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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时间:2022-11-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监管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

政府监管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

(1)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规范标准技术体系。

(2)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以及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职业资格认定制度。

(3)落实建筑施工安全措施备案、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等管理制度。

(4)依法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5)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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