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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做好全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10-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抓紧做好我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确保按国家安监总局要求,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我区现有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许可证颁发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完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条件,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的重要环节。

关于抓紧做好全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抓紧做好我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确保按国家安监总局要求,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我区现有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许可证颁发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

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完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条件,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的重要环节。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总体要求,抓紧时间开展相关工作,在规定时间进度内,按许可条件和程序要求,完成本地区现有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许可证颁发工作。

二、落实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工作进度

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特别是石嘴山、吴忠、中卫、固原市安监局,要摸清辖区内市、县、区未换证烟花爆竹零售企业数量和相关人员培训情况,并根据《关于开展全区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相关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宁安监综合[2007]22号)文件要求,尽快和区局确定的培训机构联系制定培训方案计划,通知需换证及申请办证的烟花爆竹零售企业按计划要求参加培训,确保在2007年5月30日前本地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企业具备颁证各项条件,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现有企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三、严格经营许可证审查和颁发工作

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烟花爆竹零售企业的审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烟花爆竹零售企业,要明确规定存储限量;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法定代表人未经安全培训的,坚决不予颁发(换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原经营许可证尚在有效期的予以收回。凡是在2007年6月30日以后没有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单位一律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四、建立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基本信息

自治区安监局已制定了《宁夏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基本信息统计表》,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中,要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在认真填写基本信息统计表的基础上,建立本地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企业基本信息档案,及时掌握、跟踪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企业的经营安全状况。

五、定期及领证时报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企业基本信息

1.请各市、县安全监管局于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将本地区《宁夏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基本信息统计表》报自治区安监局监管二处。2.各市、县安全监管局在到区安监局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也要提交截止领证时的《宁夏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基本信息统计表》和换证及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业单位已参加培训人员汇总表,作为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必备材料。

附表:1.宁夏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基本信息统计表(略)

2.换证及申请办理许可证烟花爆竹单位已参加培训人员汇总表(略)

200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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