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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组织类型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授权组织类型目前,理论上对授权组织的研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将其科学地进行分类还有待时日。第二种类型的授权组织,即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又如《商标法》第20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事业单位在授权后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情况较多,其中,国务院下属的专利局就是典型的经授权的事业单位。

三、授权组织类型

目前,理论上对授权组织的研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将其科学地进行分类还有待时日。授权组织的类型可归纳为三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第一种类型的授权组织,即派出机构,往往是政府中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工作机构。派出机构种类繁多,如审计署的办事处等。当派出机构获得了法律、法规的授权,其就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在授权范围内对外实施行政行为。

第二种类型的授权组织,即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作为行政组织的构成要素之一,其主要特征是:(1)是一种行政组织,无论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设置与存在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对行政事务的管理;(2)行政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立的法律根据多是行政组织法,或其他的法律、法规;(3)行政机关内部机构依照法定授权才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内部机构作为授权组织主要有两种情况:

1.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直接成立的专门行政机关内部机构。例如《专利法》第43条规定,“专利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专利局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又如《商标法》第20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还有如《计量法》中设立的质量检定机构,也是行使专项职权的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在法定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众多行政机关的内部职能部门依法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而成为适格的行政主体。例如,《价格法》中规定,各级物价部门的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第三种授权组织,即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一个组合概念,其具体形态是丰富多样的,它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社会团体或群众性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可以通过行政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的其他组织主要有以下四种:

1.行政性公司(4)。所谓行政性公司是指以公司的成立要件而成立,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同时又承担一部分行政职能的组织。行政性公司往往是行政机关设立的集经营和管理于一身的组织,它们是一种经济实体,但同时又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拥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

2.经授权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在授权后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情况较多,其中,国务院下属的专利局就是典型的经授权的事业单位。

3.经授权的企业单位(5)。相对与经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的事业单位,经授权而从事一定行政职能的企业单位要少得多。例如《电力法》中所规定的电力部门是经过法律授权而进行一定行政管理的企业单位。而广泛存在的电信部门也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但经过法律、法规的授权而成为通信部门的主管单位。

4.经授权的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行政管理实践中,法律、法规还把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授予社会组织,如工会、妇联等,让其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而一些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及专业性协会也可以经法律、法规授权后成为授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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