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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知识

时间:2022-11-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知识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证安全生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对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作了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定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掌握的法律常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从业人员既是安全生产保护的对象,又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为了实现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必须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同时,从业人员也必须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职工的安全意识是职工对安全生产问题的有关知识、观念和心理因素的总和,包括对有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对安全生产知识(操作规程、安全要求、行业标准等方面)的掌握程度。

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的强弱,对能否保障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现实生活中的许多安全生产事故,都与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有直接的关系。因此,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减少或杜绝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安全生产的关键所在,也是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基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的重要途径就是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惩罚和教育责任者本人,促使有关人员提高责任心,保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保障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宣布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包括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者有失职、渎职情形的有关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承担者就是从业人员,每个从业人员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了,整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就得到了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承担对从业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这是一项法定义务,是一项制度,也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必然要求,更是关系到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的大事。因此,禁止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是“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措施,也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关注的重要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内的机动车辆驾驶作业人员,是特种机械作业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作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一)从业人员应享有的权利

1.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

2.从业人员有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的权利;

3.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和掌握事故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从业人员有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作业;

5.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紧急避险的权利;

6.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

(二)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1.有义务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从业人员有义务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3.从业人员有义务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从业人员有义务自觉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5.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的负责人报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款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第四款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款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七款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八款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第九款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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