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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结算

时间:2022-10-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工程价款结算,是指施工单位将已完成的部分工程,经有关单位验收后,按照国家规定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清算的一项日常性工作。其中包括预收工程备料款,中间结算和竣工结算,在实际工作中称为工程结算。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周期长,如果等工程竣工后再结算价款,显然会使施工单位的资金发生困难。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但无论如何,工程预付款仍是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材料价款在结算工程款时陆续抵扣。

9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与建设项目竣工决算

9.1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

9.1.1 竣工结算概述

1)工程价款结算的概念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施工单位将已完成的部分工程,经有关单位验收后,按照国家规定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清算的一项日常性工作。其中包括预收工程备料款,中间结算和竣工结算,在实际工作中称为工程结算。其目的是用以补偿施工过程中的资金和物资的耗用,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周期长,如果等工程竣工后再结算价款,显然会使施工单位的资金发生困难。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消耗的生产资料和支付的工人工资所需要的周转资金,必须要通过向建设单位预收备料款和结算工程款的形式,定期予以补充和补偿。

2)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工程竣工后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主要的依据有:

(1)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单。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施工图预算、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和索赔资料。

(4)现行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或计价表、预算价格、费用定额、其他取费标准及调价规定。

(5)有关施工技术资料等。

3)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

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分段结算与支付

分段结算是指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

为了简化手续,可将房屋建筑物划分为几个形象部位,例如划分为±0.00以下基础工程、±0.00以上主体工程、装修工程、室外工程及收尾工程等形象部位,确定各部位完成后支付施工合同价一定百分比的工程款。这样的结算不受月度限制,各形象部位达到完工标准,就可以进行该部位的工程结算。中小型工程常采用这种办法。可参照的结算比例如下:

工程开工后,按合同价款拨付10%~20%;

±0.00以下基础工程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拨付20%;

主体工程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拨付35%~5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5%~10%。

总价合同通常按形象进度付款。总价合同结算管理的重点是:一要注意工程变更;二要注意付款条件。

(2)按月结算与支付

按月结算是指实行每月结算一次工程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照已完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按月结算(或预支)工程价款,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单价合同通常按月付款。单价合同结算管理的重点是计量支付。

实行按月结算的优点是:

①能准确地计算已完分部分项工程量,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干多少活,给多少钱”。

②有利于发包人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和承包人考核月度成本情况。

③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收入符合其完工进度,使生产耗费得到及时合理的补偿,有利于承包人的资金周转

④有利于发包人对建设资金实行控制,根据进度控制分期付款。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承包人须根据施工合同规定,及时提出变更工程价款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同期结算。

通常,发包人只办理承包人(总包人)的付款事项。分包人的工程款由分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总包人)提出分包付款数额,由承包人(总包人)审查后列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统一向发包人办理收款手续,然后结转给分包人。分包工程属于专业安装工程和其他特殊工程,经承包人(总包人)的书面委托、发包人同意,分包人亦可直接与发包人办理有关结算。

9.1.2 预付备料款支付与扣还

1)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1)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要求

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2)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内容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清单计价规范执行。

①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②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③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④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⑤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与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⑥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⑦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⑧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⑨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⑩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2)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施工企业承包工程,一般都实行包工包料,这就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备料周转金。在工程承包合同条款中,一般要明文规定发包人在开工前拨付给承包人一定限额的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是发包人为解决承包人在施工的准备阶段资金周转问题提供的协助。此预付款构成施工企业为该承包工程项目储备主要材料、结构构件所需的流动资金。

支付预付款是公平合理的,因为承包人早期使用的金额相当大。预付款相当于发包人给承包人的无息贷款。

工程预付款亦是国际工程承发包的一种通行做法。国际上的工程预付款不仅有材料、设备预付款,还有为施工人员组织、完成临时设施工程等准备工作之用的动员预付款。根据国际土木工程施工合同规定,预付款一般为合同总价的10%~15%。世界银行贷款的工程项目,预付款较高,但不会超过20%。近几年来,国际上减少工程预付款额度的做法有扩展的趋势,一些国家纷纷压低预付款的额度。但无论如何,工程预付款仍是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

预付款的有关事项,如数量、支付时间和方式、支付条件、偿(扣)还方式等,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凡是没有签订施工合同和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备料款,不准以备料款为名转移资金;承包人收取备料款后两个月仍不开工或发包人无故不按施工合同规定付给备料款的,可以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分别要求收回或付出备料款。

(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1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预付款仅用于承包人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动员费用。如承包人滥用此款,发包人有权立即收回。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在发包人全部扣回预付款之前,该银行保函将一直有效。当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时,银行保函金额相应递减。

(2)工程预付款的数额

包工包料的工程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或金额)。

在实际工作中,工程预付款的数额,要根据各工程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和供应体制等不同条件而定。例如,工业项目中钢结构和管道安装占比重较大的工程,其主要材料所占比重比一般安装工程要高,因而工程预付款数额也要相应提高;工期短的工程比工期长的要高,材料由承包人自购的比由发包人提供材料的要高。对于只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项目,则可以不预付备料款。

按施工合同规定由发包人供应材料的,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价格表”所示的暂定价或定额取定材料预算价或材料指导价,由发包人将材料转给承包人。材料价款在结算工程款时陆续抵扣。这部分材料,承包人不应收取备料款。

预付备料款的计算公式为:

预付备料款=施工合同价或年度建安工作量×预付备料款额度(%) (9-1)预付备料款的额度,执行地方规定或由合同双方商定。原则是要保证施工所需材料和构件的正常储备。数额太少,备料不足,可能造成施工生产停工待料;数额太多,影响投资的有效使用。施工招标时在合同条件中应约定工程预付款的百分比。

备料款的数额可以根据施工工期、建安工作量、主要材料和构件费用占建安工作量的比例以及材料储备周期等因素经测算确定。对于施工企业常年应备的备料款数额,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年度施工天数按365天日历天计算;材料储备天数由当地材料供应的在途天数、加工天数、整理天数、供应间隔天数、保险天数等因素决定。

3)工程预付款的扣还

(1)预付备料款的扣回办法

建设单位拨付给施工单位的备料款,属于预付性质款项。因此,随着施工工程进展情况,应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回。预付备料款扣回常有以下两种办法:

①采用固定的比例(分次)扣回备料款。如有的地区规定,当工程施工进度达60%以后,即开始抵扣备料款。扣回的比例,是按每次完成10%进度后,即扣预付备料款总额的25%。

②采用工程竣工前一次抵扣备料款。工程施工前一次性拨付备料款,而在施工过程中不分次抵扣。当已付工程进度款与预付备料款之和达到施工合同总价的95%时,便停付工程进度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并结算。

(2)备料款的起扣点和扣还数额的确定

①工程备料款起扣点的方式

工程备料款开始扣还时的工程进度状态称为工程备料款的起扣点。确定备料款起扣点的原则是:未完施工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和构件的费用=工程备料款数额。

工程备料款起扣点有以下两种方式:

A.累计工作量起扣点法。是用累计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的数额表示的方式。

B.工作量百分比起扣点法。是用累计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与年度建筑安装工作量百分比表示的方式。

②工程备料款扣还时起扣点的确定

A.累计工作量起扣点法。

当累计完成建安工作量达到起扣点数额时,就可开始扣还备料款。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Q——起扣点,即备料款开始扣回时的累计完成工作量金额;

   M——预付工程备料款数额;

   P——年度建筑安装工作量;

   N——材料比例。

   B.工作量百分比起扣点法。

当累计完成建安工作量占年度建安工作量的百分比达起扣点的百分比时,就可扣还备料款。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d——工作量百分比起扣点。

其他符号意义同前。

C.预付备料款扣还数额计算

a.分次扣还备料款法

第一次扣还备料款数额计算公式为:

第二次及其以后各次扣还备料款数额计算公式为:

b.一次扣还备料款法。

当未完建安工作量等于预付备料款时,用其全部未完工程价款一次抵扣工程备料款,施工企业停止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采用该法需计算出停止收取工程价款的起点,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A1——第一次扣还工程备料款数额;

   Ai——第i次扣还工程备料款数额;

   F——累计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

   Fi——第i次扣还工程备料款时,当次结算完成的建筑安装工作量;

   K——停止收取工程价款的起点;

5%——扣留工程价款比例,一般取5%~10%,其目的是为了加快收尾工程的进度,扣留的工程价款在竣工结算时结清。

其他符号意义同前。

【例9-1】 某工程合同价款为300万元,主材和结构构件费用为工程价款的62.5%,施工合同规定预付备料款为合同价款的25%,留尾款5%。每月实际完成工作量和合同价款调增额见表9-1。求每月结算工程款、竣工结算工程款各为多少?(为解题方便,合同价款调整额列入竣工结算时处理)

表9-1 每月实际完成工作量和合同价款调增额  单位:万元

【解】 预付备料款=300×25%=75万元

起扣点=300-75/62.5%=180万元

1月应结算工程款20万元,累计结算额为20万元;

2月应结算工程款50万元,累计结算额为70万元;

3月应结算工程款70万元,累计结算额为140万元;

4月完成工作量75万元,因140+75=215万元>180万元,且215-180=35万元,应从中扣还预付款,故应结算工程款为:(75-35)+35×(1-62.5%)=53.125万元,累计结算额为193.125万元;

5月应结算工程款为60×(1-62.5%)=22.5万元,累计结算额为215.625万元;

6月应结算工程款为25×(1-62.5%)=9.375万元,累计结算额为225万元。

至此,预付及已结算进度款共300万元,因合同价款增加30万元,故竣工结算价款为330万元。合同规定留尾款5%,应留款330×5%=16.5万元,故6月最终付款为9.375+30-16.5=22.875万元。

9.1.3 工程价款中间结算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发包人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即中间结算)。

1)已完工程量的计量

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形成的合同价中包含综合单价和总价包干两种不同形式,应采取不同的计量方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综合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算,总价包干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综合单价子目的计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量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应在工程进度款支付即中间结算时调整,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总价包干子目的计量。总价包干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提交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总价包干子目的支付分解表形成一般有以下3种方式:

①对于工期较短的项目,将总价包干子目的价格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平均。

②对于合同价值不大的项目,按照总价包干子目的价格占签约合同价的百分比,以及各个支付周期内所完成的总价值,以固定百分比方式均摊支付。

③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预先确定的里程碑形象进度节点(或者支付周期)、组成总价子目的价格要素的性质(与时间、方法和(或)当期完成合同价值等的关联性)。将组成总价包干子目的价格分解到各个形象进度节点(或者支付周期中),汇总形成支付分解表。实际支付时,经检查核实其实际形象进度,达到支付分解表的要求后,即可支付经批准的每阶段总价包干子目的支付金额。

2)已完工程量复核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作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承包人应在每个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段完成后向发包人递交上月或上一工程段已完工程量报告。

(2)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核对已完工程量,并应在计量前24小时内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按时参加。

(3)计量结果:

①如发、承包双方均同意计量结果,则双方应签字确认。

②如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核对,则由发包人核实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量的正确计量。

③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进行计量核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视为发包人已经认可。

④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核对的,则由发包人所作的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⑤对于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⑥如承包人不同意发包人核实的计量结果,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明承包人认为不正确的详细情况。发包人收到后,应在2天内重新核对有关工程量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发、承包双方认可的核对后的计量结果,应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3)承包人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

在工程量经复核认可后,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期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4)进度款支付时间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核对承包人的支付申请,并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核对时间以及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支付比例作约定时,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后14天内核对完毕。否则,从第15天起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视为被批准。

(2)发包人应在批准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14天内,向承包人按不低于计量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计量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3)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比例(或金额)扣回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保证金的预留和返还

①承发包双方的约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A.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B.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C.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D.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E.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F.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②保证金的预留。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约定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③保证金的返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2)保证金的管理及缺陷修复

①保证金的管理。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人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②缺陷责任期内缺陷责任的承担。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9.1.4 工程变更价款结算

1)工程变更的概念

工程变更指在施工过程中,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发包人、设计人、承包人、监理人各方均有权提出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内容

工程变更主要有以下内容:

①施工条件变更。通常的情况是:招标文件与现场情况不符;招标文件中表达不清(包括设计图纸和说明书互相矛盾以及发现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施工现场的地质、水文等情况使施工受到限制;招标文件指出的自然或人为的施工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出的设计施工条件,但却发生了未预料到的实际情况。

②工程设计变更。通常是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出修改、设计变更的工程内容。

③延长工期。由于天气等客观条件的影响而使工程被迫暂时停工,必须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

④缩短工期。因发包人根据某些特殊理由必须缩短工期,要求加快施工进度。

⑤因投资和物价的变动而改变承包金额。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资或物价发生较大变动,引起承包金额不当时,向发包人提出改变承包金额。

⑥天灾及其他不可抗拒力引起的问题。如暴风、大雨、洪水、海潮、地震、滑坡、沉陷、火灾等自然或人为事件,对已完工程部分、临时设施、已运进现场的施工材料、施工机械和工具等造成的重大损失。

(2)工程设计变更

①施工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②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③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施工条件变更

施工条件变更是指未能预见的现场条件或不利的自然条件,即在施工中实际遇到的现场条件同招标文件中描述的现场条件有本质的差异,使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工程单价和施工时间的变更要求,或由此而引起索赔。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当变更项目和内容直接适用合同中已有项目时,由于合同中的工程量单价和价格由承包人投标时提供,用于变更工程,容易被发包人、承包人及工程师所接受,从合同意义上讲也是比较公平的。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当变更项目和内容类似合同中已有项目时,可以将合同中已有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价格拿来间接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通过换算后采用;或者是部分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取其价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很自然地应当需要协商单价和价格。在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后,经有授权的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程序办理。

为了合理减少承包人的风险,遵照“谁引起的风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规定:无论是由于工程量清单有误或者漏项,还是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量的增减,均应按实调整合同价款。这种调整要求,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具体规定是:

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②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例9-2】 某合同钻孔桩的工程情况是,直径为1.0m的共计长1 501m,直径为1.2m的共计长8 178m,直径为1.3m的共计长2 017m。原合同规定选择直径为1.0m的钻孔桩做静载破坏试验。显然,如果选择直径为1.2m的钻孔桩做静载破坏试验对工程更具有代表性和指导意义,因此工程师决定变更。但在原工程量清单中仅有直径为1.0m的钻孔桩静载破坏试验的价格,没有直接或其他可套用的价格供参考。经过认真分析,工程师认为,钻孔桩做静载破坏试验的费用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试验费用;另一部分为桩本身的费用,而试验方法及设备并未因试验桩直径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因此,可认为试验费用没有增减,费用的增减主要是由钻孔桩直径的变化而引起的桩本身费用的变化。直径为1.2m的普通钻孔桩的单价在工程量清单中就可以找到,且地理位置和施工条件相近。因此,采用直径为1.2m的钻孔桩做静载破坏试验的费用=直径为1.0m的钻孔桩静载破坏试验费+直径为1.2m的钻孔桩的清单价格-直径为1.0m的钻孔桩的清单价格。

【例9-3】 某合同路堤土方工程完成后,发现原设计在排水方面考虑不周,为此业主同意在适当位置增设排水管涵。在工程量清单上有100多道类似管涵,但承包商却拒绝直接从中选择合适的作为参考依据。理由是变更设计提出时间较晚,其土方已经完成并准备开始路面施工,新增工程不但打乱了其进度计划,而且二次开挖土方难度较大,特别是重新开挖用石灰土处理过的路堤,与开挖天然表土不能等同。工程师认为承包商的意见可以接受,不宜直接套用清单中的管涵价格。经与承包商协商,决定采用工程量清单上的几何尺寸、地理位置等条件相近的管涵价格作为新增工程的基本单价,但对其中的“土方开挖”一项在原报价基础上按某个系数予以适当提高,提高的费用叠加在基本单价上,构成新增工程价格。

9.1.5 工程索赔价款结算

发包人、承包人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

1)工程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赔。但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索赔数量较小,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账、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一些。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人(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

索赔有较广泛的含义,可以概括为如下3个方面:

(1)一方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2)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自然条件等情况,使承包人蒙受较大损失而向发包人提出补偿损失要求。

(3)承包人本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由于没能及时得到监理人的确认和发包人应给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发包人索赔。

任何索赔事件的确立,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对正当索赔理由的说明必须具有证据,因为进行索赔主要是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索赔是难以成功的。这正如本规范中所规定的,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并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提出。

2)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1)当事人违约

当事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发包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为承包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施下条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付款等。监理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如未能及时发出图纸、指令等也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的情况则主要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完成施工,或者由于不当行为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害。

(2)不可抗力或不利的物质条件

不可抗力又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主要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海啸、瘟疫、水灾等;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变更,战争、罢工等。不利的物质条件通常是指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

(3)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应当给予解释,如果这种解释将导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发包人应当给予补偿。

(4)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表现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追加或者取消某些工作、合同规定的其他变更等。

(5)监理人指令

监理人指令有时也会产生索赔,如监理人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些措施等,并且这些指令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

(6)其他第三方原因

其他第三方原因常常表现为与工程有关的第三方的问题而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不利影响。

3)工程索赔的分类

工程索赔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和合同中默示的索赔。

①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合同中明示的索赔是指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的合同条款,称为明示条款。

②合同中默示的索赔。合同中默示的索赔,即承包人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人有索赔权。这种索赔要求,同样有法律效力,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有经济补偿含义的条款,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被称为“默示条款”或称为“隐含条款”。默示条款是一个广泛的合同概念,它包含合同明示条款中没有写入但符合双方签订合同时设想的愿望和当时环境条件的一切条款。这些默示条款,或者从明示条款所表述的设想愿望中引申出来,或者从合同双方在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引申出来,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或被法律和法规所指明,都成为合同文件的有效条款,要求合同双方遵照执行。

(2)按索赔目的分类

按索赔目的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①工期索赔。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为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责任。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顺延后,承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可能提前工期得到奖励,最终仍反映在经济收益上。

②费用索赔。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被迫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以及其他索赔。

①工程延误索赔。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这是工程中常见的一类索赔。

②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监理人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③合同被迫终止索赔。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索赔。

④工程加速索赔。由于发包人或监理人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的人、财、物的额外开支而提出的索赔。

⑤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引起的索赔。

⑥其他索赔。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4)施工索赔的程序

(1)索赔的证据

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必须要有正当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①对索赔证据的要求

A.真实性。索赔证据必须是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确定存在和发生的,必须完全反映实际情况,能经得住推敲。

B.全面性。所提供的证据应能说明事件的全过程。索赔报告中涉及的索赔理由、事件过程、影响、索赔数额等都应有相应证据,不能零乱和支离破碎。

C.关联性。索赔的证据应当能够互相说明,相互具有关联性,不能互相矛盾。

D.及时性。索赔证据的取得及提出应当及时,符合合同约定。

E.具有法律证明效力。一般要求证据必须是书面文件,有关记录、协议、纪要必须是双方签署的;工程中重大事件、特殊情况的记录、统计必须由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

②索赔证据的种类

●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工程各项有关的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

●工程各项经发包人或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

●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

●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

●工程停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记录。

●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工程图纸、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

●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

●工程现场气候记录,如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

●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

●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国家和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2)承包人的索赔

若承包人认为是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此通知未作具体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承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竣工时间不得延长。

②承包人应在现场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地点,保持证明索赔可能需要的记录。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后,未承认发包人责任前,可检查记录保持情况,并可指示承包人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

③在承包人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42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追加付款的全部资料。

④发包人在收到索赔报告后28天内,应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还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但仍要在上述期限内对索赔做出回应。

⑤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报告已经认可。

(3)发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上述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4)承包人索赔的程序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①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②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③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④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第4.6.1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⑤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⑥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做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做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5)发包人索赔的程序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当合同中对此未作具体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否则,承包人免除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②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应做出回应,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附具体意见。如在收到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发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报告已经认可。

5)索赔费用的计算

(1)人工费索赔

人工费索赔包括完成合同范围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发包人责任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由于发包人责任导致的人员窝工费,法定的人工费增长等。

(2)材料费索赔

材料费索赔包括完成合同范围之外的额外工作所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发包人责任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发包人责任的工程延误所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储存费用,有经验的承包人不能预料的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等。

(3)施工机械使用费索赔

施工机械使用费索赔包括完成合同范围之外的额外工作所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发包人责任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发包人责任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等。机械窝工费的计算,如系租赁施工机械,一般按实际租金计算(应扣除运行使用费用);如系承包人自有施工机械,一般按机械折旧费加人工费(司机工资)计算。

(4)管理费索赔

按国际惯例,管理费包括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由于我国工程造价没有区别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因此有关管理费的索赔需综合考虑。

①现场管理费索赔包括完成合同范围之外的额外工作所增加的现场管理费,由于发包人责任的工程延误期间的现场管理费等。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如果有其他工程仍然进行(非关键线路上的工序),一般不予计算现场管理费索赔。

②公司管理费索赔主要指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公司管理费。

国际惯例中,管理费的索赔有以下分摊计算方法:

A.日费率分摊法。计算公式为:

B.直接费分摊法。计算公式为:

(5)利润

工程范围变更引起的索赔,承包人是可以列入利润的。而对于工程延误的索赔,由于延误工期并未影响或削减某些项目的实施,未导致利润减少,因此一般很难在延误的费用索赔中加进利润损失。当工程顺利完成,承包人通过工程结算实现了分摊在工程单价中的全部期望利润,但如果因发包人的原因工程终止,承包人可以对合同利润未实现部分提出索赔要求。

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与原报价的利润率保持一致,即在工程成本的基础上,乘以原报价利润率,作为该项索赔款的利润。

【例9-4】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建一幢48.6m高16层的商品住宅,建筑面积12 800m2,各层层高及平面相同。该工程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承包人包工包全部材料,以1 152万元包死造价施工,工期14个月。该工程现已施工至8层。开发公司经批准同意加建2层,设计单位经复核亦同意以原标准层图纸施工,其他无变更。承包人愿意接受这一加层任务,并就工期顺延、合同其他条件不变等事项与开发公司协商一致。现要求确定加层部分的造价。承包人提出按1 152万元÷16层×2层=144万元造价签订补充协议。开发公司能否同意承包人的提法?

【解】 不能同意。应按变更工程价款的合同三原则执行。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都包括标准层做法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

【例9-5】 某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委托的另一承包人进行场区道路施工,影响了本承包人正常的混凝土浇筑运输作业。工程师已审批了原预算和降效增加的工日及机械台班的数量,资料如下:受影响部分的工程原预算用工2 200工日,预算支出40元/工日,原预算机械台班360台班,综合台班单价为180元/台班,受施工干扰后完成该部分工程实际用工2 800工日,实际支出45元/工日,实际用机械台班410台班,实际支出200元/台班。

如果承包人提出降效支付要求,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各应补偿多少?

【解】 另一承包人影响承包人正常的混凝土浇筑运输作业的降效,这是发包人应当予以补偿的。

人工费补偿为:(2 800—2 200)×40=24 000元

机械台班费补偿为:(410-360)×180=9 000元

6)现场签证

(1)现场签证的概念

现场签证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包含而施工过程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它是施工过程中所遇到的某些特殊情况实施的书面依据,由此发生的价款也成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由于现代工程规模和投资都较大,技术含量高,建设周期长,设备材料价格变化快,工程合同不可能对整个施工期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出准确的预见和约定,工程预算也不可能对整个施工期所发生的费用做出详尽的预测。而且在实际施工中,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又会给施工过程带来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因此,在项目实施整个过程中发生的最终以价款形式体现在工程结算中的现场签证成为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它是计算预算外费用的原始依据,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造价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现场签证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

(2)现场签证的范围

建设工程的施工特点是:工期长,涉及面广。环节多,受影响的因素多而复杂,时刻都可能冒出这样或那样的签证,如图纸变更签证、材料代用及其他签证等。

(3)签证的特性

①时间性、准确性差。时间是签证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签证准确度的基础。施工现场签证的含义就是在施工中现场发生合同以外的工程费用,双方代表当时就在工程现场根据实际发生进行测定、描述、办理签证手续,作为工程结算的计费依据。所以要求现场签证必须及时。但是有的负责签证人员不负责任,当时不办理,口头答应,事后回忆补办,甚至在办理过程中还在办签证手续。这样只能导致现场发生的具体情况回忆不清,补写的签证单与实际发生的条件不符,数据不准,结算或审计过程中双方代表经常互相争吵扯皮。

②合法性、合理性差。负责签证的双方代表,必须是双方法人授权的,而且具有一定范围。但有时由于当事人责任心不强,没有当时实际记录,事后追记。所以签证单中的条件与客观实际不符,往往会产生不合理签证。还有一些虽然内容完整,条理清楚,但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不全,手续不完整,亦属于合法性不足的签证。

③操作性差。操作性差是指签证单中的资料记载不详,含糊不清,模棱两可,计算费用的依据条件不足,无法计算应发生的费用。俗称无法操作或操作性差。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A.计费依据条件不足。如挖运土石方50m3,是土方、石方还是土方、石方各占多少,人挖还是机械挖,挖出的土石方如何处理,运距是多少,均没有说清楚。

B.用语不确切。例如抽水费用500元,其水泵规格、数量、用了多少台班没有说清楚。

(4)现场签证的方式及注意要点

现场签证的方式如下:

①工程技术签证。它是业主与承包商对某一施工环节技术要求或具体施工方法进行联系确定的一种方式,包括技术联系单,是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具体化和有效补充,因其有时涉及的价款数额较大,故不可忽视。对一些重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措施的临时修改,应征求设计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论证,使之尽可能的安全适用和经济。

②工程经济签证。是指在工程施工期间由于场地变化、业主要求、环境变化等可能造成工程实际造价与合同造价产生差额的各类签证,主要包括业主违约、非承包商引起的工程变更及工程环境变化、合同缺陷等。由于其涉及面广,项目繁多复杂,因此要切实把握好有关定额、文件规定,尤其要严格控制签证范围和内容。现举例如下:

A.设计变更或施工图有错误,而承包商已经开工、下料或购料。此类签证只需签变更项目或修正项目,原图纸不变的不要重复签证,已下料或购料的,要签写清楚材料的名称、半成品或成品、规格、数量、变更日期、是否运到施工现场、有无回收或代用价值等。

B.停工损失,包括由非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停工或停水、停电超过间接费规定的范围。如停工造成的工人、机械、模板、脚手架等停滞的损失;临时停水、停电超过定额规定的时间;由于业主资金不到位,长时间中断停工,大型机械不能撤离而造成的损失。当发生停工时,双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签认停工的起始日期,现场实际停工工人的数量,现场停滞机械的型号、数量、规格,已购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对于间接费定额已明确规定的,不要再另行签证。对于定额没有规定的,如停工模板、支撑、脚手架等停滞损失如何界定和补偿,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应根据不同的工程实际情况来做出补偿。双方均应实事求是地根据工程的具体实际情况,参考有关定额和规定,尽可能合理地办理签证。

C.建筑材料单价的签证。建筑材料的价格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工程结算造价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随着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建筑材料价格也因市场产、供、销变化和国家政策影响而不断升降,从而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升降。因此,建筑材料单价的签证价款控制尤其重要。在办理建筑材料单价的签证时,应注意弄清哪些材料需要办理签证以及如何办好,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建筑材料都要办理签证。对于所签证的建筑材料单价,如已包含采保运杂费的应注明,避免结算时重复计算。不要把建筑工程主要材料的单价签证列入直接费,应只作调价差处理。对于需办签证的材料单价,最好双方一起做市场调查,如实签明材料的名称、规格、厂家、单价、时间以及是否已包含采保运杂费等。还要注意不要把材料的损耗计入单价内,因在结算套定额时就已包含了材料的损耗。

③工程工期(进度)签证。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实际施工进度、工程主要材料、设备进退场时间及业主原因造成的延期开工、暂停开工、工期延误的签证;在建筑工程结算中,同一工程在不同时期完成的工作量,其材料价差和人工费的调整等不同。不少工程没有办理工程进度签证或没有如实办理而在结算时发生双方扯皮的情况。

④工程隐蔽签证。是指施工完成后将被覆盖的工程签证。此类签证资料一旦缺失将难以完成结算,其中应特别注意的有:基坑开挖验槽记录;基础换土材质、深度、宽度记录;桩灌入深度及有关出槽量记录;钢筋验收记录。签证必须真实和及时,不要过后补签。

现场签证注意要点:

A.现场签证必须具备业主驻工地代表(至少2人以上)和承包商驻工地代表双方签字,对于签证价款较大或大宗材料单价,应加盖公章。双方工地代表均为合同委派或书面委派。

B.凡预算定额或间接费定额、有关文件有规定的项目,不得另行签证。若把握不了,可向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咨询,或委托其参与解决。

C.现场签证内容、数量、项目、原因、部位、日期等要明确,价款的结算方式、单价的确定应明确商定。

D.现场签证要及时签办,不应拖延过后补签。对于一些重大的现场变化,还应及时拍照或录像,以保存第一手原始资料。

E.现场签证要一式几份,各方至少保存1份原件(最好按档案要求的份数),避免自行修改,结算时无对证。

F.现场签证应编号归档。在送审时,统一由送审单位加盖送审资料章,以证明此签证单是由送审单位提交给审核单位的,避免在审核过程中,各方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补交签证单。

9.1.6 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人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其中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和单项工程竣工结算也可看做是分阶段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1)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1)工程竣工结算编制的主要依据

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

②施工合同。

③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④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⑤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⑥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⑦招投标文件。

(2)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内容

①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②措施项目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A.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计算。

B.明确采用“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和金额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金额计算。

C.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施工过程中,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了调整的,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作相应调整。

③其他项目费。应按以下规定计算:

A.计日工的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计算。

B.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C.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D.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E.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F.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④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规费和税金的计取标准计算。

2)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竣工结算审核是指对工程项目造价最终计算报告和财务划拨款额进行的审查核定。

(1)竣工结算的审核程序

①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②发包人进行核对。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间:按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

合同约定或本规范规定的结算核对时间含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时间。

③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表示工程竣工结算完成。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④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竣工结算的审核内容

竣工结算审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事、科学合理、不偏不倚,应对审核质量负责,不得营私舞弊或敷衍了事、以权谋私。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是在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造价或者合同价款基础上进行的,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审核施工合同、审核设计变更、审核施工进度。

①审核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是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责任、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之一。合同的签订方式直接影响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竣工结算审核时,首先必须了解施工合同有关工程造价确定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定竣工结算审核的重点。

A.对招标承包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不能实施全过程审核,其中通过招标投标确定下来的合同价部分,只审核其中是否有违反合同法及施工实际的不合理费用项目,尤其是总价合同,不再进行从工程量到工程单价的具体项目审核,以维护合同与招标投标过程的严肃性。审核重点主要是设计变更审核与价差审核。对于单价合同,则需要复核按图施工的工程量。

B.对未经过招投标程序的一般包工包料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重点应落实在竣工结算全部内容上,即从工程量审核入手,定额套用审核,直至进行对设计变更、价差等有关项目审核。审核过程同施工图预算(定额计价法)审查。

②审核设计变更

A.审核设计变更手续是否合理、合规。设计变更应当有变更通知单,并具备发包人、承包人的签字盖章。对于影响较大的结构变更,例如改变柱梁个数、体积、配筋量等,还必须具有设计单位的签字。

B.审核设计变更是否真实性,即工程实体与设计变更通知要求应相吻合。为此,需要经过实地勘察或了解施工验收记录,对于隐蔽工程部位尤其要注意,如工程实际部位符合设计变更要求,属真实变更,予以认可。

C.审核设计变更数量的真实性。要审核设计变更部位的工程量增减是否正确;变更部位的单价选用或者定额套用是否合理,设计变更部位的增减变化是否得到了如实反映;设计变更计算过程是否规范。

③审核施工进度

施工进度直接影响竣工结算造价。这部分的审核内容主要是:

A.审核工程进度计划的落实情况。如发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现象,应根据签证,考虑人工费增加。

B.审核工程施工进度是否与工程量数量相对应,不同施工阶段的工程量数量比例是费用计算的主要依据。

C.审核施工过程中有关人工、机械台班和材料价格与取费文件变化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算标准,使竣工结算与工程施工过程相吻合。

上述审核过程完结后,汇总审核后的竣工结算造价,达成由发包人(审核单位)、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审定数额,做出审核结论(审核报告)。审定的竣工结算数额是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的最终标准。

3)工程竣工结算的争议处理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9.2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

9.2.1 竣工决算概述

1)竣工决算的概念

竣工决算是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综合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投资效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竣工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考核分析投资效果,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的依据,是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通过竣工决算,既能够正确反映建设工程的实际造价和投资结果;又可以通过竣工决算与概算、预算的对比分析,考核投资控制的工作成效,为工程建设提供重要的技术经济方面的基础资料,提高未来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

2)竣工决算的作用

(1)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综合、全面地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及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它采用货币指标、实物数量、建设工期和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综合、全面地反映建设项目自开始建设到竣工为止全部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

(2)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的依据,也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在办理交付资产的验收交接手续时,通过竣工决算反映了交付使用资产的全部价值,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价值。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可以正确核定固定资产价值并及时办理交付使用,可缩短工程建设周期,节约建设项目投资,准确考核和分析投资效果。

(3)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分析和检查设计概算的执行情况,考核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果的依据。竣工决算反映了竣工项目计划、实际的建设规模、建设工期以及设计和实际的生产能力,反映了概算总投资和实际的建设成本,同时还反映了所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通过对这些指标计划数、概算数与实际数进行对比分析,不仅可以全面掌握建设项目计划和概算执行情况,而且可以考核建设项目投资效果,为今后制订建设项目计划,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果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

9.2.2 竣工决算内容及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后,对于按规定由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及时审核批复,并报财政部备案;对于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的项目,一般应在收到决算报告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经其审核后的决算报告报财政部审批。以前年度已竣工尚未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基建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编报。

另外,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审核的重点内容: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立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报批工作;项目建设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投资等问题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金额的正确性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的完整性审核;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审核等。

1)竣工决算的内容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包括从筹集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即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及预备费等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文件规定,竣工决算是由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竣工造价对比分析四部分组成。其中,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两部分又称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核心内容。

(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反映竣工工程建设成果和经验,是对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分析和补充说明的文件,是全面考核分析工程投资与造价的书面总结,是竣工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主要包括:

①建设项目概况。对工程总的评价,一般从进度、质量、安全和造价方面进行分析说明。进度方面主要说明开工和竣工时间,对照合理工期和要求工期分析是提前还是延期;质量方面主要根据竣工验收委员会或相当一级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评定等级、合格率和优良品率;安全方面主要根据劳动工资和施工部门的记录,对有无设备和人身事故进行说明;造价方面主要对照概算造价,说明节约或超支的情况,用金额和百分率进行分析说明。

②资金来源及运用等财务分析。主要包括工程价款结算、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情况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③基本建设收入、投资包干结余、竣工结余资金的上交分配情况。通过对基本建设投资包干情况的分析,说明投资包干数、实际支用数和节约额、投资包干节余的有机构成和包干节余的分配情况。

④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分析。概算执行情况分析,根据实际投资完成额与概算进行对比分析;新增生产能力的效益分析,说明支付使用财产占总投资额的比例、占支付使用财产的比例,不增加固定资产的造价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分析有机构成和成果。

⑤工程建设的经验及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以及竣工财务决算中有待解决的问题。

⑥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根据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分别制定。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包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大、中型建设项目概况表;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大、中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小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包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竣工财务决算总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

①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表9-2)。该表作为竣工决算上报有关部门审批时使用,其格式是按照中央级小型项目审批要求设计的,地方级项目可按审批要求作适当修改,大、中、小型项目均要按照下列要求填报此表。

表9-2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

A.表中“建设性质”按照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项目等分类填列。

B.表中“主管部门”是指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②大、中型建设项目概况表(表9-3)。该表综合反映大中型项目的基本概况,内容包括该项目总投资、建设起止时间、新增生产能力、主要材料消耗、建设成本、完成主要工程量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为全面考核和分析投资效果提供依据,可按下列要求填写:

表9-3 大、中型建设项目概况表

A.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址、主要设计单位和主要承包人,要按全称填列。

B.表中各项目的设计、概算、计划等指标,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计划等确定的数字填列。

C.表中所列新增生产能力、完成主要工程量的实际数据,根据建设单位统计资料和承包人提供的有关成本核算资料填列。

D.表中基建支出是指建设项目从开工起至竣工为止发生的全部基本建设支出,包括形成资产价值的交付使用资产,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支出,还包括不形成资产价值按照规定应核销的非经营项目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上述支出,应根据财政部门历年批准的“基建投资表”中的有关数据填列。

E.表中“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文号”,按最后经批准的日期和文件号填列。

F.表中收尾工程是指全部工程项目验收后尚遗留的少量收尾工程,在表中应明确填写收尾工程内容、完成时间、这部分工程的实际成本,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估算并加以说明,完工后不再编制竣工决算。

③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表9-4)。竣工财务决算表是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一种,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是用来反映建设项目的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是考核和分析投资效果的依据。该表反映竣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从开工到竣工为止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情况。它是考核和分析投资效果,落实结余资金,并作为报告上级核销基本建设支出和基本建设拨款的依据。在编制该表前,应先编制出项目竣工年度财务决算,根据编制出的竣工年度财务决算和历年财务决算编制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此表采用平衡表形式,即资金来源合计等于资金支出合计。具体编制方法是:

表9-4 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赛表  单位:元

续表9-4

A.资金来源包括基建拨款、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公积金、基建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企业债券资金、待冲基建支出、应付款和未交款以及上级拨入资金和企业留成收入等。

a.项目资本金是指经营性项目投资者按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筹集并投入项目的非负债资金,在项目竣工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b.项目资本公积金是指经营性项目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资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资本汇率折算差额,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c.基建收入是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的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在表中基建收入以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后的实际纯收入填写。

B.表中“交付使用资产”、“预算拨款”、“自筹资金拨款”、“其他拨款”、“项目资本金”、“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借款”等项目,是指自开工建设至竣工的累计数,上述有关指标应根据历年批复的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和竣工年度的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中资金平衡表相应项目的数字进行汇总填写。

④大、中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表9-5)。该表反映建设项目建成后新增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价值的情况和价值,作为财产交接、检查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投资效果的依据。小型项目不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总表”,直接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大中型项目在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总表”的同时,还需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表9-5 大、中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单位:元

A.表中各栏目数据根据“交付使用明细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各相应项目的汇总数分别填写,表中“总计”栏的总计数应与竣工财务决算表中的交付使用资产的金额一致。

B.表中第3栏,第4栏,第8、9、10栏的合计数,应分别与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的数据相符。

⑤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表9-6)。该表反映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及其价值的明细情况,是办理资产交接和接收单位登记资产账目的依据,是使用单位建立资产明细账和登记新增资产价值的依据。大、中型和小型建设项目均需编制此表。

表9-6 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A.表中“建筑工程”项目应按单项工程名称填列其结构、面积和价值。其中“结构”按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等结构形式填写;面积则按各项目实际完成面积填列;价值按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价值填写。

B.表中“固定资产”部分要在逐项盘点后,根据盘点实际情况填写,工具、器具和家具等低值易耗品可分类填写。

C.表中“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项目应根据建设单位实际交付的名称和价值分别填列。

⑥小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表。由于小型建设项目内容比较简单,因此可将工程概况与财务情况合并编制一张“竣工财务决算总表”,该表主要反映小型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和财务情况。具体编制时可参照大、中型建设项目概况表指标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相应指标内容填写。

(3)建设工程竣工图

建设工程竣工图是真实地记录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况的技术文件,是工程进行交工验收、维护、改建和扩建的依据,是国家的重要技术档案。全国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各主管部门都要认真做好竣工图的编制工作。国家规定: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特别是基础、地下建筑、管线、结构、井巷、桥梁、隧道、港口、水坝以及设备安装等隐蔽部位,都要编制竣工图。为确保竣工图质量,必须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在竣工后)及时做好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整理好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竣工图的形式和深度,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其具体要求包括:

①凡按图竣工没有变动的,由承包人(包括总包和分包承包人,下同)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②凡在施工过程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承包人负责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上注明修改的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作为竣工图。

③凡结构形式、施工工艺、平面布置、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时,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由原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负责重新绘制;由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绘图;由其他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绘制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制。承包人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并附以有关记录和说明,作为竣工图。

④为了满足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需要,还应绘制反映竣工工程全部内容的工程设计平面示意图。

⑤重大的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原有的工程项目变更时,应将相关项目的竣工图资料统一整理归档,并在原图案卷内增补必要的说明。

(4)工程造价对比分析

对控制工程造价所采取的措施、效果及其动态的变化需要进行认真的对比,总结经验教训。批准的概算是考核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在分析时,可先对比整个项目的总概算,然后将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费和其他工程费用逐一与竣工决算表中所提供的实际数据和相关资料及批准的概算、预算指标,实际的工程造价进行对比分析,以确定竣工项目总造价是节约还是超支,并在对比的基础上,总结先进经验,找出节约和超支的内容和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应主要分析以下内容:

①主要实物工程量。对于实物工程量出入比较大的情况,必须查明原因。

②主要材料消耗量。考核主要材料消耗量,要按照竣工决算表中所列明的三大材料实际超概算的消耗量,查明是在工程的哪个环节超出量最大,再进一步查明超耗的原因。

③考核建设单位管理费、措施费和间接费的取费标准。建设单位管理费、措施费和间接费的取费标准要按照国家和各地的有关规定,根据竣工决算报表中所列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与概预算所列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数额进行比较,依据规定查明多列或少列的费用项目,确定其节约超支的数额,并查明原因。

2)竣工决算的要求

(1)竣工决算的编制时限

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逾期发生的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或试运行期间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逾期发生的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试运行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合同约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2)竣工决算的审批程序

财务部对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建设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对审核中核减的概算内投资,经财务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9.2.3 竣工决算编制依据及步骤

(1)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

①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批复文件。

②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其施工图预算书。

③设计交底或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④设计变更记录、施工记录或施工签证单及其他施工发生的费用记录。

⑤招标控制价,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⑥历年基建计划、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

⑦设备、材料调价文件和调价记录。

⑧有关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和其他有关资料。

(2)竣工决算的编制要求

为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考核分析投资效果,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等建设项目竣工后,都应及时、完整、正确的编制好竣工决算。建设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

①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保证竣工决算的及时性。竣工结算是对建设工程的全面考核。所有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具备了投产和使用条件的,都要及时组织验收。对于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以保证建设项目按时交付使用和及时编制竣工决算。

②积累、整理竣工项目资料,保证竣工决算的完整性。积累、整理竣工项目资料是编制竣工决算的基础工作,它关系到竣工决算的完整性和质量的好坏。因此,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随时收集项目建设的各种资料,并在竣工验收前,对各种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分类立卷,为编制竣工决算提供完整的数据资料,为投产后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供依据。在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将各种基础资料与竣工决算一起移交给生产单位或使用单位。

③清理、核对各项账目,保证竣工决算的正确性。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认真核实各项交付使用资产的建设成本;做好各项账务、物资以及债权的清理结余工作,应偿还的及时偿还,该收回的应及时收回,对各种结余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工具等,要逐项清点核实,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任意侵占;对竣工后的结余资金,要按规定上交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在完成上述工作,核实了各项数字的基础上,正确编制从年初起到竣工月份止的竣工年度财务决算,以便根据历年的财务决算和竣工年度财务决算进行整理汇总,编制建设项目决算。

按照规定,竣工决算应在竣工项目办理验收交付手续后1个月内编好,并上报主管部门,有关财务成本部分,还应送经办行审查签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报送的竣工决算审批后,建设单位即可办理决算调整和结束有关工作。

(3)竣工决算的编制步骤

①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依据资料。在编制竣工决算文件之前,应系统地整理所有的技术资料、工料结算的经济文件、施工图纸和各种变更与签证资料,并分析它们的准确性。完整、齐全的资料,是准确而迅速地编制竣工决算的必要条件。

②清理各项财务、债务和结余物资。在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资料中,要特别注意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投产或使用的全部费用的各项账务,债权和债务的清理,做到工程完毕账目清晰,既要核对账目,又要查点库存实物的数量,做到账与物相等,账与账相符,对结余的各种材料、工器具和设备要逐项清点核实,妥善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处理,收回资金。对各种往来款项要及时进行全面清理,为编制竣工决算提供准确的数据和结果。

③核实工程变动情况。重新核实各单位工程、单项工程造价,将竣工资料与原设计图纸进行查对、核实,必要时可实地测量,确认实际变更情况;根据经审定的承包人竣工结算等原始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对原概、预算进行增减调整,重新核定工程造价。

④编制建设工程竣工决算说明。按照建设工程竣工决算说明的内容要求,根据编制依据材料填写在报表中的结果,编写文字说明。

⑤填写竣工决算报表。按照建设工程决算表格中的内容,根据编制依据中的有关资料进行统计或计算各个项目和数量,并将其结果填到相应表格的栏目内,完成所有报表的填写。

⑥做好工程造价对比分析。

⑦清理、装订好竣工图。

⑧上报主管部门审查存档。

将上述编写的文字说明和填写的表格经核对无误后装订成册,即为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文件。将其上报主管部门审查,并把其中的财务成本部分送交开户银行签证。竣工决算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有关设计单位。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还应抄送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局和建设银行分行各一份。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的文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人员编写,在竣工建设项目办理验收使用一个月之内完成。

【例9-6】 某一大中型建设项目2006年开工建设,2008年年底有关财务核算资料如下:

(1)已经完成部分单项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已经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

①固定资产价值75 540万元。

②为生产准备的使用期限在1年以内的备品备件、工具、器具等流动资产价值30 000万元,期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 500元以上的工具60万元。

③建造期间购置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2 000万元,摊销期5年。

(2)基本建设支出的未完成项目包括:

①建筑安装工程支出16 000万元。

②设备工器具投资44 000万元。

③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等待摊投资2 400万元。

④通过出让方式购置的土地使用权形成的其他投资110万元。

(3)非经营项目发生待核销基建支出50万元。

(4)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1 400万元。

(5)购置需要安装的器材50万元,其中待处理器材16万元。

(6)货币资金470万元。

(7)预付工程款及应收有偿调出器材款18万元。

(8)建设单位自用的固定资产原值60 550万元,累计折旧10 022万元。

(9)反映在《资金平衡表》上的各类资金来源的期末余额是:

①预算拨款52 000万元。

②自筹资金拨款58 000万元。

③其他拨款450万元。

④建设单位向商业银行借入的借款110 000万元。

⑤建设单位当年完成交付生产单位使用的资产价值中,200万元属于利用投资借款形成的待冲基建支出。

⑥应付器材销售商40万元贷款和尚未支付的应付工程款1 916万元。

⑦未交税金30万元。

根据上述有关资料编制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见表9-7)。

表9-7 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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