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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消防管理

时间:2022-10-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12月25日发布了《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务院部门规章形式,对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出法律规定。这个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颁布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成为了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集贸市场消防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

第五节 集贸市场消防管理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时候,我国的集贸市场还处于建设初期,发展十分缓慢。当时,一个中等城市也就才有那么屈指可数的几家国营市场,而且建筑条件简陋、整体规模不大、经营品种单一,仅能满足人民群众最基本的日常生活的需要。到了八十年代后期,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以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发展、完善,社会上的商品物资日益丰富,人民群众的生活品味日益提高,加强商品交易、加速物资流通的需求越来越迫切,集贸市场的建设就随着这种大趋势,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不仅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种类不断增加,而且涉及范围越来越宽、经营品种越来越多,大型化、高档化、综合化成了当今集贸市场建设的主流趋势。

当然,这从一个侧面充分反映出了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给我国社会发展带来的巨大生机和活力,然而,从另一个角度看,高速发展造成的盲目建设,利益驱动带来的无序竞争,也使得相当多的集贸市场从一开始建设或使用时,就存在着诸多隐患,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难题。为此,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12月25日发布了《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第19号令),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务院部门规章形式,对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出法律规定。这个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颁布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成为了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集贸市场消防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

一、集贸市场的定义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二条明确规定: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可见,公安部第19号令中所规定的集贸市场类型,既有室内的,也有室外的;既有地下的,也包括地上的;未明确作出规定的其他类型,也要结合实际参照此办法执行。因此,可以说,只要是经过合法登记注册的市场,都可以适用于公安部第19号令的相关规定。

二、集贸市场存在火灾隐患的主要类型

(一)建筑物自身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有的城乡集贸市场除1980年以来新建的为数不多室内市场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的以外,其他类型的集贸市场,如棚顶市场、临街市场、地下市场等,普遍存在着建筑耐火等级偏低、防火间距不足、未进行防火分隔,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宽度不够、灭火设施不足,摊位、柜台密度过大等问题。有的是占用消防车通道和防火间距严重威胁周围建筑的防火安全。另外,集贸市场由于交易、销售的需要,建筑面积大、跨度大,一旦发生火灾,易形成火烧连营的现象。

(二)可燃商品多

集贸市场的商品除农贸市场中的一些鲜湿的农副产品外,其余商品如服装、鞋帽、塑料制品、交电、文化用品、工艺美术品、家具、板材等均属可燃商品。有些商品如油漆、赛璐珞制品、烟花爆竹、丁烷气瓶等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绝大部分市场没有设置专用的仓库,商品储存管理混乱,火灾危险性极大。

(三)人员密集,疏散困难

集贸市场物资集中,经营的商品大多以居民群众生活中吃、穿、用不可缺少的商品为主,人员复杂且流动量大,移动火源多。节假日期间,许多市场的顾客流量远远超过市场的承受能力,一旦发生火灾蔓延迅速,难以控制,加上人员疏散时拥挤、踩踏,很容易造成人员的大量伤亡。

(四)用火用电多,容易引起火灾

集贸市场业主分散,在经营、照明、做饭过程中,使用大量火源电源,有的市场是前店后库,店中有店,商务洽谈、生活起居混于一室,用火、用电、用气点多、量大,加上许多市场用火、用电、燃气用具的安装和使用没有统一规划和管理,商户易出现违反电气安全管理、操作使用规程,用火用电不注意安全的现象,容易发生火灾事故。

三、集贸市场的主要防火要求

(一)建筑防火

1.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集贸市场,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并经过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方可使用。主办单位和经营者如需改变建筑布局或使用性质,应当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批准。

2.凡在城镇设置建筑为半敞开式或者露天集贸市场的顶棚应当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3.露天集贸市场周围应当留出消防车道,不得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在高压线下两侧5米以内,不得摆摊设点。

4.集贸市场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市场内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不同的区域,区域之间应留出足够的安全疏散通道。

(二)安全疏散

安全疏散设施是火灾情况下疏散人员、抢救物资、进行灭火战斗的重要通道,是建筑物发生火灾后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由于集贸市场人员流动量大、商品多,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因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数量、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等设置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三)用火用电防火

1.集贸市场内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在划定的严禁烟火的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烟、禁火标志。

2.集贸市场内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统一由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施工单位和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严禁个人拉设临时电线。集贸市场营业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室外集贸市场不应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集贸市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3.动用明火时应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定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维护管理

1.集贸市场内的营业厅、办公室、仓库等用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由主办或合办单位负责配置灭火器材。

2.集贸市场建筑物内的固定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由集贸市场产权单位负责。专职或义务消防队所必需的消防器材装备,由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配备。各摊位在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组织下,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并掌握使用方法。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公共消火栓圈入摊位内。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基本的消防通讯和报警装置,一旦发生火灾能做到及时报警。

(五)强化消防安全宣传

根据《消防法》《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使主办单位转变重效益,轻安全的观念,合理设置柜组、摊位,防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得以降低消防安全要求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同时,运用广播、标语、消防宣传图片、火灾案例等形式对广大经营户进行消防安全意识宣传教育,提醒他们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不要乱堆乱放商品挤占公共通道,不要乱拉乱接电线和随意用火,做到: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千方百计控制和减少火灾发生。

(六)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集贸市场内的各类人员,应当接受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摊位经营人员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扑救火灾的义务。

1.下列集贸市场,应当配备专职防火人员:

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0个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

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外集贸市场。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地下集贸市场。小于上述规模的其他集贸市场,可设兼职防火人员,有条件的可设专职消防人员。

2.下列日用工业品市场及综合集贸市场,应当建立各种形式的专职消防队。一时难于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有效应急措施:

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40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地下市场。

四、集贸市场内部消防检查的主要内容

1.市场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市场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2.市场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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