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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炒外汇,被判非法经营罪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11年12月2日,被告人钱某、李某、苗某注册成立某信息投资咨询公司,钱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财物管理工作,苗某负责公司市场及日常行政管理,李某负责外汇保证金交易技术工作。

2011年12月2日,被告人钱某、李某、苗某注册成立某信息投资咨询公司,钱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财物管理工作,苗某负责公司市场及日常行政管理,李某负责外汇保证金交易技术工作。2011年11月至2012年7月间被告人张某任公司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行政管理工作,该公司先后招聘员工30余人。该公司成立后经营的业务:发展客户投资外汇保证金交易,客户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后在我国境内将投资的人民币兑换成美元以“境外培训”或“留学”的名义汇至境外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后由该公司操盘手或客户经理为客户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客户盈利后公司抽取利润的10%~30%佣金,即信息咨询费;另外,每交易一标准手即1000美元,境外交易机构返给该公司30美元至50美元不等的交易佣金。

2012年4月,被告人秦某与该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A市B区租赁两间房屋作为办公地点,以该公司的名义发展客户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2012年4月至8月,秦某非法拉拢客户共计20余名,投入资金29万余美元、19万余人民币汇至境外交易平台指定账户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该公司返给秦某交易佣金提成8万余人民币。

2011年5月至2012年8月,该公司共计非法拉拢400余名客户投资资金共计320万余美元、770万余人民币、1.9万余澳元汇至境外交易平台指定账户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该公司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共计2.5万余单。

法院经审理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钱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二、被告人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三、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四、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五、被告人秦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六、被告人钱某、苗某、李某、张某、秦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公安机关已查扣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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