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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单位管理

时间:2022-10-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有关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检查、指导,督促重点单位执行消防法规,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公安消防部门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统筹协调,共同促进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一节 重点单位管理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的意义

无数火灾实例说明,一些单位发生火灾后,不仅会影响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而且还会影响一个系统、一个行业、一个企业集团,甚至影响一个地区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社会的安定。如一个城市的供电系统或液化石油气、燃气公司等单位发生火灾,就不仅是影响企业本身,而且会严重影响其他单位的生产和城市人民的生活、社会的安定;有些厂的产品是全国许多厂家的原料或配件,这个厂如果发生火灾而造成了停工停产,其影响会涉及到全国的其他行业,如果其产品是出口产品,还会影响国家的声誉。另外,现在一些具有一定规模的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着很多甚至是跨地区的分公司、分厂,一旦某一分公司发生火灾,就会对整个公司的发展造成影响。因此,必须把一些火灾危险性大和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单位列为消防工作的重点管理。重点单位的消防工作抓好了,消防工作就主动。所以,抓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工作,对做好全局性的消防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下列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电、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档案楼、展览馆、博物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

(十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十三)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

(十四)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以及其他大型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五)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措施

(一)重点单位要履行《消防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依法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严格、自觉地履行《消防法》确定的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7.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9.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上述法定职责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对各条规定细化、量化工作标准,并认真执行,抓好落实。定期总结评比,奖优罚劣,奖惩严明,保障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在本单位的全面贯彻执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检查、指导,督促重点单位执行消防法规,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是政府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要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点工作来抓,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原则,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划分管辖范围,分清责任,列入监督检查的重点。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3.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4.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7.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0.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上述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2.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公安消防机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者依法实施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人员。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总之,要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促进重点单位消防工作的落实。在加大监督力度的同时,公安消防机构还要加强对重点单位从业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的指导,积极为重点单位搞好消防咨询,热情为重点单位排忧解难,不断改善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和公安部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消防部门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以标准化管理为牵引,推动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单位防控火灾能力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社会化格局,建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标准化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1.责任制度建设。建立完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2.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以及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单位消防档案。

3.标识设施建设。一是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以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标识化建设;二是单位(场所)、部位安全布局、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

4.管理程序建设。建立完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明确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的内容、要求,明确火灾隐患整改的程序、要求,明确火灾事故处理的程序、内容和要求。

公安消防部门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统筹协调,共同促进标准化管理工作。要坚持把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与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坚持把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与日常消防监督执法结合起来,严格消防行政许可,加大打击消防违法行为的工作力度,消除滋生隐患的根源;坚持把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与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结合起来,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真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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