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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节,几类主要的合同

时间:2022-09-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特征:转移标的物处分权;标的物是货币;是双务合同;有偿或无偿可由当事人决定;可以是诺成性的,也可以是实践性的。

(1/10) 买卖合同

(1)特征: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诺成性合同;转移所有权。 (2)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负担: A.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在途货物买卖合同: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3)几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分期付款合同(所有权保留);凭样品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

(2/10) 赠与合同

(1)特征: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性。 (2)赠与合同的撤销: A.转移权利之前; B.不可撤销的情形:具有公共利益和道德义务的赠与、公证赠与。 (3)瑕疵担保责任:在通常情况下,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不承担责任,但若赠与附有义务,赠与人应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 (4)损害赔偿责任: A.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 B.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3/10) 借款合同

(1)特征:转移标的处分权;标的物是货币;是双务合同;有偿或无偿可由当事人决定;可以是诺成性的,也可以是实践性的。 (2)类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自然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

(4/10) 租赁合同

(1)特征:有期限地转移标的物使用权的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的不要式合同;其标的物为非消耗物。 (2)“买卖不破租赁” (3)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下)

(5/10) 融资租赁合同

(1)特征: A.合同当事人有资格限制; A.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是“融资”的代价;  C.标的物用通常是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  D.双务、有偿、诺成性的要式合同,书面形式。 (2)法律效力:租赁物的归属;优先购买权;瑕疵担保。

(6/10) 承揽合同

(1)特征: A.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B.标的物为承揽人应向定作人交付的工作成果;  C.承揽人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  D.承揽人的义务具有不可让予性; E.是双务、有偿、诺成性的不要式合同。 (2)效力(重点掌握):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承揽人享有留置权。

(7/10) 建设工程合同

(1)特征: A.主体有限定性;  B.标的具有特殊性; C.合同管理具有严格性; D.形式具有要式性; E.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 (2)合同订立方式—投标招标。 (3)合同的效力——留置权行使。

(8/10) 运输合同

(1)特征: A.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 B.是双务、有偿合同;  C.一般为诺成性合同;  D.通常是格式合同。 (2)免责事项: A.旅客自身原因;  B.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 C.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D.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9/10) 居间合同

(1)特征: A.居间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媒介;  B.委托人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  C.为有偿、诺成性的不要式合同。 (2)费用和报酬请求权,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居间人虽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10/10)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包括: (1)技术开发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 (3)技术咨询合同 (4)技术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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