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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2-10-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此,国务院颁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协作,持续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防重特大爆炸、火灾事故的发生。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烟花爆竹各类从业单位的经营行为,确保烟花爆竹各项许可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巩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良好局面,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今年以来,全国各地多次发生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引发的爆炸和火灾等重特大伤亡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究其原因,主要是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屡禁不止,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打击不力。对此,国务院颁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实际,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实现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确保全区经济社会安全健康发展。

二、明确职责,依法有序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

(一)根据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区烟花爆竹的经营方式分为批发和零售。

对于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经营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颁发或换发与经营方式相对应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式样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对于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从业单位,自治区公安部门将颁发与从业形式相对应的,由国家公安部统一规定式样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和《焰火燃放许可证》。

(二)自治区烟花爆竹专营专卖批发企业由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确定,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并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三)受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托,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负责各市、县(区)、乡(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布点和审核工作。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及市辖区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其他县(市)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的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管理。

(四)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受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的制证工作,对全区各地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者核准、颁发《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并对持有《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进行安全监管。《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0天,过期作废。

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应会同各级公安、安监、城管等部门研究制定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合理布点方案,公安部门据此核发《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者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应当交由专营专卖批发企业免费代存。

(五)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负责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各级公安部门负责监管烟花爆竹运输、燃放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单位从业资格条件的审查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负责查处非法运输、邮寄、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负责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三、严格准入,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市场经营安全监管工作

(一)继续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烟花爆竹专营专卖和专营检封标志制度,推行挂牌连锁配送经营和销售。

批发、零售的烟花爆竹,应当加贴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监制的烟花爆竹专营检封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无专营检封标志的烟花爆竹,不得伪造专营检封标志。

凡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及《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二)烟花爆竹的采购、批发,由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确定的专营专卖批发企业统一组织从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进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从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专营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他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准到生产厂家自行定购烟花爆竹。

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要指导督促专营专卖批发企业加强连锁配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布局合理、方便购买、安全有序”的原则,改善配送设施条件,方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就近、及时进货,保障节日市场需求。

(三)在烟花爆竹生产领域,要继续坚持“严格条件、不批新厂、逐步退出、打击非法”的原则,不再审批新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四、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各市、县(区)政府要组织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供销社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从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产品质量等各个环节,切实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协作,持续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防重特大爆炸、火灾事故的发生。要特别加强对元旦、春节等节假日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的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经营措施,及时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烟花爆竹,确保节日期间烟花爆竹市场的安全。各市、县(区)政府要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电话,群防群治,把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落在实处。

五、广泛宣传,普及公民守法意识

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和烟花爆竹专营单位要通过电视、报纸、电台、互联网等,开辟专栏,宣传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把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而导致的事故作为典型案例,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自觉抵制消费劣质烟花爆竹,尤其要在中小学生中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教育,提高识别能力,增强自我保护和安全防范意识,努力在全区形成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法制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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