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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府采购监管责任官司两例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据悉,此案是2003年1月1日我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首例由政府采购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原告企业认为,政府采购法第13条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企业投诉卫生部和发改委在政府采购中有违法行为,理应向国家财政部投诉。这是财政部首次在政府采购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B公司不服,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对此,法院认为财政部所作处理决定应予撤销。

案例5 财政部政府采购监管责任官司两例

例一:政府采购第一案

据《北京青年报》2003年5月21日报道,由于认为国家卫生部和发改委在采购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的物资中有违法行为,而负责监管政府采购的国家财政部接到投诉后行政不作为,北京W经贸有限公司一纸诉状,于2005年5月20日把财政部推上了被告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原告企业经理王先生说,发现卫生部在采购血气分析仪过程中放着质优价廉的设备不选,却选中了定价高出40%的厂家同类产品。他所代理的W公司拿着投诉信在发改委和财政部之间来回转圈子,正是由于政府部门“踢皮球”,原告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向法院起诉。据悉,此案是2003年1月1日我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首例由政府采购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庭审焦点之一是卫生部采购血气仪该由哪个部门监管。原告企业认为,政府采购法第13条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企业投诉卫生部和发改委在政府采购中有违法行为,理应向国家财政部投诉。而财政部的代理人则说,企业投诉的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是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采取招投标进行,按照国务院划分的行政监督职责,对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投诉,应由国家发改委处理。接到企业的投诉后,财政部在法定的30天内联合发改委召开了协调会,已经把W公司的投诉移交给了发改委。

W公司的代理人说:按照政府采购法第56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在接到投诉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W公司在2004年12月21日和2005年1月7日,曾两次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投诉,但是财政部在长达4个多月的时间内没有给予原告企业任何答复。从这一点上说已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财政部的代理人反驳道,接到W公司的投诉后,他们并没有行政不作为,而是在2005年2月23日,请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有关人员召开协调会,在会上研究决定把此投诉移交发改委处理。他们也曾多次在电话里和W公司负责人沟通过,并不是没有给予企业任何答复。财政部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对此,W公司的代理人指出,财政部提交法庭的证据里,没有一份证据能够证明财政部曾给过投诉企业任何答复。此案还将进一步审理。

例二:财政部的首次败诉

据中新社北京2006年8月31日电,由于财政部在处理北京B公司的投诉过程中,未对投诉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北京B公司不服财政部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于2006年2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透露,该院已于7月28日做出一审判决,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财政部的投诉处理决定。这是财政部首次在政府采购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

2005年6月,卫生部就“卫生部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进行公开招标。B公司及江苏Y医疗设备公司等单位参加了投标。同年7月,Y公司中标。对此,B公司提出质疑并于同年8月向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财政部提起投诉。B公司认为,Y公司于2004年才取得“试”字号注册证,不可能有投标产品三年的销售业绩,不符合投标规定。

财政部受理后,责令Y公司提供了投标产品三年内生产和销售业绩的有效证明材料。经调查取证,财政部认定Y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有效,随后作出《关于北京B公司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B公司不服,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财政部经复议维持了该处理决定。B公司仍然不服,以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行为。

法院认为:财政部做出的处理决定仅对Y公司的投标资料和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认定,而对B公司关于该公司投标产品是否符合投标规定的投诉事项未予评述,即认定B公司投诉无效,事实不清。对此,法院认为财政部所作处理决定应予撤销。

【角色模拟】

假如你是财政部有关官员,你将如何处理材料中背景W公司或B公司的投诉行为?为什么?假如你是W公司或者B公司主要负责人,你又将如何处理类似事件?

【案例思考】

1.根据公共行政相关知识,两个材料反映的各是什么事件?各自构成要件是什么?二者之间有无关系?

2.根据有关规定,财政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主要监管责任是什么?

3.对于第一个材料的诉讼,你认为财政部将会承担相关责任吗?为什么?第二个材料中诉讼,你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为什么?

【注释】

(1)本案例材料主要参考茅文贤:《浙江公车改制喜忧参半:取消公车需要自我革命?》,浙江在线新闻网http://www.zjol.com.cn,2004-02-10。

(2)本案例材料主要参考戴敦峰:《官员办公室按啥标准配》,《南方周末》,2006-04-27。

(3)本案例材料主要参考柴会群:《区政府被传“世界第一”》,《南方周末》,2006-0 5-25。

(4)本案例材料主要参考黄广明:《政府大楼“收归国有”?》,《南方周末》,200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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