企业。2011年中国软件登记量突破10万件,2014年软件登记量突破20万件,2015年软件登记量近30万件。年均增速高达28.96%。

(3)登记工作情况。以登记为原则,无特殊情况,一般都能授权。

2.6.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及运用

1)知识产权管理

(1)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管理。①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申请;②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核准与授权;③权利人的名称、地址与证书的一致性;④各项权利受保护期限、范围的准确性;⑤各项权利与被授权使用客体的匹配度。

(2)对竞争对手知识产权监控。①监控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申请情况;②监控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授权情况;③监控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保护期限、保护范围情况;④监控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使用情况。

2)企业知识产权运用

(1)知识产权出资。《公司法》规定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最高比例为公司注册资本的70%,该作价需要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2)知识产权贷款。知识产权经评估后可在银行进行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3)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许可方式分为:独占、排他、普通三种,前述许可可以约定有偿或无偿。

(4)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关于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所占分值为30分。

上述材料具体表现为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不含商标)。根据相关工作指引规定,发明专利数量是1个,其他都需要6个以上。

2.6.1.4知识产权保护

1)政策背景

所谓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知识产权自身涉及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领域,其保护的权利内容、权利边界等有各自的特点。

保护手段涉及注册登记、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仲裁调解等多个方面,客观上需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的工作格局。

2)保护途径

行政执法(例如工商投诉、查处、打假维权等,一般在侵权行为发生地工商部门投诉即可)

司法救济(例如侵权诉讼、三审合一诉讼)。一般侵权诉讼参照《民事诉讼法》及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设有知识产权法院的北京、上海、广州除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除外。

诉讼中诉前禁令(也称诉前行为保全)尤为重要,它是指提起诉讼前法院有权依照一方当事人请求,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为防止延误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证据被销毁的危险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其适用条件如下:①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②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③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④禁令的做出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

诉前禁令与诉前财产保全的区别:法院在认定诉前禁令的担保数额时没有可以直接援引的计算标准,必须针对侵权行为的不同情况,酌定担保数额;而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是根据案件中双方争议财产的金额,确定担保数额。

2.6.2 商标权

1)商标的定义

它是指能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2)商标的类型

按照构成要素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英文或拼音)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等,以及上述任意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

按照是否注册分为:注册商标(即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其受《商标法》保护):未注册商标(即未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其不受《商标法》保护,但是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知名商品或服务特有名称进行维权)。

3)商标权利的取得

商标权利的申请分为自己申请和代理申请两种。

4)商标申请的流程

(1)一般流程。

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3~4个月后下发受理通知书,商标局10~12个月后准予初步审定公告,商标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初步审定公告结束后核准注册。

(2)特殊流程。

①驳回复审。在不予初步审定时驳回,申请复审期限为15天,复审受理机关是商评委,复审受理时限是9个月,复审成功后安排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初步审定公告结束后核准注册。

②商标异议。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异议,异议受理机关是商标局,异议审理期限是12个月,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异议成立的不准予注册。

③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在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后异议人提出,未经异议在商标注册后提出,受理机关是商评委,审理期限是12个月,结论分为:维持注册或者宣告无效。

④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异议成立不予注册时商标申请人提出,复审期限是15天,复审受理机关是商评委,复审审理期限是12个月,复审结论分为:准予或不予注册。

⑤行政司法途径。针对驳回复审案件、不予注册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的结论1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一审受理机关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二审受理机关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终生效判决的内容安排商评委做出最新的决定,涉及商标局的具体实施的抄送商标局具体实施。商标局安排初审公告或注册公告或无效宣告公告等。

⑥转让。此处的转让是指将他人的商标转让给自己。

5)商标权保护

(1)行政途径。工商执法投诉、查处、打假等。

(2)司法途径。民事侵权诉讼,最新修订《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判决赔偿金额方式如下: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例如律师费、起诉费、公证费、必要的交通费。

6)关于三审合一

三审合一是指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集中审理的审判机制。其做法是将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全部集中到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

涉及法条:

(1)《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商标法》第六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商标权利的丧失

(1)到期未续展。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商标法》第四十条: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2)转让他人。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原申请人丧失该商标专用权。

(3)被依法撤销注册。

①商标局依职权撤销(名义、地址)。《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②被申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而撤销。《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

③被申请商标已经成为相关商品或服务通用名称而撤销。《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已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例如U盘。

8)涉外注册

(1)从外到内。指从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2)从内到外。指从中国大陆地区向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商标主管机关申请商标注册。从内到外的两种途径:

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

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

注:需提交在国内申请商标注册的受理通知书或商标注册证书。

2.6.3 专利权

1)专利的定义及法律特征

(1)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2)法律特征。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专利的类型

(1)发明专利。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注:未经国家授权的专利不受《专利法》保护。

3)专利与专有技术的区别

(1)专利是公开的,专有技术是秘密的。

(2)专利权有一定的保护期限,专有技术无保护期限。

(3)专利受专利法调整和保护,专有技术受《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调整和保护。

4)专利权利的取得

专利权利取得包括自己申请和代理申请两种。

5)专利申请的流程

(1)一般流程。

向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专利局下发受理通知书。

专利局一般6~8个月针对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下发是否授权登记通知;对于发明专利一般是6~8个月下发是否通过初步审查通知,初审通过才能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期限一般12~18个月。

专利申请可以授权的进行公告。对授权后专利有异议的只能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专利无效宣告。

(2)特殊流程。

①驳回。在初步审查不合格时责令补正,补正不合格时给予驳回申请,针对该驳回申请的决定申请复审期限为3个月,复审受理机关是专利复审委,复审审理期限法律没有硬性规定,复审成功后安排审定公告。

②专利的无效宣告。由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已经授权的专利提出,受理机关是专利复审委,审理期限法律没有硬性规定,结论分为:维持或者宣告无效。

③转让。此处的转让是指将他人的专利转给自己。

④行政司法途径。针对驳回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的结论3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一审受理机关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二审受理机关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6)专利权保护

(1)行政途径。工商执法投诉、查处、打假等。

(2)司法途径。民事侵权诉讼,最新修订《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判决赔偿金额方式如下:

侵犯专利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例如律师费、起诉费、公证费、必要的交通费。

涉及法条: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专利权利的丧失

(1)未按期缴纳年费。《专利法》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专利10年。

(2)专利权期限届满。《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法》第四十四条: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4)转让他人

《专利法》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8)涉外专利

(1)从外到内。指从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专利。

(2)从内到外。指从中国大陆地区向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专利主管机关申请专利。从内到外的两种途径:

一种是逐一国家申请,即分别向各国专利主管机关申请;

一种是PCT国际申请,即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申请。PCT国际申请只有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可以,外观设计专利不可以。

注:需有国内申请专利登记的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

2.6.4 著作权

1)著作权的定义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2)著作权的内容

(1)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该权利为专属权利。

(2)财产权。指著作权人通过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或者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可以许可使用或转让。

3)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注: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如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时事新闻、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等不受保护。

4)著作权权利的取得

著作权的取得包括自己申请和代理申请两种。

5)著作权登记的流程

(1)一般流程。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登记申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下发受理通知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2-3个月后发放登记证书。

(2)转让。此处的转让包括两种:一种是将他人的著作权转让给自己;一种是将自己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

6)著作权保护

(1)行政途径。工商执法投诉、查处、打假等。

(2)司法途径。民事侵权诉讼,最新修订《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判决赔偿金额方式如下:

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例如律师费、起诉费、公证费、必要的交通费。

涉及法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③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⑥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⑦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⑧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7)著作权权利的保护期限

(1)永久保护的权利。《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自然人。《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单位。《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特别指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8)著作权预防侵权措施

(1)选择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平台登记备案;

(2)选择包括并不限于数字指纹技术、数字水印技术、反盗载技术、融合可信时间戳技术、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技术的大众版权认证中心等进行存证,特别是各种草根著作权资源;

(3)进行数字作品存证时间认证和多纬度智能认证,其科学性可以自主验证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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