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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保险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筑工程保险简称“建工险”,主要承保各项土木工程建筑的整个建筑期间由于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工程项目的物质损失、列明费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建筑工程保险是一种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和责任保险在内的综合性保险。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指在工程建设期承担风险或具有利益关系的各方。累计赔偿限额即保险人对建筑工程在整个保险期限内赔偿第三者责任的总限额。

一、建筑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简称“建工险”,主要承保各项土木工程建筑的整个建筑期间由于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工程项目的物质损失、列明费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建筑工程保险是一种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和责任保险在内的综合性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指在工程建设期承担风险或具有利益关系的各方。一般包括:建筑单位,即工程项目所有人;工程承包单位,即施工单位;技术顾问,即由工程所有人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等专业顾问,对建筑工程进行设计、咨询和监督;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等。当存在多个被保险人时,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主要是承包人或业主,并负责支付保费,申报保险期间风险变动情况,提出原始索赔等。

(一)保险项目及其保险金额

1.建筑工程及材料(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工地上的物料)

建筑工程及材料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合同内规定建设的建筑主体工程,建筑物内的装修设备、配套的道路和桥梁、水电设施等土木建筑项目,存放在工地的建筑材料、设备及临时建筑工程。该保险项目的保险金额为承包工程合同的总金额,即建设该项目的实际价格,其中包括设计费、材料设备费、施工费(人工及施工设备)、运杂费、税款及其他有关费用。

2.所有人提供的材料及项目

所有人提供的材料及项目是指未包括在上述建筑工程合同金额内由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负责建造的项目。其保险金额按重置价值确定。

3.安装工程项目

安装工程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内部的安装项目,如取暖、照明、空调、电话等机器设备的安装项目。其保险金额按重置价值确定。

4.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

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包括施工用的各类机器、装置和设备,如起重机、推土机等。其保险金额按重置价值确定。

5.场地清理费

场地清理费是指发生灾害事故后为清理场地现场所支付的费用。保险金额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大的工程一般不超过总保险金额的5%,小的工程不超过10%。

6.邻近财产

在施工场地周围或临近地点的财产。这类财产可能因工程的施工而遭受损坏,但这些财产并未包括在工程造价之内。保险金额可参照上述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2)雷击、火灾、爆炸。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4)盗窃。

(5)工人和技术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破坏行为。

(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的事故。

(7)责任免除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建筑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建筑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或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均可由保险公司负责。二是对每一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根据法律或政府有关部门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数额为准,但不能超过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三)除外责任

建筑工程保险对下列原因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及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2)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致损失费用和责任。

(3)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致损失、费用或责任。

(4)机器、设备及材料的自然磨损、氧化、锈蚀。

(5)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后果损失。

(6)档案、文件、图表、账册、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材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亏损失。

(8)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费用及责任。

(9)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10)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设备装置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灵。

(11)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节假日停工及季节性停工不在此列。

(12)保单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的免赔额。

(13)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费用。

(14)领用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因其行驶区域不局限于工地。

(15)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6)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业主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除外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明细表列明的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2)被保险人和其他承包人在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害和疾病。

(3)被保险人及其他承包人或他们的职工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4)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其他财产、土地、房屋的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5)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造成的事故。

(6)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四)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1.特种风险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特种风险赔偿限额是指保单中列明的地震、洪水、海啸等特种风险造成各种物质损失的赔偿限额。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事故,赔款均不能超过该限额。具体限额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工地的自然地理条件、以往发生灾害的记录、工程期的长短和工程本身的抗灾能力等因素。一般大的工程掌握在物质损失部分总保额的50%~80%的幅度内。对于这类风险不大或基本没有的地区,可不作规定。

建筑工程险对物质损失部分规定了两类免赔额:保险项目免赔额和特种风险免赔额。建筑工程免赔额一般为2000~50000美元,或者保额的0.5%~2%;建筑用的机器、装置及设备免赔额一般为500~1000美元,或者为保额的5%或损失金额的15%~20%,以高者为准;其余保险项目免赔额为500~2000美元,或者为保额的2%。特种风险免赔额一般为10000~50000美元。对场地清理费一般不规定免赔额。上述免赔额均为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

2.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第三者责任险没有保额,只确定赔偿限额,由保险双方根据工程风险情况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列明。有两种做法:

(1)只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无分项限额,无累计限额。

(2)先规定每次事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分项赔偿限额,进而规定每人的人身伤亡限额,然后将分项的人身伤亡限额加财产损失限额构成总的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最后再规定一个保险期限内的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即保险人对建筑工程在整个保险期限内赔偿第三者责任的总限额。

第三者责任保险对财产损失有免赔额的规定,可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2‰计算,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除非另有规定,对人身伤害一般不用免赔额。

(五)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保险期限一般按工期计算。即自投保工程动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发生效力,直至建筑工程完工验收完毕时终止。但最晚终止日期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如果需延长保险期限,必须事先获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

案例4‐10

如何确定该建筑保险事故的性质

【案情简介】

某企业向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M分公司投保正在建设中的工程保险,保险条款为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保险责任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10000美元,其他情况下的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美元。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施工人员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致使该工程安装完毕已通水的净水设备遭受冻裂,更换受损零部件和拆卸重装的费用约9800美元。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调查,保险公司认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对于赔付金额双方发生分歧意见。

【处理结果】

本案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也有人为因素,双方达成协议,免赔额按三七计算,最终赔付2650美元。

【分析意见】

保险公司对此案进行调查,认为本案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是在寒流和人为因素共同作用下造成的,寒流为主要原因,人为因素为次要原因。免赔额应高于500美元,低于1000美元,确定一个合理的易于双方接受的金额,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免赔额按三七计算,即:10000美元×70%+500美元×30%=7150美元,保险公司应赔付2650美元(9800美元-715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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