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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工作的程序

时间:2022-11-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监理工作实践中,计量工作主要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承担,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最后审定。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计量的审核和审定工作,往往是与费用支付的审核、审定工作联系在一起的,一般可同步进行。

21.3 计量工作的程序

工程计量在工程费用控制中十分重要,计量工作的好坏会直接影响项目法人(或承包人)的经济利益,妨碍双方对工程承包合同的正常履行,影响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权威,妨碍正常监理业务的开展,因此对工程计量的工作程序必须有严格的规定,保证计量工作在合同规定的程序下进行,避免在计量工作中发生偏差。

21.3.1 工程计量方式

工程计量方式按参加计量(或测量)工作人员的组成可分为以下三种。

1.承包人自行计量

承包人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项目可自行进行计量,然后将计量的记录及有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监理工程师核实确认。承包人自行进行计量时,更应提供翔实可靠的原始计量资料,以便监理工程师审核。

2.监理工程师独立计量

计量工作由监理工程师单独承担,这样可以改善计量工作的环境,特别是对已计量项目的复合性计量;由监理工程师单独进行计量的结果,一般认为是准确的,除非承包人在得到计量结果的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申辩,监理工程师针对申辩提出的理由可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

3.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联合计量

在对某项目进行计量前,由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告诉其计量的时间与计量的内容,并要求承包人派人做好计量准备工作,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双方所派人员组成计量小组,共同对该工程项目(或内容)进行计量,对计量结果双方签字认可。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不参加或未派人参加计量工作,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独立进行计量,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正确的工程计量,可以作为支付依据,承包人不能对这种计量及其结果提出异议。

以上三种计量方式各具特点,可在不同的情况下采用。当采用承包人自行计量时,其优点是可以减少监理人员现场计量工作量,但监理工程师审核的工作量会增加,对现场计量控制的力度没有其他两种计量方式强。当采用监理工程师独立计量时,计量准确性、可靠性程度高,但需要的监理工作人员多。现阶段采用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联合计量的方式较多,因为共同计量有利于消除双方的疑虑,有利于现场解决分歧、减少争议,能较好地保证计量及其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同时也简化了程序,节约了计量时间。不管是何种计量方式,其计量方法必须符合合同的要求,计量的结果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确认。

21.3.2 工程计量程序

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项目或工作内容,认为已具备计量条件,可以提出计量要求并随同有关资料一起报监理工程师,以便监理工程师安排工程计量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有的必须到工地现场进行计量,有的可依据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计划、施工记录进行计量,如何计量应有监理工程师安排。

1.现场计量程序

当监理工程师安排对某工程项目(或某部分)进行现场计量时,应按照通用条件的规定,事先通知承包人或承包人代表,承包人或承包人代表在接到通知后,应准时参加或立即派出合格的代表准时参加,协助监理工程师进行上述计量工作,并按照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一切详细资料,计量工作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双方委派的合格人员在现场进行工程计量,对计量结果双方签字认可。如果承包人拒不参加,或由于疏忽或遗忘而未派上述代表参加,则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该工程项目(或工作内容)的正确计量,可作为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能对此种计量及结果提出异议。

2.非现场计量程序

对某些永久性工程项目的计量,可采用施工记录和工程设计图纸进行计量。当采用这种非现场方式计量时,监理工程师应准备该工程项目的图纸和有关记录;当承包人被通知要求参加此项计量时,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同监理工程师一道审查、计算该工程项目的工程数量,双方意见一致时,则双方签名确认。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即承包人不同意计量结果),其计量结果仍将被认为是正确的,除非承包人在上述计量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辩,说明申辩原由。监理工程师在接到申辩后,应复查相关记录、工程图纸及其计量结果,或者维持原计量结果,或者进行修改,并将复议后的结果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不出席、不参加此类计量工作,则应认为监理工程师对相应工程项目的计量结果是正确无误的。

21.3.3 监理组织内部管理

水运工程监理组织机构,一般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分成三级或二级管理。前者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构成,后者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构成。在监理工作实践中,计量工作主要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承担,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最后审定。总监理工程师(或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对驻地监理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拥有充分的否决权,对计量中的数量问题有权更改或责令驻地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查;发现被计量的工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时,有权责令承包人对缺陷部位返工或修补。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计量的审核和审定工作,往往是与费用支付的审核、审定工作联系在一起的,一般可同步进行。

交通部《港口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第十三条对工程计量的确认有明确规定: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表。监理工程师收到报表后3天内审核签认。若监理工程师接到报表后3天内未提出异议,承包人所报工程量视为已被监理工程师确认。若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所报工程量有异议,承包人应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进行核实并重新核报。若承包人拒绝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进行核实或不重新核报,则以监理工程师核实的工程量为准。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计量,承包人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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