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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门是1998年11月18日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中国保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2.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纪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活动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一、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我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门是1998年11月18日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中国保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

保监会的主要任务是:

(1)批准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划;

(3)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4)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进保险改革,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法律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二)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

1.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进行罚款或处分。

2.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并罚款。

3.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1.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纪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活动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法律责任的规定

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或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的,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保险公司的名称、章程、注册资本、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等事项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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