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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法律责任

时间:2022-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单位未依照《消防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1)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4)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消防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7)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1)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2)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3)谎报火警的;(4)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5)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消防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2)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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