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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售农药,违法广告须受罚

时间:2022-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向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这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其停止侵权,为生物化学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案  情】

刘某等三人合伙在某县城开办了某化学制品厂,生产由吴某提供配方的“洒得安”农用杀虫剂。吴某在向该化学制品厂提供的“洒得安”说明中对另一种同类杀虫剂“麦稻乐”的功能进行了贬低。后刘某将说明内容稍加修改,并在说明书中宣称:“请广大用户认准我厂生产的‘××牌’正宗‘洒得安’,它对人体绝对无毒无害,保证杀灭麦、稻害虫的有效率达95%以上”。化学制品厂印制了2000份“洒得安”说明书向全国有关单位邮寄了数百份,并在国内多家报纸上以上述内容进行广告宣传;致使某生物化学厂“麦稻乐”农用杀虫剂的销售受到很大影响,有的客户要求停止执行已订立甚至已部分履行的合同。该生物化学厂于是起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化学制品厂停止专利侵权、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查明,生物化学厂生产的“麦稻乐”农用杀虫剂是经省农业局于1999年批准生产的农用杀虫剂;而化学制品厂生产的“洒得安”却无任何许可文件。“洒得安”和“麦稻乐”都是复方某酸乙酯制剂,基本原料相同但含量不同。

【点  评】

本案中,化学制品厂生产销售“洒得安”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第6条、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和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向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化学制品厂未取得许可证就进行生产和销售“洒得安”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此外化学制品厂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中关于农药广告内容和审查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17条的规定,该厂的广告中使用了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又使用了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违反了《广告法》。

化学制品厂及吴某的行为构成对生物化学厂的商品声誉的侵犯。本案中,化学制品厂和吴某为打开产品销路,在竞争中占有优势,利用产品说明书和广告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诋毁生物化学厂的商品声誉,已造成后者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这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其停止侵权,为生物化学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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