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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无独立财产,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22-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经审理查明,丁某作为水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经代表公司出具了一张“借条”,承认欠款500万元,并愿意以个人房产及财产担保。丁某作为股东,无法证明水务公司具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水务公司和丁某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为避免一人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制度,《公司法》第64条又对股东责任做了规定。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  情】

某建筑公司和某水务公司(一人公司)于2007年1月16日就某县一项建筑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公司向水务公司支付了500万元合同保证金,并约定如果水务公司未给建筑公司承建此项目,除退还500万元保证金外,另支付150万元给建筑公司作为补偿。后由于水务公司的原因,无法将某工程交给建筑公司承建,建筑公司以此为由起诉,同时将水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唯一的股东)一并起诉,要求丁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审理过程中,丁某辩称:施工合同发包人是水务公司,丁某是法定代表人,承包人是建筑公司,双方均盖了公章,均有营业执照,双方均是法人行为,将丁某列为被告缺乏法律依据。法院经审理查明,丁某作为水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经代表公司出具了一张“借条”,承认欠款500万元,并愿意以个人房产及财产担保。另外,水务公司为另一公司转让给丁某,该公司与丁某恶意串通转让没有任何资产的公司股权,丁某没有支付合理对价,没有向公司投入资产,导致水务公司没有履行合同能力。丁某作为股东,无法证明水务公司具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水务公司、丁某退还建筑公司合同保证金500万元、支付合同补偿金150万元,合计650万元。水务公司和丁某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点  评】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举例来说,就是一人公司的债务,只需要由公司的财产来进行偿还,而不牵涉到股东个人的财产安全。此前被广泛使用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企业的债务需要个人来偿还,与之相比,一人公司被普遍认为具有较大的优越性。但为避免一人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制度,《公司法》第64条又对股东责任做了规定。本案中,丁某未真正对公司进行出资,且作为股东,无法证明水务公司具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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