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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湾区住房管理

时间:2022-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初期,以居住面积计,每平方米月租0.324元。1991年6月1日,实施市住房制度改革,对直管公有住房租金进行调整。卢湾区境内公房欠租较严重,1960年欠131.37万元;1964年欠182.05万元,为应收月租3倍。新中国成立后,卢湾区长期租金偏低,调整后仍不敷建材价格和维修费用的上升,难以“以租养房”。

3.1.4 卢湾区住房管理

新中国成立以后,城市住房管理分为公有住房和私有住房两大部分。

公有住房管理由三个方面组成:产业、租赁和租金管理。公房租赁按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收取不同标准的租金。

居住用房租金。新中国成立初期,以居住面积计,每平方米月租0.324元。1976年1月,按《上海市住房收费暂行标准》(简称《暂标》)进行调整。当时境内直管公房居民105963户,月租总额475134.22元。其中,62208户高于《暂标》,占58.7%,降低月租85520.87元;40742户低于《暂标》,占38.4%;不增不减3013户,占2.8%。调整后,全年租金降低1026250.44元。1991年6月1日,实施市住房制度改革,对直管公有住房租金进行调整。调整前,直管公有住房住户114006户,应收月租46.67万元,户均4.09元;调整后,住户114197户,应收月租94.85万元,户均8.31元。应收月租总额增加48.18万元,户均增加4.22元,提高1.03倍。

非居住用房租金。新中国成立初期,办公用房按使用面积计,每平方米月租最高1.538元,最低0.482元;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计,每平方米月租最高2.303元,最低0.470元;非居住用房按建筑面积计,每平方米平均租金0.471元。1986年5月,调整新办企业沿街营业用房租金标准,当年调整452户,月租总额从14786.90元增为86496.55元,净增71709.65元;次年调整223户,月租总额从11497.47元增为75290.02元,净增63792.55元。1987年4月,对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标准再次调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3.23元,是原来的6.9倍。境内4255承租户,月租从23.18万元增为174.58万元,应增加151.40万元;对亏损企业、个别服务性单位和经济困难的事业单位,减免2098户,占总户数49.3%;减免租金60.15万元,占调整后租金34.5%,实际净增月租金91.25万元。

清理欠租。卢湾区境内公房欠租较严重,1960年欠131.37万元;1964年欠182.05万元,为应收月租3倍。“文化大革命”期间更逐年上升,1969年497.00万元,1976年866.20万元,达应收月租14.4倍。经清理至1993年底,尚欠60.29万元,其中居住用房54.95万元,非居住用房5.34万元。

新中国成立后,卢湾区长期租金偏低,调整后仍不敷建材价格和维修费用的上升,难以“以租养房”。1976年,租金等收入总额672.71万元,而修缮费经营管理费、业务费等支出总额738.95万元,亏差66.24万元。1991年,收入总额2776.69万元,支出总额3343.15万元,亏差566.46万元。

私有住房管理由4个方面组成:产业、买卖、租赁和监督修造。其中私房租赁:1956年,区内共有私房业主10274户,建筑面积220.75万平方米,占房屋总面积55.70%,其中出租户9901户,占业主数96.4%,出租面积占私房总面积77.4%。社会主义改造后逐年下降,1973年出租户仅占私房户9.4%,出租面积占私房总面积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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