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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产权实际上是一种特权。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导致对知识产权客体的占有与对物权中有形客体的占有有显著不同。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只属于权利人所有,权利人对作为权利客体的智力成果享有占有和排他性的权利。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人类的思想,尤其是创新的思想是社会生活中最有价值的资源之一,但人类对此价值的认识却很晚,直到1471年意大利才设计出专利制度来保护知识财产。可见,人们对知识财产的保护有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有一个从不重视到越来越重视的过程,有一个从初步、片面的认识到成熟、全面的认识的过程。知识产权概念的发展也有这么一个过程。

17世纪之前,不论是中国还是外国均无知识产权的概念。17世纪中叶,才有一些欧洲学者将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但有些国家将智力成果称为“无形产权”。1967年建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智力成果概括为知识产权,这样使知识产权一词在世界上得到公认。我国使用的知识产权一词是从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翻译过来的。我国台湾地区则翻译为“智慧财产权”,香港地区翻译为“智力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领域创造的智力成果和经济活动中的秘密、信誉、标记等依法享有的他人不得随意享用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组织编著的《知识产权法教程》认为,知识产权是同情报有关的财产,这种情报能够同时包含在全世界任何地方无限数量复制件的有形物体中。这种财产并不是指这些复制件,而是指这些复制件中所包含的情报[1]。而多数国际条约并未给知识产权下定义,只是列举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和权利的种类。从其列举情况看,知识产权有广义、狭义之分。根据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的规定,广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

2.有关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制品及广播节目的权利,即邻接权。

3.有关人类一切创造性活动领域的发明权利,即专利发明权、实用新型和技术秘密所享有的权利。

4.有关科学发现的权利,即发现权。

5.有关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即外观设计专利。

6.有关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即商标权、商号权等。

7.有关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即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智力活动产生的其他权利。

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其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规定,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记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公开信息专有权(主要指商业秘密)。

狭义的知识产权或曰传统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著作权包括版权和邻接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4条至第97条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权等。这些规定基本上属于狭义知识产权范围,但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会与国际接轨。

知识产权在民法中是与物权、债权、人身权并列的权利,其权利人对知识产权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但又有其区别于一般民事权利的特点,特别是与有形财产权有很大区别。知识产权实际上是一种特权。许多情况下其本身并不表现为财产,而是法律规定禁止权利人以外的人随意使用,由此可能为权利人带来财富。所以,有人称知识产权为无形财产权。无形财产一词说明了权利客体的无形性和产权的难于界定性,以及产权可能带来的财富的难于估量性。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但无形财产涵盖的范围却比知识产权广。有些国家曾将无形财产权等同于知识产权,但随着世界贸易组织对知识产权范围的确定,无形财产权的概念已不能等同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与普通财产权相比,有如下特征:

(一)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首要特征是它的客体的无形性,这是它区别于物权之客体的显著特征。无形性即它没有物体的特征,我们无法描述它的形状、体积的长宽高,也不能感受到它的物理性存在。我们之所以说知识产权的客体无形,即知识产权指向的对象无形,是因为权利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无形的,且知识产权指向的对象是信息,也是无形的。物权则不同,物权指向的对象即其客体是有形的。客体和对象在刑法上是有区别的,在民法上有些学者主张无需区别。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导致对知识产权客体的占有与对物权中有形客体的占有有显著不同。有形物的占有在一定时间内只能是一个主体,比如,一辆汽车被一个司机驾驶其他司机就不能驾驶;而一项知识产权成果就可能同时被许多人占有、使用,比如有关汽车的一项节能发明,发明者就可以把它依法出售给不同国家的汽车制造厂占有和使用。而且,在交付使用时,不像有形物体一样需交付物体本身,而只是交付智力成果的思想内容。知识产权是无形的,是智慧性质的,所以它不发生有形损耗的情况。知识产权一般也不会灭失,只会因超过保护期,而不再受保护。

(二)独占性

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只属于权利人所有,权利人对作为权利客体的智力成果享有占有和排他性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占有、使用该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的独占性还表现在它与普通财产的独占性不同,两个完全相同的普通财产可以为两个权利主体独占,互相不发生冲突,如两辆相同的汽车,可以为两个权利主体占有,但是,两个相同甚至相似的智力成果则不能为两个权利主体占有。这种独占性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来保证的,所以,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必须首先寻求法律保护,不然的话,他人相同或相似的智力成果获得法律保护后,就有了独占权,而你的智力成果就无法成为知识产权。

并非所有的智力成果都有排他性,如果智力成果未按法律规定获得保护,张扬出去,公布于世,则智力成果就进入了公有领域,就失去了独占性。有些智力成果是众所周知的,也不能对其申请法律保护而要求独占权。

(三)法定性

哪些智力成果受法律保护,哪些智力成果不受法律保护,是由各国法律规定的。并非所有的智力成果都受法律保护。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美国1983年制定的《半导体芯片保护法》,对其进行了法律保护。日本1985年制定的《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线路布局法》,也对其进行了保护。而当时,我国就没有类似的法律规定。现在我国已加入《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随之受到法律保护。可见,一项智力成果若不在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内,它就不能成为知识产权,这也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一个重要区别。某人合法拥有一个有形财产,一般就受到法律保护,不需要法律列出财产的名称,而智力成果则需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才受保护。

(四)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地域性的,一般来讲只受到知识产权批准国的法律保护,其他国家的法律则不予保护,如果其他国家与知识产权批准国都参加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多边条约或者两国间有保护知识产权的双边条约,则条约参加国也有保护该知识产权的义务。这样,该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有所扩大,但还是在一定范围内受保护。所以,在一个国家获得知识产权后,也想在其他国家获得知识产权,就要按该国的法律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随着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的扩大,出现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这些组织一般要求签约国对其他签约国的知识产权申请者给予国民待遇,但这并没有否定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否授予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如何保护,还要按照各国的国内法来决定。真正对知识产权跨地域保护的是欧盟的一些条约和法语非洲国家的《班吉协定》。可见,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随着知识产权贸易国际化的发展会有所削弱,但其地域性的特点仍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

(五)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时间性的,它只在一个国家法律确定的一定期限内受法律保护(各国确定的保护期限不尽相同),期限届满,法律就不再对该权利进行保护,该智力成果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有期限的,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通过知识产权进入公有领域来促进文化、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否则,商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为知识产权付出过于沉重的代价,以致阻碍社会的进步。假若我们今天还要为蒸汽机、钢笔的发明者的后代支付知识产权费,那么,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为知识产权付出的费用就太昂贵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性主要是指知识产权中的经济权利,对人身方面的权利一般给予永久保护。比如曹雪芹所著《红楼梦》,任何出版社都可以出版,不必为其后代付稿费,但不能改署为其他人的名字。这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的一个重大不同,知识产权的客体可能永不灭失,但对其经济权益的保护却是有时限的。有形财产只要存在,就受法律保护,没有时间的限制,直至其消亡为止。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性是对一般知识产权而言的,对有的知识产权,如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法律就没有确定其时限,权利人能保密多长时间,就保护多长时间。

(六)同用性

一项知识产权可以同时被多个主体利用,只要是合法利用,就不发生矛盾。它的同一项权能可以被无限多的人同时利用。有形财产则不同,它的同一项权能不可能同时被多个主体使用,如一部汽车不可能同时被数个人驾驶,一间房子不可能同时容下无数的人。知识产权的同用性,使得它极易受到侵害。在1999年,一张正版的WPS 2000文字处理软件市场价格是3999元人民币,正版的Office 2000的市场价格也是3999元人民币,而在北京盗版市场的价格是10~15元人民币。许多人想方设法购买盗版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之艰难,由此可见一斑。而且,在人们的观念中,借他人的软件安装在自己的电脑上,不以为是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同用性是由于其无形性造成的。我们之所以把同用性单列为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是为了提醒人们注意,你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就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同用性特点是通过其可复制性实现的,知识产权的客体可由一定有形载体去复制,人们往往通过对有形物的控制达到对别人专有知识的获得,没有这些有形物体,权利人就难以分辨什么是“侵权”。

(七)双重性

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性和人身性的双重性质,法律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既保护其财产利益也保护其相关的人身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的财产权益和相关的人身权益又存在密切关联,比如侵犯相关人身权一般都会涉及财产权的侵害,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将导致对多种权益的侵害,侵权行为人将承担多种法律责任。而一般财产权没有人身性,如物权、债权等,这方面的侵权行为人一般只承担财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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