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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检查证》的通知

时间:2022-10-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现将核发该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本证由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负责签发。持证人员只限于在核发机关所辖地,对批发、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供销部门持证检查人员发现违反规定批发、销售的应及时交公安部门处理。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中必须持证检查,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检查和影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严肃处理。

关于核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检查证》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区)公安处、局(分局)、供销社、日用杂品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商业、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杜绝违章进货和危险劣质产品流入我区市场,逐步完善安全检查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措施,便于公安机关和专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自治区公安厅监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检查证》。现将核发该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发证范围

全区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消防部门的专职管理人员,供销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营公司的有关人员。

2.签发机关及要求

本证由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负责签发。证件须经各地治安部门审核后,在本人相片上加盖公安厅或当地市、县公安局公章,方为有效。

3.使用范围及权限

持证人员只限于在核发机关所辖地,对批发、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供销部门持证检查人员发现违反规定批发、销售的应及时交公安部门处理。

4.注意事项

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中必须持证检查,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注意工作方法。对拒不接受检查和影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严肃处理。

199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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