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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和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合同管理

时间:2022-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工程移交发包人运行后,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可能是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原因,也可能属于非承包人应负责的原因导致。缺陷责任期满,包括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意味着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竣工和缺陷修复责任的义务。

(一)竣工验收管理

1.单位工程验收

(1)单位工程验收的情况。合同工程全部完工前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和移交,可能涉及三种情况:一是专用条款内约定了某些单位工程分部移交;二是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希望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提出单位工程提前移交的要求,以便获得部分工程的运行收益;三是承包人从后续施工管理的角度出发而提出单位工程提前验收的建议,并经发包人同意。

(2)单位工程验收后的管理。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移交后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

除合同约定的单位工程分部移交的情况外,如果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运行影响了承包人的后续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施工期运行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除专用条款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试运行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时,由承包人进行修复,并按照缺陷原因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3.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

(1)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承包人的施工已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2)监理人审查竣工验收报告。监理人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认为工程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3)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合格,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实际竣工日用以计算施工期限,与合同工期对照判定承包人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

2)竣工验收基本合格但提出了需要整修和完善要求时,监理人应指示承包人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经监理人复查整修和完善工作达到了要求,再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日仍为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

3)竣工验收不合格,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重新验收如果合格,则工程接收证书中注明的实际竣工日,应为承包人重新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4)延误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情况除外。

4.竣工清场

(1)承包人的清场义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2)承包人未按规定完成的责任。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二)缺陷责任期管理

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工程移交发包人运行后,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可能是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原因,也可能属于非承包人应负责的原因导致。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于工程主要部位属承包人责任的缺陷工程修复后,缺陷责任期相应延长。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2.监理人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缺陷责任期满,包括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意味着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竣工和缺陷修复责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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