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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得到视频版权授权

时间:2022-03-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一旦其发布了权利管理信息或者采用了TPMs措施,对于它们的篡改、去除和破坏行为就是违法的。因此如果没有TPMs和RMI,数字环境中的版权作品很难得到适当的权利保护。例如,数字技术使得以章节为单位出售数字出版物内容成为可能,但是同时它也带来了相关的版权问题。
数字版权_海外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年度报告(2010)

五、数字版权

版权问题一直是数字出版进程中广受关注的热点问题,其中版权保护仍是研究焦点,每年都涌现出许多相关研究。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数字出版开始小规模盈利,过去一年多关于数字版权交易和授权的原则、规则和实操等问题开始进入研究者视野。

1.数字版权保护

有效的版权保护是数字出版的基础,它包括:良好的版权立法;有效的识别和技术保护措施;安全的网络;快捷的强制执行措施。但是一般而言,在数字出版范畴内谈论版权保护,研究者最关心的主要还是两点,即版权立法和技术保护(Koskinen-Olsson,2008;Nawotka,2008;Christman,2009)。

虽然在数字环境中更加强调作品的技术保护,但是好的版权立法乃是技术保护的基础和前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WIPO Internet Treaties)为解决数字时代的版权问题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到2007年11月这些条约已经得到64个国家的批准。条约规定了网络环境中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与义务,并对现有的一些权利进行了更新,包括:向公众传播权和向公众提供权;采取技术保护措施(TPMs)的义务;发布权利管理信息(RMI)的义务。后两条是传统版权保护法规所没有的,权利所有人可以有选择地实施。但是一旦其发布了权利管理信息或者采用了TPMs措施,对于它们的篡改、去除和破坏行为就是违法的。因此如果没有TPMs和RMI,数字环境中的版权作品很难得到适当的权利保护。

TPMs是控制内容存取和使用的技术,包括限制存取技术、加密技术和版本保护技术等。识别系统是TPMs的重要基础,其主要作用是确认作品是什么,但是它并不直接保护作品免予未取得授权的使用。识别系统主要有两大类,第一类是标志符(identifiers),主要是一些数字和其他符号。印刷时代的出版物标志大家都很熟悉,比如国际标准书号(ISBN)、国际标准刊号(ISSN)等。针对数字作品,许多机构开发了不同的标志符号,如数字对象标志符(DOI)(30)、国际标准音像号(International Standard Audiovisual Number,ISAN)(31)、文本作品标志号(International Standard Text Code,ISTC)(32)以及针对行为主体(自然人和法人)的姓名标志符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 Name Identifier,ISNI)(33)等。第二类是数字签名和标记,如水印和指纹等。

权利描述语言(RELs)是数字权利管理技术的组成部分。这是一种基于XML的语言,一般是机器可读的,描述与数字内容使用与发行相关的权利。它可以是权利所有人的简单声明,也可以是组成电子交易系统(有时被称为可信任的系统)的十分复杂的要素组合。最近的例子如世界报纸协会、世界出版商协会和欧洲出版商协会联合发布的在世界范围内促进存取的内容自动存取协议(the Automated Content Access Protocol,ACAP)等。(34)

从数字出版的角度来看,权利保护将是很长时期内必须面临的严峻挑战,就如许多研究者一直强调的那样,尽管版权所有人有权控制数字作品的复制与传播,必要的例外与限制也仍然是需要的,以便平衡数字版权权利人和公众的利益。

2.版权交易

有一种激进的看法认为出版业其实是一个依靠管理和交易版权及各种附属权利来维持经营的。在出版物日渐失去实物形态的数字时代,这种说法似乎更加容易被人接受了。从数字出版商的角度来看,数字出版物的版权交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获取数字版权;另一方面是通过数字版权获得收益。最近这一领域的研究对两方面都有涉及。

Franziska Hildebrandt(2008)建议要获得数字版权,首先要区分两种形式的权利,一是电子权(electronic rights),即制作作品的电子书版本的权利。这里所说的电子书版本是数字电子形式的作品,是完整的、逐字逐句转换的、没有增强功能也未曾改变内容及其呈现形式,更没有增加声音、图像和其他材料,换句话说,其文本和插图与印刷版本中出现的完全一样。二是多媒体出版权(multimedia publishing rights),包括全面的多媒体权,或者将经过选择的材料用于更大型多媒体作品(如CD-ROM产品)的权利。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会添加诸如声音、图像等元素。该权利与多媒体互动产品有关。

Hildebrandt认为对于大多数出版商而言,电子书是一种图书发行的替代性渠道,而不是一种转授权行为(sublicensing)。因此出版商倾向于将电子权括入书卷权利(volume rights)(35)当中,并且主张出版合同中的版税已经包含有取得电子权而付出的报酬。一般来说,出版商在获取全球翻译权的合同中,务必要保证同时获得电子权。至于多媒体出版权,目前一些出版商更愿意将其视为附属权利中的第二连载权(second serial rights)。与戏剧改编权等不同的是,出版商和权利所有人的收入分成比例尚未确定下来。至于具体的版税计算,既可以以除去增值税的零售价格为基数,也可以以净销售收入为基数。

此外,数字出版还常常带来一些印刷时代未曾碰到的版权问题,对此,人们往往会比照传统的做法来寻找解决方案。例如,数字技术使得以章节为单位出售数字出版物内容成为可能,但是同时它也带来了相关的版权问题。为此,Nawotka(2008)提出可以用连载权(serialization rights)的思路来尝试解决这个问题。

在印刷时代,知识产品的物理版本一次性地销售给用户或中介机构(如图书馆),但是在数字时代,对于在线知识产品的存取往往通过授权而不是买断销售的方式来加以控制。授权是一种非常灵活的工具,可以提供多种存取方式和途径。授权协议主要明确向用户授予何种权利,其义务又有哪些。授权协议可以是某个权利人单独使用的,也可以是行业通用的。Beetz(2008)阐述了出版商如何在B2C或者B2B市场上销售数字内容,或者更加确切地说进行数字版权的授权交易。他指出在此过程中应该设计好交易方式,而且在数字版权交易的谈判中也有许多问题值得注意。

但是在这方面,更加系统和清晰的梳理是由Koskinen-Olsson(2008)做出的。她认为数字权利的授权模式将因为发生的市场不同而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无技术保护的授权。一般认为知识数字产品和娱乐数字产品有很大差异,由于前者主要由机构用户(大学、图书馆等)购买,因此是一个B2B市场。它常用的模式是站点授权(site license)。图书馆常常组织本地的、国家级的乃至国际的联盟来获取授权。这是一种基于信任的授权模式,比如,一旦向大学授权,该机构中的所有用户都可以使用。(2)基于数字权利管理系统的授权。这种模式在消费市场较为常见,通常包含识别系统和一些TPMs。通过它,权利管理人可以控制谁可以看内容、在哪些地域看、看多久以及以何种方式看。它可以是完全的交易系统,也可以不涉及任何报酬,比如数字图书馆的借阅系统。(3)知识共享授权模式(creative commons licensing)。如果权利所有人并不打算依靠授权获得收入,那么知识共享授权就是很好的选择。许多开放存取出版物都采用这种授权方式。(4)集体授权模式。在数字出版物涉及大量权利人时,比如大规模的数字化项目,往往必须启用集体授权模式。复制权组织(RROs)与许多出版商、作者和其他权利所有人合作不断地开发许多新型授权模式。如澳大利亚的版权代理有限公司(CAL)为高校开发的课程包服务,CAL网站上的授权系统与出版商服务器的内容相连,用户可以开发他们自己的课程包,学生也可以通过口令存取在线内容。

还有一些数字版权相关问题也引起了研究者的注意(Picker,2009;Hirtle,2008),比如数字出版背景下的孤儿作品,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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