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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要承担风险的吗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形财产保险和无形财产保险共同构成了广义财产保险。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障对象的财产保险,是财产保险中发展较晚的险种。而保险人经营各种类别财产保险业务,则意味着承担起对保险客户保险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一节 财产保险概述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的经济补偿制度。作为现代保险业的两大部类之一,财产保险通过各保险公司的社会化经营,客观上满足着人类社会除自然人的身体与生命之外的各种风险保障需求,是当代社会不可缺少的一种风险管理机制和经济补偿制度。

根据经营业务的范围,财产保险可以分为广义财产保险与狭义财产保险。其中,广义财产保险是包括各种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业务在内的一切非人身保险业务。狭义财产保险则仅指各种财产损失保险,它强调保险标的是各种具体的财产物资。因此,狭义财产保险是广义财产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承保标的的虚实,财产保险又可以分为有形财产保险和无形财产保险。其中,有形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具备实体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它在内容上与狭义财产保险基本一致。无形财产保险则是指以各种没有实体但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的合法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利益损失保险业务等。有形财产保险和无形财产保险共同构成了广义财产保险。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一些国家对保险业的部类划分依据不一,亦造成了财产保险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的不统一。例如,有的国家称为产物保险,有的称为损害保险,有的则称为非寿险。其中,产物保险强调以各种财产保险物资为保险标的,经营业务的范围较窄。损害保险则从产物保险扩展到有关的法律风险与信用保险业务,而非寿险则还将各种短期性的人身保险业务包括在内。根据各种保险业务的性质和经营规则,将整个保险业务分为非寿险和寿险是一种国际惯例。我国将保险业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显然与国际通行的划分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不过,上述各种概念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业务经营范围的大小方面,而不会对认识财产保险性质及经营规则产生影响。

二、财产保险的业务种类

财产保险的分类方法很多,可按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划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以及原值保险、实际价值保险、重置价值保险等;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数量关系可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等。在此主要介绍的是我国财产保险按财产保险标的的分类。

(一)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即以被保险人的有形物质财产及其相关利益的损失风险为保障内容的各种保险业务的统称,是财产保险业传统的,也是最主要的业务来源,通常将财产损失保险按承保对象的性质不同划分为以下四类。

1.火灾保险。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财产损失保险。因早期此类保单中基本承保风险为火灾、雷电、爆炸而得名“火险”。

2.运输保险。运输保险是指以流动状态下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通常包括运输货物保险和运输工具保险两类。

3.工程保险。工程保险是指以增值中的各种在建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的一种财产保险,基本可分为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科技工程险。

4.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是以生长中的农业财产为承保标的,以农业生产经营者为保险对象,承保其在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经营中发生合同约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由于农业保险的经济意义重要性、风险广泛性及经营高难度性的特点,在国外,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保护。在经营形式上,可采取合作保险形式,或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实行减、免税政策,或采取政府分保,承担部分费用支出、超赔补偿、保费补贴等方式,并对部分险种实施强制保险,以体现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扶持,促进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在我国,《保险法》已将农业保险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对于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方向,正需要单独的立法规范及市场管理制度。

(二)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障对象的财产保险,是财产保险中发展较晚的险种。在西方发达国家,责任保险发展迅速,成为与传统财产保险相独立的一类重要业务。除了依附于运输工具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外,专门的责任保险品种主要有以下四种。

1.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固定场所进行生产、营业或其他各项活动中由于意外事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产品责任保险。承保制造商或销售商因生产或销售有缺陷的商品致使消费者或用户遭受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3.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对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等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4.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各种专业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承保的主要是保险客户的各种商业信用风险,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1.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以在商品赊销和信用放款中的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受的损失,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经济赔偿的一种保险。信用保险的主要种类可分为国内信用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2.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种保险,当被保险人违约不履行义务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证保险的主要种类有忠诚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投资保证保险。

三、财产保险的特征

财产保险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业务性质的补偿性,承保范围的广泛性,经营内容的复杂性,单个保险关系的不等性等方面。

(一)业务性质具有补偿性

投保人投保各种险别的财产保险,目的在于转嫁自己在有关财产物资和利益上的风险,当风险发生并导致保险利益损失时能够获得保险人的补偿。而保险人经营各种类别财产保险业务,则意味着承担起对保险客户保险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尽管在具体的财产保险经营实践中,有许多保险客户因未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损失而得不到赔偿,但从理论上讲,保险人的经营是建立在补偿保险客户的保险利益基础之上的。因此,财产保险费率的制定,需要以投保财产或有关利益的损失率为计算依据,财产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积累,也需要以能够补偿所有保险客户的保险利益损失为前提。

(二)承保范围具有广泛性

财产保险业务的承保范围,覆盖着除自然人的身体与生命以外一切风险保险业务,它不仅包括各种差异极大的财产物资,而且包容各种民事法律风险和商业信用风险等。

财产保险业务承保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财产保险的具体对象必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保险人在经营财产保险业务时,应当从稳健经营的原则出发,除非实力特别雄厚,否则不宜追求业务经营范围的“大而全”,而应当对所经营的财产保险业务范围主动地加以限制。

(三)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

1.投保对象复杂。投保对象既有法人团体,又有居民家庭和个人;既可能只涉及单个保险客户,也可能涉及多个保险客户和任何第三者。

2.投保标的复杂。财产保险的投保标的,包括从普通的财产物资到高科技产品或大型土木工程,从有实体的各种物资到无实体的法律、信用责任乃至政治、军事风险等。

3.承保过程复杂。在财产保险业务经营中,既要强调保前风险检查、保时严格核保,又须重视保险期间的防灾防损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理赔查勘等,承保过程程序多、环节多。

4.风险管理复杂。对每一笔财产保险业务,保险人客观上均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分析选择或风险限制,并需要运用再保险的手段来分散风险。

5.经营技术复杂。即要求保险人熟悉与各类型投保标的相关的技术知识。

可见,财产保险的经营内容具有明显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决定了财产保险经营的每一个业务领域均极富挑战性,保险人必须同时具备保险知识和与投保对象相关的各种技术知识。

(四)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

保险人根据大数法则的损失概率来确定各种财产保险的费率,这就决定了保险人从保险客户那里所筹集的保险基金与所承担的风险责任是相适应的。因此从整体上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是完全平等和等价的。

然而就单个的保险关系而言,却又明显地存在着交易双方在实际支付的经济价值上的不平等现象。一方面,在保险人承保的各种财产保险业务中,每一笔业务都是按照确定的费率标准计算并收取保险费,其收取的保险费通常是投保人投保标的的实际价值的千分之几或百分之几,而一旦被保险人发生保险损失,保险人往往要付出高于保险费若干倍的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在无数笔财产保险业务中,又有许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并未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损失,保险人即使收取了保险费,也不存在经济赔偿的问题,交易双方同样是不等的。

正是这种单个保险关系在经济价值支付上的不等性,构成了财产保险总量关系等价性的现实基础和前提条件,同时也促使着保险人在经营财产保险业务时,需要对保险客户投保的标的和风险进行选择和限制,以防止保险客户逆选择。

四、财产保险的作用

共同海损分摊制度到现代财产保险制度,财产保险的发展壮大本身表明了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对风险保障需求的不断增长,也表明财产保险是一种能够对社会经济发展起重要促进作用的制度,从财产保险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的作用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补偿财产的损失,维护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由于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难以避免的,因此,财产保险在现代社会中是一种必要的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和发展了财产保险制度,保险人可以对遭受灾害的被保险人进行及时的经济补偿,受灾单位或个人能够及时恢复受损的财产,从而保障生产和经营能持续不间断地进行,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二)有利于企业经营,完善经济核算

随着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进一步扩大,由企业自身承担的经济责任和风险也相对增大。企业通过投保财产保险可以把无形的不定的财产可能损失转化为固定的少量的保险费支出。固定而均衡的保险费支出可以列入产品成本,从而为企业准确核算经营成果、产品成本和反映产品的实际价值提供基础,最终完善了企业的经济核算制度,加强了企业的经营管理。

(三)有利于安定城乡居民的日常生活,稳定社会秩序

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家庭财富也日益增长。如果没有财产保险,灾害将给个人或家庭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如果参加了财产保险,城乡居民的财产或利益损失就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补偿,从而消除了生产、生活方面的风险之忧,避免了灾后要依靠政府救济、单位扶持、亲友帮助、民间借贷的连锁反应,最终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城乡居民生活的正常化。

(四)有利于提高社会防灾减损意识,减少灾害的发生和财产的损失

财产一旦发生损失,从整个社会来看,终究是社会总产品的减少和灭失。而财产保险制度的建立,首先是形成了一支专门从事各种灾害事故风险管理的专业队伍,其次是保险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高度重视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管理工作,并积极参与社会化的防灾防损工作,如加强对保险财产的安全检查、配合消防和防汛部门开展防火防汛工作等。因此,财产保险的发展,客观上使社会防灾防损的力量得到了壮大和强化,最终使灾害事故及其损害后果得以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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