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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节,宪法概述

时间:2022-09-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宪法是核心和根本,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最后,对于宪法内容的修正往往附加特别的限制,有的国家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却存在着事实上的对修宪内容的限制。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1791年法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就把《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宪法1918年的苏俄宪法以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为第一篇。

(1/5) 宪法的定义

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宪法是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体现。

(2/5) 宪法的特征

1、宪法首先是法。(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宏观规范和调整,宪法规定的内容是有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问题,包括国家主权的归属、政治过程的基础和形态、国家权力机关的设置及界限、公民的权利及范围、基本国策等范畴。宪法内容的根本性表现在宪法规范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总体运行规则,以及各种政治参与主体诸如国家机关、各政党、各种政治力量和公民的政治地位和权利义务界限。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一方面,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为对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表现为宪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是其他一般法律制定的依据和基础,为其提供立法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其他法律的立法原则,为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准则、依据和基础,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宪法又被称为“母法”。其次,宪法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表明,任何其他的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如果同宪法有所抵触,该法律即为无效。宪法是核心和根本,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为对人的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治力量、政治组织以及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于宪法之上的特权。 (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是由宪法内容的重要性和宪法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所决定的,其基本精神在于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最高地位。注意:不成文宪法不具备这个特点。首先,宪法的制定程序与其他一般法律不同。在我国,宪法修正案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一般国家还规定宪法修正案需要有更为严格的通过程序,通常要求立法机关以绝对多数或者特定方式通过。我国是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最后,对于宪法内容的修正往往附加特别的限制,有的国家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却存在着事实上的对修宪内容的限制。 

2、宪法的实质特征表现在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1791年法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就把《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英国的宪法性法律,如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也是为保护公民权利而产生的。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宪法1918年的苏俄宪法以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为第一篇。现代各国的宪法文本都以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为重要内容。从宪法的内容看,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是宪法文本中最为主要的部分,而且从两者之间的关系看,对国家权力的规制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从国家的法律体系看,宪法是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并且对于其他一般法律中对公民的法律权利的设计和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作为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表现在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民主施政规则。表现为宪法规定了代议制和普选制,为人民主权的实现构建了政治运行机制。宪法确认民主施政规则,还表现为它以根本法的形式赋予人民广泛的政治权利和其他社会、经济、文化权利,这些权利既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在其他社会生活领域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人民政治权利实现的保障。宪法确认民主施政规则,还表现为它具体规范了国家机构的职权和行使程序,为国家权力的运行提供了法定界限。只有依法对国家权力的分工和运行程序予以规范,才能确保其在民主施政中各司其职,发挥作用。宪法规范国家机构及其权力界限,就是对民主施政的保障,反映了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 注意:民主的非理性部分要有宪政来制衡和约束。“多数人暴政”民主要求少数服从多数,即保护多数人的利益,而宪政要求要保护每个人的利益,无论他是少数和多数。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宪法确认社会各阶级的政治地位,首先表现在宪法是在社会政治斗争中取得胜利并掌握了国家政权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是统治阶级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本阶级的斗争成果、巩固本阶级已经取得的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统治地位的法律武器。宪法确认各阶级的政治地位,还表现在宪法的内容和形式要受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决定和影响,这是各阶级社会政治地位的动态反映。

(3/5) 宪法的分类

(4/5) 宪法与宪政

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以控制权力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过程和政治形态。一般认为宪政具备以下基本要素:第一,宪政一词源于西方,其基本价值目标是通过限制政府权力以保证公民权利;第二, 宪政过程既具有普适价值,又有特殊性,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宪政模式;第三,宪政与民主、法治以及人权有内在的逻辑联系。宪政是法治发展的最高形式,是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宪政是控制政府权力的观念和制度,实行宪政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疑难点】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 宪法与宪政互为基础和前提,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在世界宪政历史发展过程中,先有宪政实践,后有宪法文本的制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政是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宪政指导宪法制定和修改,宪法是宪政理念的表现形式;宪政是宪法的生命,离开宪政的宪法就是一纸空文,宪法颁布实施之后,通过修改宪法文本来适应宪政理论的新发展和新情况。所以,宪法是静态意义的法律文本,宪政是动态性质的实践过程。

(5/5) 宪法的功能

(一)宪法是国家组织之法 1.宪法确立了建国的目的、原则和体制 2.宪法确立国家政权的组织结构 3.宪法确立了国家的组织区划结构 

(二)宪法是权力之法 1.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来源与所属 2.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配置 3.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1)宪法设置了国家权力的范围和边界 (2)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行使中的禁止事项。【负面清单】 (3)宪法规定权力行使时非常情况限制 

(三)宪法是权利之法 1.从宪法产生渊源上讲,宪法源于权利。 2.从宪法的目的上讲,宪法也称之为权利之法。 3.从功能上讲,宪法被称之为权利之法 4.从宪法的内容看,宪法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了广泛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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