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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销不合格农药违法应受处罚

时间:2022-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肖某在未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经销农药。剩余32件农药,被工商局依法予以查封。后工商局查明,肖某经销的“绿春”牌辛硫灭扫利乳油,其产品的成分实际含量与产品标识上标示的成分含量不符,属不合格农药。肖某无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该条例的规定。同时,肖某经销不合格农药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

【相关法条】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案  情】

肖某在未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经销农药。2005年3月,肖某向某市农药厂定制生产农药“绿春”牌辛硫灭扫利乳油。为了使自己经销的农药畅销,在洽谈定制产品时,肖某有意要求厂家在生产该批农药时,将甲氰菊脂和辛硫磷含量降低,但要求厂家在生产出的该批产品的包装瓶贴上仍贴为该厂家正规产品的标识,使该批产品的进价由原每件84元降低到66元,后于2005年4月共购进40件,计购货款为2640元。2005年5月该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检查发现,肖某经销的该种农药涉嫌质量不合格,为此,工商局正式立案予以调查。经查到案发时止,当事人以75元/件的价格销售了8件,计销货款600元,从中牟利72元。剩余32件农药,被工商局依法予以查封。后工商局查明,肖某经销的“绿春”牌辛硫灭扫利乳油,其产品的成分实际含量与产品标识上标示的成分含量不符,属不合格农药。

【点  评】

本案中,肖某未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便经销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根据《个体户暂行条例》第7条的规定,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肖某无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该条例的规定。根据《个体户暂行条例》第22条、第15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肖某经销不合格农药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肖某为降低成本,谋取更大利润,要求厂家采取降低农药的主要成分含量,且又在产品的包装上仍贴为该厂正规产品的标识,在销售过程中,也未如实地把该产品的实际含量告知消费者,造成消费者的误解,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应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0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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