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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关于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

时间:2022-10-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自治区立法工作会议关于在我区首次开展立法效果评估工作的安排部署,我社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颁布施行以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89年元月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对全区烟花爆竹的采购、批发业务,确定了由自治区供销社棉麻日杂公司实行专营,有效遏制了恶性事故的发生。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关于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 管理条例》情况的报告

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立法效果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自治区立法工作会议关于在我区首次开展立法效果评估工作的安排部署,我社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以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的出台对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具有重大意义

烟花爆竹既是广大人民群众传统喜庆佳节娱乐的消费品,又是一种易燃易爆的特殊商品。因此,烟花爆竹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必须严格管理的商品。我区在1988年以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增多,销售出现混乱局面,仅1983年至1988年的几年间就发生烟花爆竹恶性事故5起,死亡16人。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89年元月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对全区烟花爆竹的采购、批发业务,确定了由自治区供销社棉麻日杂公司(现宁夏供销社日杂鞭炮有限公司)实行专营,有效遏制了恶性事故的发生。1997年3月24日,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也对银川市的烟花爆竹市场进行了规范,对保障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随着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为了将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创新做法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2005年7月22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于2005年9月1日起公布实施。

《条例》在吸收了我区多年来实践中创新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措施的基础上,主要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烟花爆竹的领导协调管理职责;其次,进一步明确了烟花爆竹生产和专营专卖批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三是对部分管理职责由过去的公安部门管理调整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安监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元旦、春节期间查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的职责;四是明确了烟花爆竹专营专卖和专营检封标志制度,推行挂牌连锁配送经营的规定;五是明确了安全燃放的范围和行为;六是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标准。

《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使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而且对于巩固我区多年坚持的“管而不禁,放而不乱”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自此,宁夏烟花爆竹一系列创新管理做法,即:全国首家实行“烟花爆竹挂牌连锁配送经营”;全国首家开通“烟花爆竹信息网”;全国首家公布“打击非法购销烟花爆竹重奖举报办法”;全国首家发布“管而不禁”的地方规章;全国首家落实“烟花爆竹统一管理专营检封制度”;全国首家成立“烟花爆竹稽查大队”等也成为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一大亮点。

《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对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使得烟花爆竹这一传统喜庆商品在我区继续得以安全有序地经营和消费;也为我区创新烟花爆竹安全环境、实现依法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管理依据,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我社贯彻落实《条例》的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一)加强执法宣传,形成安全经营管理氛围,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不断增强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区烟花爆竹市场规范有序地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自2005年9月1日《条例》公布实施以来,我社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了对《条例》的宣传活动,共出动宣传检查人员3000多人次,发放宣传资料10多万份。在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周”活动期间,精心制作了30多张展板,从2005年9月份开始,先后到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等20多个市、县,300多个乡镇(村)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集中宣传。为了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巩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良好局面,我们又在2006年10月份分别印制新的《宁夏烟花爆竹流通协会专刊》和《烟花爆竹管理》信息专刊等宣传资料两万多份。我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也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农村集市等场合,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条例》内容,使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中、小学生充分认识到假冒伪劣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同非法制贩伪劣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活动斗争的意识,从而自觉抵制假冒伪劣烟花爆竹。我社还会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发现和举报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并予以曝光,巩固了我区多年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良好局面。2007年2月11日,我社联合自治区安监局、公安厅、宁夏烟花爆竹稽查大队以及各市县有关部门,一举销毁了2594箱假冒伪劣和过期变质烟花爆竹,这是我区历史上销毁问题烟花爆竹品种数量最多、规模最大、危险程度最高的一次,为全区老百姓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创造了安全良好的环境。

(二)从实际出发,制定贯彻《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

《条例》正式实施后,为确保我区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条例》精神,我社制定了《关于抓紧安排2006年烟花爆竹市场供应确保安全经营的紧急通知》,并联合自治区安监局、公安厅等部门制定了《关于贯彻〈条例〉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为了正确理解《条例》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贯彻执行,我社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上报了《关于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与执行地方性法规衔接事项的请示》。2006年3月21日,总社办公厅给我社下发了《复函》进一步明确:“你区人大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条例》,对供销合作社承担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职责,执行统一归口经营予以明确规定,实行烟花爆竹专营专卖和专营检封标志制度,推行挂牌连锁配送经营和销售,是对国家政策的具体贯彻落实,也是加强安全管理的有力制度保障,与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基本精神是完全一致的,是在结合本地情况下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你社应当在自治区人大、政府的领导下,积极贯彻执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经营管理职责,切实提高经营安全意识,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的统一归口经营工作。”

(三)坚持“六个统一”,搞好连锁配送,加强网络经营建设

2001年,我社联合经贸委、公安厅、工商局等厅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在全区实行烟花爆竹挂牌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在全国率先实现“六个统一”经营管理模式,即:“统一连锁标牌,统一专营供货,统一商品检封,统一市场监管,统一配送服务,统一批发价格”,形成了全国首家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连锁配送网络。为了规范我区市场秩序,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我社根据《条例》中关于“对烟花爆竹实行连锁配送”的相关规定,继续推行烟花爆竹挂牌连锁经营,坚持“六个统一”这种行之有效的经营管理模式,加快零售网点的布设,充分发挥中转配送站、常年销售点的作用,以资产为纽带,完善连锁经营集中配送服务网络,进一步科学、合理、有效地扩大全区连锁配送覆盖面,加快构建和完善全区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网络体系。

(四)严把批发企业准入关,从源头上控制危险劣质产品流入

根据《条例》规定,我社确定宁夏供销社日杂鞭炮有限公司为我区专营专卖批发企业,并要求公司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与经营的关系,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建立安全经营管理的长效机制。依据《条例》规定,宁夏供销社日杂鞭炮有限公司改建了烟花爆竹专用库,并经过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和银川市安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公司也依法被自治区安监局批准为烟花爆竹专营专卖批发企业。在我社的严格监管和指导下,公司加强配送设施建设,完善储存条件,购置了烟花爆竹专用车辆,改建烟花爆竹专用仓库,并通过自治区和银川市安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准,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全区烟花爆竹销售、运输和储存的安全和正常供应。这既从源头上控制了危险劣质产品的流入,也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我区烟花爆竹多头批发、事故频发的混乱局面,有效避免了大的安全事故。2006年春节期间,我区共燃放大中型礼花30场,鞭炮公司批发、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没有发生一起较大伤人事故。我区在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前提下,坚持专营不垄断,即批发环节严格管理;零售环节按照“布局合理,方便购买,安全有序”的原则依法布点、放开经营。政府放心,百姓也满意。为此,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被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评为2006年度区直部门“亮点”工作,宁夏供销社日杂鞭炮有限公司也再次被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评为“全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为了衔接好贯彻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与自治区《条例》的关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6年12月30日批转了《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供销合作社〈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推动了我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再次呈现出求真务实、依法管理的良好局面。针对元旦、春节出现办证难问题,为了依法维护我区多年坚持的“管而不禁,放而不乱”安全良好局面,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在《通知》中明确,“烟花爆竹长期销售许可证由安监部门核发,元旦、春节期间临时销售许可证由公安部门核发”,从而有效地保证了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安全正常供应。

(五)我区的管理经验对其他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特殊消费商品,在安全管理方面应该有特殊的要求。实践证明,我区率先对烟花爆竹实行依法管理,同时,坚持专营不垄断,即批发环节严格管理;零售环节按照“布局合理、方便购买、安全有序”的原则依法布点,放开经营,这是坚持实事求是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条例》的出台和落实,有效地从源头上控制非法劣质产品的流入。既满足了老百姓节日燃放的需求,活跃了节日气氛,又减少了事故。《条例》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全国率先审议通过的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同时也对北京、重庆和国务院先后出台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区在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中的一系列创新安全管理措施以及积累的切实可行的宝贵经验和管理制度,多次在全国同行业和供销社系统及相关部门被推广介绍。先后有全国政协副主席白立忱、国家安全生产督察组、公安部督察组韦国海、孙华山、张广钦、王新建等领导及自治区有关部门领导亲临我区视察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对以上创新举措和工作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同时,先后有来自北京、上海、天津、浙江、黑龙江、河北、湖南、广东等20多个兄弟省(区)市的经营管理部门组团到我区学习交流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经验。《中华合作时报》《中国安全生产报》《日杂市场报》《宁夏日报》及有关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曾多次宣传、采访报道宁夏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经验。宁夏供销社日杂鞭炮有限公司也先后被有关部门评为“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先进单位”“银川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授予“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

三、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近几年来,中央机构编办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调整了部门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条例》和国务院公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也先后对烟花爆竹的监管工作职能进行调整。2005年,自治区安监部门正式接管了我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部分监管职责后,结合《条例》的出台,在依法落实烟花爆竹经营监管职能调整中做了大量工作,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的是,目前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还在逐步完善中,乡镇基本上没有安监机构和监管人员;基层安监部门人员少,每个市县(区)仅有几名工作人员,烟花爆竹销售发证及销售时间集中,发证和市场监管难度大;安监部门缺少相应的执法措施。2006年元旦前夕,我区烟花爆竹销售点出现了守法经营办证难、非法产销商贩泛滥甚至抗法的情况。

为了继续贯彻落实好《条例》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和安全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我社将认真总结实践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经营管理,在四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搞好宣传工作,使《条例》深入人心,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营造良好的法律和舆论环境;二要继续坚持“六个统一”经营模式,继续推行烟花爆竹挂牌连锁经营,充分发挥中转配送站、常年销售点的作用,以资产为纽带,完善连锁经营集中配送服务网络,进一步科学、合理、有效地扩大全区连锁配送覆盖面,加快构建和完善全区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网络体系,从源头上杜绝私炮流入我区市场;三要严格管理,督促全区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继续坚持和完善购销、运输、储存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严格、科学、规范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经营制度落到实处;四要积极配合安监、公安等部门加强烟花爆竹市场整顿,确保烟花爆竹安全有序经营,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和安全管理再创佳绩。

2007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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