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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的监督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既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又可以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招标投标法》明确提出,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依法核查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的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招标可以是全过程招标,其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物料专供、建筑安装施工乃至使用后的维修,也可是阶段性建设任务的招标,如勘察设计、项目施工;可以是整个项目发包,也可是单项工程发包。在施工阶段,还可依承包内容的不同,分为包工包料、包工部分包料、包工不包料。进行工程招标时,业主必须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结合自身的管理能力,确定工程的招标范围。

1.必须招标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如果发生此类情况,不仅责令其改正,还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并对单位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招标投标法》要求,属于必须以招标方式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及与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总体范畴包括: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

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

(2)抢险救灾工程。

(3)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工程。

(4)对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

(5)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设计或施工。

(6)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7)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8)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招标备案

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当按照建设管理程序进行。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或地方总体发展规划,以及能使招标后工作顺利进行,不同标的的招标均需满足相应的条件。

为了保证招标行为的规范化,科学地评标,达到招标选择承包人的预期目的,招标人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咨询和技术管理人员。

(2)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通力。

(3)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4)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为了保证完满地完成代理业务,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能力。

(3)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对“专家库”的要求包括:

1)专家人选。应是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人员。

2)专业范围。专家的专业特长应能涵盖本行业或专业招标所需各个方面。

3)人员数量应满足建立专家库的要求。

委托代理机构招标是招标人的自主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委托代理或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尊重招标人的要求,在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无论是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还是委托代理招标,均应当按照法规,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招标有关文件的核查备案

招标人有权依据工程项目特点编写与招标有关的各类文件,但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的核查

(1)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为了使招标人能在较广泛范围内优选最佳投标人以及维护投标人进行平等竞争的合法权益,不允许在资格审查文件中以任何方式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组织参与投标。

(2)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为了维护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原则,不允许在资格审查标准中针对外地区或外系统投标人设立压低分数的条件。

(3)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以何种方式参与投标竞争是投标人的自主行为,其可以选择单独投标,也可以作为联合体成员与其他人共同投标,但不允许既参加联合体投标又单独投标。

2.对招标文件的核查

(1)招标文件的组成是否包括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能使投标人明确承包工作范围和责任,合理预见风险从而合理编制投标文件。

(2)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时,核查承包工作范围的合同界限是否合理。承包工作范围可以是包括勘察设计、施工、供货的交钥匙工程承包,也可以按工作性质划分成勘察、设计、施工、物资供应、设备制造、监理等的分项工作内容承包。施工招标的独立合同承包工作范围应是整个工程、单位工程或特殊专业工程的施工内容,不允许肢解工程招标。

(3)招标文件是否有限制公平竞争的条件。在文件中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主要核查是否有针对外地区或外系统设立的不公正评标条件。

(四)对投标活动的监督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既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又可以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五)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法》明确提出,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视情节和对招标的影响程度,承担后果责任的形式如下:判定招标无效,责令改正后重新招标;对单位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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