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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管理

时间:2022-09-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  第二条规定,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中国证监会对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章 证券从业人员管理

第一节 从业资格 


  考纲要求

大纲内容 要求 

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范围 了解 

专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条件 了解 

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熟悉 

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了解 

违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熟悉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掌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掌握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分类及其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掌握 

证券投资顾问的注册登记要求 掌握 

证券分析师的注册登记要求 掌握 

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规定 熟悉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执业注册的有关要求 掌握 

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熟悉 


  

  【考点一】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范围

  2002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简称《资格管理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1)证券公司;

  (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4)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

  (1)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4)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5)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

  第六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例题·单选题】依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的机构是( )。

  A.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

  B.中国证监会

  C.中国证券业协会

  D.证券交易所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范围。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


  【例题·单选题】对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机构是( )。

  A.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

  B.中国证监会

  C.中国银监会

  D.证券交易所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范围。中国证监会对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例题·多选题】《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所称机构主要包括( )。

  A.证券公司

  B.基金托管机构

  C.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D.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范围。《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所称机构是指:(1)证券公司;(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4)证券资信评估机构;(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


  

  【考点二】专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条件

  《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测试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1.类别

  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测试划分为一般从业资格考试、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和管理类资格考试三种类别。

  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即“入门资格考试”,主要面向即将进入证券业从业的人员,具体测试考生是否具备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所需专业基础知识,是否掌握基本证券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

  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即“专业资格考试”,主要面向已经进入证券业从业的人员,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专业操守。

  管理类资格考试,即“管理资质测试”,主要面向拟任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测试考生是否掌握在证券经营机构履行经营管理职责所必备的管理流程和管理标准。

  2.科目

  入门资格考试科目设定两门,名称分别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各专业资格考试设相应考试科目1门。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和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考试的考试科目分别对应为《投资银行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各管理资质测试的考试科目均设1门,分别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测试》。

  3.合格标准

  入门资格考试注重考查必需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法律法规,以应知为主,通过入门资格考试人员应基本具备证券业务素质和证券业务操守。

  专业资格考试突出考查必备的业务流程、业务标准和业务技能,以应会为主,通过专业资格考试人员应基本胜任业务工作。

  管理资质测试集中考查法定的管理流程和管理标准,以合规为主,通过管理资质测试人员应掌握主要的监管规定和监管要求。

  4.合格成绩有效期

  各类资格考试测试满分均为100分;达到60分及60分以上的考试测试成绩,视为合格成绩。

  合格成绩的有效期实行分类管理:

  (1)入门资格考试合格成绩长期有效。

  (2)考生取得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后,应当每年参加并完成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相应业务培训;未按要求完成相应业务培训的,其合格成绩不再有效。

  (3)管理资质测试的合格成绩有效期维持3年不变。

  5.报名条件

  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报名参加入门资格考试。

  入门资格考试合格的,均可参加专业资格考试和管理资质测试。

  6.实施日期

  自2015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考试测试制度。现行考试测试制度继续实施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01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考生可以自主选择按新的考试测试制度或现行考试测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测试。

  自2016年1月1日起,所有考生按新的考试测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测试。

  

  【考点三】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一)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书的条件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1)已被机构聘用。

  (2)最近3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3)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4)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5)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书的程序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规定,申请执业证书的程序包括:

  (1)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

  (2)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3)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审核完毕。

  【注意】申请人符合《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执业证券投资咨询以及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补充】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2年以上经验。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例题·单选题】申请人符合《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

  A.15

  B.30

  C.60

  D.9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书的程序。申请人符合《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


  【例题·多选题】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证书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 )。

  A.已被机构聘用

  B.最近2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C.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D.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书的条件。《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1)已被机构聘用。(2)最近3年未受过刑事处罚。(3)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4)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5)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四】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3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因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规定,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第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十七条规定,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十八条规定,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从业资格考试办法、考试大纲、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执业行为准则等,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九条规定,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

  【例题·单选题】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 )不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业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A.6个月

  B.1年

  C.2年

  D.3年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3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例题·单选题】( )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

  A.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

  B.中国证监会

  C.中国证券业协会

  D.证券交易所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


  

  【考点五】违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2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规定,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协会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规定,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款。

  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资格管理办法》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第二十六条规定,协会工作人员不按《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例题·单选题】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 )。

  A.1~3个月

  B.3~6个月

  C.3~12个月

  D.6~12个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违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款。


  【例题·多选题】关于违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中国证监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B.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

  C.协会工作人员不按《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D.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2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违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选项A错误,《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考点六】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规范要求,要求证券公司加强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以下简称“营销人员”)的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员工,经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可以取得证券经纪营销执业证书成为营销人员,此类人员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以外的证券经营业务活动。

  (2)申请人需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注册申请表》,经所在机构审核后通过该系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

  (3)营销人员应遵守证券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守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并按要求参加从业人员年检。

  (4)营销人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从业人员的统一要求参加后续职业培训,规范执业行为,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例题·单选题】申请人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注册申请表》,经( )审核后通过该系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

  A.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

  B.所在机构

  C.中国证券业协会

  D.证券交易所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人需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注册申请表》,经所在机构审核后通过该系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


  【考点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基金销售人员:

  (1)基金销售机构总部及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中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包括部门基金业务负责人。

  (2)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规定,本规则所称的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和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等。

  第四条规定,基金销售人员应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从业资质证明。

  第五条规定,基金销售人员应符合下列资质要求:

  (1)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部基金销售人员应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2)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行、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应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3)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各级分行及营业网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

  【注意】前款第三项人员已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的,可以豁免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

  第六条规定,基金销售人员在开展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时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出示从业资质证明。

  第七条规定,对于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基金销售人员,基金销售机构应遵照《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和本规则的要求,统一办理执业注册、后续培训和执业年检。

  第八条规定,对于取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的人员,基金销售机构可参照协会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的要求,组织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职业培训。

  取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的人员可以参加所在机构组织的培训,也可以参加协会远程系统的培训或所在辖区地方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培训。

  第九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流动情况、获取从业资质和业务培训等进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人员管理,登记基金销售人员的基本资料和培训情况等。

  第十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本机构所属的取得基金销售从业资质的人员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从业资质证明及编号、所在营业网点等信息。

  第十一条规定,协会对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以及执业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则及协会其他自律规则的,协会将进行调查并视情节轻重对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予以纪律处分,相关惩罚记录记入基金销售人员和所在机构的诚信数据库。不予纠正或情节严重的,报告中国证监会。

  【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基金销售机构的有( )。

  A.证券公司

  B.商业银行

  C.专业基金销售机构

  D.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和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等。


  【例题·多选题】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人员的( )进行日常管理。

  A.销售行为

  B.业务培训

  C.流动情况

  D.获取从业资质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第九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流动情况、获取从业资质和业务培训等进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人员管理,登记基金销售人员的基本资料和培训情况等。


  【考点八】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分类及其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分类

  《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规定,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包括:

  (1)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咨询人员。

  (2)证券经营机构研究部门的咨询人员。

  (二)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规定

  1.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2)被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公司聘用。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教育部认可的)。

  (6)具有从事证券业务2年以上的经历。

  (7)未受过刑事处罚。

  (8)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9)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1)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2)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3)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4)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条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1)申请人向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未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直接提出申请,下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经审核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

  (2)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后,向申请人颁发资格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证管办(证监会)。

  第十五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2)身份证;

  (3)学历证书;

  (4)参加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成绩单;

  (5)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的以往行为说明材料;

  (6)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的,由所参加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审核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准予执业的,由中国证监会颁发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规定,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所参加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年检时同时办理执业年检。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执业的,其从业资格自取得之日起满18个月后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执业。

  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

  (2)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3)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4)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5)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6)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例题·多选题】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

  A.客观

  B.公正

  C.竞争

  D.诚实信用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例题·多选题】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的活动有( )。

  A.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B.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C.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D.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1)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2)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3)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4)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5)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6)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考点九】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的注册登记要求

  (一)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的要求,根据选择的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类别,做好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分类管理,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申请办理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其申请从事的证券业务类别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顾问);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人员,其申请从事的证券业务类别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分析师)。

  2.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2011年1月1日前,为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现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集中办理注册登记。

  证券公司应当将公司总部、证券营业部中签订劳动合同、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且实际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申请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将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中签订劳动合同、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且实际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人员,申请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将签订劳动合同、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且实际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申请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的前提下,可以将其专门研究部门中签订劳动合同、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且实际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人员,申请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

  同一人员不得同时申请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为现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集中办理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的注册登记,应当向证券业协会报送下列书面申请材料:

  (1)公司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明复印件;

  (2)申请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基本信息表,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号、所在业务部门、工作地点等信息;

  (3)申请注册为证券分析师的人员基本信息表,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号、所在业务部门、工作地点等信息;

  (4)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证券分析师人员管理制度及人员分类情况说明;

  (5)公司关于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书

  (6)证券业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或者证明文件。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证券业协会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当同步在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录入有关人员的申请材料和相关信息。

  4.2011年1月1日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可以依据证券投资咨询相关法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条件,按照本通知附件明确的注册登记程序及要求,为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新增人员,在证券业协会办理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

  5.证券投资顾问或者证券分析师变更岗位,不再从事证券投资顾问或者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办理申请注销有关人员的证券投资顾问或者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

  证券投资顾问变更岗位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或者证券分析师变更岗位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所在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注销有关人员的原注册登记,并为该人员办理新的注册登记。有关人员变更注册登记完成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6.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离职,其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提交离职备案。证券业协会依据公司提交的该人员离职备案材料,办理注销该人员的证券投资顾问或者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

  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其所报送的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申请材料严格把关,防止出现材料虚假、不实、重大遗漏等情形。

  8.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离职或者变更岗位,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未及时办理离职备案等相关手续的,证券业协会将采取谈话提醒、责令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等措施。

  9.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报送材料存在虚假、不实、重大遗漏情形的,证券业协会将要求其撤回申请材料或者注销相关人员注册登记,并视情节对相关机构采取纪律处分或者自律管理措施,记入诚信档案。

  10.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自律规范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及时在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中填报人员处理情况信息,并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提交注销有关人员注册登记的申请或者离职备案材料。

  1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自律规范等规定的注册登记相关制度的,证券业协会将视情节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注销相关人员注册登记等措施,并将有关处理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

  12.证券业协会将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的注册登记有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二)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程序及要求

  1.首次注册程序

  (1)对于首次申请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资格管理员应将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录入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系统将自动生成系统编码和密码(申请人的初始密码有特定规律,第一、三、五位为字母,第二、四、六位为数字。例如:b5m0l2,第四位的“0”是数字零,第五位是小写字母“l”)。

  (2)申请人在系统的主页上输入系统编码和密码,即可进入系统填写执业注册申请表。申请人要根据自己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具体类别选择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申请人通过系统向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交执业注册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①执业注册申请表;

  ②身份证复印件;

  ③学历证书复印件;

  ④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证券服务业务经历的工作证明;

  ⑤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⑥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上述书面材料,以备证券业协会检查。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条件,将符合要求的申请通过系统提交证券业协会。

  (4)证券业协会收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交的注册申请后,通过系统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有关机构提交书面材料。证券业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审核完毕。对不予注册登记的人员,证券业协会通过系统通知其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

  (5)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的人员,其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编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类型等信息将在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

  2.变更注册程序

  (1)提出变更请求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格管理员登录系统,进入变更申请菜单,点击“录入”,在屏幕下方填写“申请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并选择“变更类别”,点击“增加”。录入完毕后,屏幕上显示出所有已经录入的待变更注册申请人信息,资格管理员选择相应人员,确认后点击下方的“提交”。

  (2)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

  证券业协会确认申请人原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已经提交离职备案和诚信执业情况说明后,受理其变更注册请求。之后,申请人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格管理员可在系统中查询申请人的系统编码和密码,并通知申请人登录系统,修改执业注册申请表中的相关信息。申请人修改相关信息后,将执业注册申请表提交给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审核。申请人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将相关申请提交证券业协会。

  (3)证券业协会收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交的注册申请后,通过系统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材料。证券业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审核完毕。对不予注册的人员,证券业协会通过系统通知其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

  (4)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完成变更注册登记后,证券业协会将在网站更新有关公示信息。

  (三)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1.根据《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变更注册的,原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要向证券业协会提交离职备案和诚信执业情况说明。其中,诚信执业情况说明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证书编号等。

  (2)工作具体信息,包括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入职时间、所在部门、工作岗位、从事业务、证券分析师研究的行业和领域、证券投资顾问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以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禁止等情况;

  (3)诚信信息,包括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在机构从业期间,是否因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和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被监管机关采取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被行业自律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被所在机构给予内部处分,或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给予刑事处罚。

  2.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与任职机构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或经双方协议解除的,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的任职机构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诚信执业情况说明,并通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提交离职备案。

  3.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存在以下情形的,我会不予办理执业注册变更登记:

  (1)原任职机构未出具诚信执业情况说明的;

  (2)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未与原机构就培训费用补偿、竞业禁止等争议事项达成一致,原任职机构未进行离职备案的;

  (3)原任职机构出具诚信执业情况说明,经协会核实,确认其存在不能诚信执业的事由;

  (4)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与原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就竞业禁止依法作出约定,新机构提交执业注册变更申请时在竞业禁止范围内;

  (5)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6)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选择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首次将所属从业人员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具备专门的研究部门、充足的研究团队、一定的研究能力积累、以及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并向协会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机构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自我评估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本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本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机构组织架构、研究部门和合规管理部门设置,研究能力和专业积累评估,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等;

  (2)注册地证监局按照有关审慎监管要求对本机构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出具的无异议函;

  (3)我会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5.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协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协会应对其实施自律管理措施,或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1)未按照执业注册管理相关规定,为所属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提交离职备案;

  (2)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本机构已离职的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出具诚信执业情况说明;

  (3)未认真审查所聘用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的任职状况或诚信执业情况;

  (4)未完成从业人员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即允许其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或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

  (5)将与本机构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人员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

  (6)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多选题】诚信执业情况说明应当包含的内容有( )。

  A.证券投资顾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禁止

  B.执业证书编号

  C.证券分析师研究的行业和领域

  D.因违反法律法规被监管机关采取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诚信信息的相关内容。诚信执业情况说明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证书编号等。

  (2)工作具体信息,包括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入职时间、所在部门、工作岗位、从事业务、证券分析师研究的行业和领域、证券投资顾问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以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禁止等情况;

  (3)诚信信息,包括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在机构从业期间,是否因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和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被监管机关采取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被行业自律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被所在机构给予内部处分,或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给予刑事处罚。


  【考点十】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规定

  (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2)最近3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规定,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个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和学历学位证书;

  (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的证明;

  (4)证券业执业证书;

  (5)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详细情况说明,以及最近3年内担任境内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的工作情况说明;

  (6)保荐机构出具的推荐函,其中应当说明申请人遵纪守法、业务水平、组织能力等情况;

  (7)保荐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和个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期间,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第十四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规定,个人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条件。保荐代表人被吊销、注销证券业执业证书,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不再符合其他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个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或者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定期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保荐代表人未按要求参加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而未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未按要求参加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的,其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第十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进行注册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规定,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1)保荐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2)保荐代表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3)保荐代表人的任职机构、职务;

  (4)保荐代表人的学习和工作经历;

  (5)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规定,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荐代表人从原保荐机构离职,调入其他保荐机构的,应通过新任职机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2)证券业执业证书;

  (3)保荐代表人出具的其在原保荐机构保荐业务交接情况的说明;

  (4)新任职机构出具的接收函;

  (5)新任职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保荐代表人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1.保荐代表人资格管理

  (1)注册及变更保荐机构流程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或保荐代表人变更保荐机构的,应当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①保荐机构在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中为申请人提交变更执业证书类型申请后,由该申请人登录平台,填写电子申请表,并提交保荐机构。

  ②保荐机构对申请表进行实质审核,在确认申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后,将申请表提交至协会外网进行外部公示。

  ③保荐代表人资格注册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期间未接到投诉举报的,协会正式受理其资格申请;接到投诉举报或保荐机构在审核期间变更申请材料的,协会中止受理并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协会驳回申请,符合注册条件的,恢复审核,期限重新开始计算。

  ④协会对申请注册保荐代表人或变更保荐机构的人员进行抽查面谈,并通过从业人员管理平台通知被抽查人员所在机构的保荐事务联络人。

  ⑤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申请,协会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协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2)信息备案及材料保存要求

  保荐机构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中执业行为管理栏目对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及保荐项目等信息进行日常维护。

  ①保荐机构应指定保荐事务联络人,登录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对保荐机构相关信息进行维护,并与协会进行日常沟通。联络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更新资料。

  ②保荐机构应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对执业行为管理信息进行日常更新及维护,并保证所填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③保荐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备协会检查。

  (3)违规事项处理

  ①保荐代表人执业证书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协会不予审核;已取得证书的,协会注销其保荐代表人执业证书。有上述情形的,协会自作出不予审核决定之日或注销证书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执业注册申请。

  ②保荐机构未能按协会要求及时、准确进行保荐信息维护的,协会将暂停该机构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③保荐机构提供虚假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材料的,协会视情节轻重,对该机构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2.保荐代表人培训及年检

  (1)保荐代表人业务培训

  ①培训范围:凡具有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有效成绩的人员,须参加并完成每年度的保荐代表人业务培训。具有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有效成绩的离职人员可通过个人报名的方式完成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即参加协会远程培训方式)。

  ②学时要求:参训人员应当按照具体培训要求,每年度累计学时不少于十五个学时,认定为通过当年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该学时可用于保荐代表人年检和其他类别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年检。

  ③机构职责:保荐机构应及时了解本机构人员的学习情况,督促相关人员按时完成培训,严禁代培代考行为,切实履行好培训管理和监督职责。协会对各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2)保荐代表人年检

  ①年检范围:具有有效资格的保荐代表人每年均需参加保荐代表人年检。

  ②年检要求:每年参加并完成保荐代表人业务培训(面授或远程)不少于十五个学时。

  ③机构职责:保荐机构应组织并督促保荐代表人参加培训及年检。对于已经完成培训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可安排其先行进行年检申报;对于尚未完成培训的保荐代表人,机构应督促其尽快完成培训及年检。

  【例题·单选题】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中国证监会应自受理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A.15

  B.20

  C.30

  D.45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规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例题·单选题】依法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进行注册登记管理的机构是( )。

  A.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

  B.中国证监会

  C.中国证券业协会

  D.证券交易所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进行注册登记管理。


  【例题·多选题】保荐代表人从原保荐机构离职,调入其他保荐机构的,应通过新任职机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登记,新任职机构对申请文件( )承担责任。

  A.真实性

  B.准确性

  C.完整性

  D.合理性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规定。新任职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例题·单选题】保荐代表人资格注册公示期限为( )个工作日。

  A.3

  B.5

  C.15

  D.2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保荐代表人资格管理。保荐代表人资格注册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期间未接到投诉举报的,协会正式受理其资格申请;接到投诉举报或保荐机构在审核期间变更申请材料的,协会中止受理并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协会驳回申请,符合注册条件的,恢复审核,期限重新开始计算。


  【考点十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执业注册的有关要求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第三十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应当在协会进行执业注册。

  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投资主办人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2)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

  (3)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4)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资主办人通过所在证券公司向协会进行执业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的证明;

  (2)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3)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初次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机构信息备案表和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规定,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20日内完成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注册为投资主办人:

  (1)不符合本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2)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2年;

  (3)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

  (4)未通过证券从业人员年检;

  (5)尚处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期内;

  (6)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规定,协会对投资主办人自执业注册完成之日起每2年检查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1)不符合一般证券从业人员有关规定;

  (2)2年内没有管理客户委托资产;

  (3)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2年;

  (4)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

  (5)其他情形。

  未通过年检的人员,协会注销其投资主办人资格,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第三十五条规定,投资主办人与原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证券公司应当在10日内向协会进行离职备案。

  第三十六条规定,投资主办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专业审慎的原则,自觉维护所在证券公司及行业的声誉,公平对待客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规定,投资主办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第三十八条规定,投资主办人应当按照所在证券公司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例题·单选题】投资主办人与原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证券公司应当在( )日内向协会进行离职备案。

  A.10

  B.15

  C.20

  D.3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执业注册的有关要求。投资主办人与原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证券公司应当在10日内向协会进行离职备案。


  【例题·多选题】投资主办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应当遵循( )的原则,自觉维护所在证券公司及行业的声誉,公平对待客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A.诚实守信

  B.勤勉尽责

  C.独立客观

  D.专业审慎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执业注册的有关要求。投资主办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专业审慎的原则,自觉维护所在证券公司及行业的声誉,公平对待客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考点十二】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

  (1)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2)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4)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7)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8)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例题·多选题】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 )。

  A.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B.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C.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D.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

  (1)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2)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4)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7)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8)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 执业行为


  考纲要求

大纲内容 要求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掌握

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熟悉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实施对象、内容、期限及程序 掌握

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 了解

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掌握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行为范围、禁止性规定 掌握

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金融产品的行为规范 掌握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规定和法律责任 掌握

投资顾问相关人员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遵循的执业规范 掌握

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 掌握

保荐代表人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或被采取的监管措施 掌握

资产管理投资主办人执业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 熟悉

财务顾问主办人执业行为规范 熟悉

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 熟悉


  

  【考点一】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14年12月修订)的规定:

  为促进证券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树立从业人员的良好职业形象和维护行业声誉,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准则。证券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准则。各会员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从业人员按准则要求从事证券活动。

  1.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场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2.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3.从业人员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了解客户需求、财务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推荐合适的产品或服务,充分揭示其推荐产品或服务涉及的责任、义务及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

  4.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能力。

  5.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6.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7.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

  8.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不得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9.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2)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3)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5)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7)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8)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

  (9)违规向客户做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10)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1)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0.从业人员应主动倡导理性成熟的投资理念,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导向,自觉弘扬行业文化,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规范自身行为,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服务社会和投资者。

  【例题·多选题】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活动主要有( )。

  A.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B.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D.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选项ABCD都属于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活动。


  

  【考点二】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更正,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适用本办法。

  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规范的原则。

  (一)诚信信息的采集与管理

  第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会员、从业人员在经营、执业活动中是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信息和对评价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诚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及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规定,诚信基本信息与协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基本信息保持一致。

  第九条规定,奖励信息包括受奖励单位或个人、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和文号等。下列主体做出的表彰、奖励、评比应记入奖励信息:

  (1)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地方性证券业协会。

  (2)协会认为有必要记录其奖励信息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规定,处罚处分信息包括受处罚处分机构或个人名称、受处罚处分机构责任人、处罚处分时间、效力期限、处罚处分原因、做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机构、处罚处分类别、文号等。下列信息应记入处罚处分信息:

  (1)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地方性证券业协会等证券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自律惩戒措施。

  (2)协会认为有必要记录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规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全国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地方证券业协会,会员及其他相关机构建立诚信信息交流渠道。

  第十二条规定,协会通过以下途径采集诚信信息:

  (1)基本信息通过协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和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采集;

  (2)协会做出的奖励信息、自律惩戒信息,由协会录入诚信信息系统;

  (3)协会以外主体做出的、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奖励信息等其他信息,会员应自收到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从业人员奖励决定文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协会审核后记入诚信信息系统;协会认为申报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退回会员并说明不予记入诚信信息系统的原因。

  (4)协会以外主体做出的、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罚处分信息,由协会通过诚信信息共享等途径采集并录入诚信信息系统。

  (5)会员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做出的处罚处分信息,会员应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协会审核后记入诚信信息系统备注栏;协会认为申报信息不应记入诚信信息系统的,应当退回会员并说明不予记入诚信信息系统的原因。

  第十三条规定,协会应公正、客观地记录从不同信息渠道获取的诚信信息,保持诚信信息的原始完整性,不得有选择地记录诚信信息。

  第十四条规定,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诚信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协会应及时删除、修改相应诚信信息;经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五)项规定途径采集的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会员应自收到撤销、变更决定文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

  (二)诚信信息的保存与效力期限

  第十五条规定,诚信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诚信信息有纸质证明文件的,证明文件以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保存。

  第十六条规定,诚信信息电子文档长期保存。纸质证明文件保存期与相关诚信信息效力期限一致。

  第十七条规定,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为:

  (1)基本信息长期有效;

  (2)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

  效力期限自奖励、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算。奖励、处罚处分本身有执行期间的,效力期限自执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第十八条规定,超过效力期限的诚信信息转入历史记录库。转入历史记录库的信息不再提供查询服务,但法律法规及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诚信信息的使用与查询

  第十九条规定,协会日常自律管理、审核从业人员执业注册或变更申请、推荐有关人选或组织行业评比、吸纳会员、从业人员参加协会专业委员会以及对会员、从业人员进行诚信评估、做出自律惩戒决定等,应当查阅有关会员或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并将其作为处理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规定,效力期限内的诚信信息根据性质分为公开信息和有限公开信息。公开信息在协会网站公布,内容包括协会会员和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公开的会员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会员和从业人员效力期限内受奖励次数、协会对会员和从业人员做出的公开谴责自律惩戒决定,协会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诚信信息。任何机构或个人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查询公开诚信信息。

  第二十一条规定,效力期限内除公开信息以外的信息为有限公开信息。下列机构或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查询有限公开诚信信息:

  (1)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与协会的信息交流渠道查询协会诚信信息;

  (2)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依照职权进行调查时,可以向协会申请在调查范围内查询相关诚信信息;

  (3)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通过与协会的信息交流渠道查询其会员诚信信息;

  (4)地方证券业协会可以通过与协会的信息交流渠道查询其辖区内会员及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

  (5)会员可以通过专用信息系统查询本单位及本单位在职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会员查询非本单位从业人员有限公开诚信信息,应通过专用信息系统向协会提交查询申请、查询对象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查询申请应注明查询原因、用途。

  (6)从业人员可登录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查询本人的诚信信息。

  (7)其他机构、个人可持查询申请书、本机构、本人及查询对象的身份证明文件向协会申请查询会员、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查询申请书应注明查询原因、用途。

  第二十二条规定,查询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材料齐备的,协会应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诚信报告。查询申请人在获得协会出具的诚信报告前,应签署合法使用所查询诚信信息并保密的承诺书。

  查询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或查询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协会对查询申请不予准许,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规定,协会应当保留诚信信息查询记录,但下列情形除外:

  (1)查询公开诚信信息的;

  (2)会员、从业人员按规定权限查询本单位及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本人诚信信息的。

  查询记录应当包括诚信信息的查询者、查询对象、查询原因、查询内容、查询时间等情况。

  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规定,会员或从业人员认为本单位或本人诚信信息有错误或对本单位或本人诚信信息持有异议的,可按下列规定申请更正或提交书面异议报告:

  (1)会员认为基本信息有错误的,通过专用信息系统自行更正,协会进行核对;

  (2)会员认为本单位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有错误或对其持有异议的,从业人员认为本人诚信信息有错误或对其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会员或直接向协会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协会根据情况做出下述处理:属于记录错误的,予以更正;属于对原始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协会根据会员、从业人员提交的原始信息做出机构同意更正的书面答复意见进行更正;

  原始信息做出机构不同意更正或没有书面答复意见,会员、从业人员仍认为相关信息有错误的,协会不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

  协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会员、从业人员的书面更正申请。

  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出查询目的使用、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加工或处理诚信信息,不得将诚信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第二十六条规定,协会对记载诚信信息的书面材料予以立卷保存,对诚信信息数据库的数据予以备份。

  (四)诚信状况评估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规定,协会根据行业诚信建设发展需要,制定会员、从业人员诚信状况评估标准,对会员、从业人员诚信状况开展评估。

  第二十八条规定,会员、从业人员诚信状况评估可采取自评、他评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规定,会员在诚信评估周期内的诚信制度建设、诚信活动开展、受奖励、受处分处罚以及其他影响诚信状况的情况纳入诚信状况评估。从业人员受奖励、受处分处罚以及其他影响诚信状况的情况纳入诚信状况评估。

  第三十条规定,协会可根据行业诚信建设需要,对会员、从业人员诚信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诚信规定的会员、从业人员,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五)诚信自律管理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协会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诚信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协会内部规章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定,会员、从业人员对自己报送的诚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会员、从业人员报送的诚信信息有虚假内容的,协会应采取谈话提醒、警示及其他自律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协会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规定,会员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送、更新诚信信息的,协会应予以提示;提示后仍不按规定报送、更新的,协会应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第三十四条规定,协会工作人员和其他知情者对有限公开诚信信息及历史记录库中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协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1)违反保密职责,泄露有限公开诚信信息及历史记录库中诚信信息或超范围使用诚信信息;

  (2)擅自修改诚信信息或有选择地记录诚信信息。

  第三十五条规定,协会对违反规定超出查询目的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加工或处理诚信信息,或将诚信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会员、从业人员和其他应当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和个人,应采取警示等自律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应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应依法移送相关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例题·多选题】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 )的原则。

  A.真实  B.准确

  C.公正  D.规范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规范的原则。


  【例题·单选题】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 )。

  A.3年   B.5年

  C.10年  D.长期有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基本信息长期有效;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

  

  【考点三】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实施对象、内容、期限及程序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06年3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5年5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规定,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4)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第五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2)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

  (6)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5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3次以上,或者5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7)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8)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单独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一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可同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待违法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第八条规定,共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需要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对负次要责任的人员,可以比照应负主要责任的人员,适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九条规定,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条规定,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者因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被认定有罪或者进行行政处罚的,如果对其所作有罪认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并因此影响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基础或者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十一条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中国证监会将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宣布个人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例题·多选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事实为依据,遵循( )的原则。

  A.公开

  B.公平

  C.公正

  D.及时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实施对象、内容、期限及程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例题·单选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 )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A.1~3年

  B.3~5年

  C.3~6年

  D.5~10年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实施对象、内容、期限及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考点四】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

  第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四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

  (2)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

  (3)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

  (4)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

  (5)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

  (6)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

  (7)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

  (8)双方权利义务;

  (9)违约责任。

  第七条规定,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第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对其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执业注册登记事项包括证券经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和公司查询与投诉电话等。

  证券公司应当在为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后,按照协会的规定打印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加盖公司公章,颁发给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人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编号。

  第九条规定,证券经纪人证书载明事项发生变动的,证券公司应当将该证书收回,向协会变更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并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办理新证书的打印和颁发事宜。

  证券公司终止与证券经纪人的委托关系的,应当收回其证券经纪人证书,并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注销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证券公司因故未能收回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应当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证监会指定报纸和公司网站等媒体公告该证书作废。

  第十条规定,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证券经纪人方可执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例题·单选题】证券( )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A.持有人  B.托管人

  C.经纪人  D.管理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经纪人的概念。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例题·多选题】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 )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A.公正

  B.平等

  C.自愿

  D.诚实信用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考点五】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所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

  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组织对证券经纪人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系统,向证券经纪人提供其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能够通过现场、电话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随时查询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及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能够通过现场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查看证券经纪人的照片。

  证券公司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将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账户的交易情况及资产余额等信息,以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供给客户。证券公司与客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指定人员定期通过面谈、电话、信函或者其他方式对证券经纪人招揽和服务的客户进行回访,了解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情况,并作出完整记录。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持续做好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工作。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在营业时间内,有专门人员受理客户投诉、接待客户来访。证券公司的客户投诉渠道和纠纷处理流程,应当在公司网站和证券营业部的营业场所公示。

  证券经纪人被投诉情况以及证券公司对客户投诉、纠纷和不稳定事件的防范和处理效果,作为衡量证券公司内部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纳入其分类评价范围。

  第二十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纳入公司合规管理范围,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制度,将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

  证券公司应当将证券营业部对证券经纪人管理的有效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十一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违反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自律规则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责任,并及时向公司住所地和该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经纪人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解除委托合同。

  证券经纪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涉嫌刑事犯罪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实现证券经纪人执业过程留痕。证券经纪人档案应当记载证券经纪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证券从业资格状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执业前及后续职业培训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的运行和改进情况;

  (2)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数量的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证券经纪人的数量及在证券营业部的分布情况;

  (3)本年度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执行情况、证券经纪人报酬支付和合法权益保障情况;

  (4)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和后续职业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和接受培训的人数以及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

  (5)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及其处理情况,当前可能出现集中投诉的事项、形成原因及拟采取的化解措施。

  第二十四条规定,协会负责制定有关自律规则,组织或者办理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考试、注册登记、证书印制与后续职业培训,并可以对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予以纪律处分。

  协会建立证券经纪人数据库,向社会公众提供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系统。

  第二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经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现场核查,确认其相关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已经建立并能有效运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合理可行,证券经纪业务已经满足合规要求后,证券公司方可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营业部在启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前,应当将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接受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

  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证券经纪人的资格管理、委托合同管理、执业前和后续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行为规范、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以及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项等内容;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包括实施该制度的证券营业部的选择标准和确定程序、实施该制度的基本步骤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数量应当与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二)《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人员资格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规范要求,我会要求证券公司加强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下称营销人员)的管理。现就有关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员工,经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可以取得证券经纪营销执业证书成为营销人员,此类人员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以外的证券经营业务活动。

  2.申请人需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注册申请表》,经所在机构审核后通过该系统向我会提交申请。

  3.营销人员应遵守证券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守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并按要求参加从业人员年检。

  4.营销人员应按照我会对从业人员的统一要求参加后续职业培训,规范执业行为,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证券公司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有( )。

  A.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实现证券经纪人执业过程留痕

  B.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C.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D.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选项ABCD说法全都正确。


  

  【考点六】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行为范围、禁止性规定

  1.《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1)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4)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5)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所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

  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2)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3)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4)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5)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6)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7)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8)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9)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2.《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专门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不能同时在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同时接受其他机构委托。

  第十一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十二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在与客户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自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征得客户的同意,如客户不愿或不便接受其宣传、推介或服务,应尊重客户的意愿。

  第十四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

  第十五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在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清晰、准确、客观地向客户介绍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的政策法规、基础知识、业务流程,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

  (2)如实向客户传递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不夸大、歪曲、隐瞒、遗漏有关内容。

  (3)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提示客户不要超越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十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在《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除不得有《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禁止的行为外,也不得有以下行为:

  (1)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2)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3)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4)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5)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例题·多选题】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证券经纪人的禁止行为主要包括( )。

  A.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B.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C.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D.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征得客户的同意,如客户不愿或不便接受其宣传、推介或服务,应尊重客户的意愿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行为范围、禁止性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在《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除不得有《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禁止的行为外,也不得有以下行为:

  (1)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2)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3)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4)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5)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考点七】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金融产品的行为规范

  (一)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规范

  第五十四条规定,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或者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并向基金销售机构收取以基金交易(含开户)为基础的相关佣金的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未经注册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者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或者相关业务。任何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办理基金的销售或者相关业务。

  第五十五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业务合规运作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基金销售业务的执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第五十六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安全、高效运行,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

  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宣传推介基金的人员、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人员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权审批制度。

  第五十九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第六十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2)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3)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4)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所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应当向基金投资人公开。

  第六十二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销售机构时应当对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审慎调查,基金销售机构选择销售基金产品应当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

  第六十三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充分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特征,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根据反洗钱法规相关要求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确保基金账户持有人名称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产品时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应当通过合同、协议或者其他书面文件,明确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信息交换、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反洗钱职责和程序。

  第六十五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六十六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应当由基金销售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书面销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费用分配的比例和方式;

  (2)基金持有人联系方式等客户资料的保存方式;

  (3)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

  (4)反洗钱义务履行及责任划分;

  (5)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

  未经签订书面销售协议,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

  第六十七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置备于基金销售网点的显著位置或者在其网站予以公示。

  第六十八条规定,基金募集申请在完成向中国证监会注册前,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或者发售基金份额。

  第六十九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选择合作的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符合监管部门的资质要求,并建立完善的合作基金销售相关机构选择标准和业务流程,充分评估相关风险,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十条规定,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是指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存管和结算等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办理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业务。

  第七十一条规定,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确保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存管和结算业务处理安全、准确、及时、高效。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并管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

  (2)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

  (3)基金交易确认;

  (4)代理发放红利;

  (5)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6)登记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二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十三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技术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并完成基金注册登记数据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机构的集中备份存储。数据交换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范。

  第七十四条规定,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销售协议的约定,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不得擅自停止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或者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暂停或者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具体原因和依据。

  第七十五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作为下一个交易日交易处理,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第七十六条规定,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投资人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并全额交付款项的,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申购申请是否生效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第七十七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提供有效途径供基金投资人查询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销售文件。

  第七十八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的约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并如实核算、记账;未经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约定,不得向投资人收取额外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第七十九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依法为投资人保守秘密。

  第八十条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销售相关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基金销售活动的,应当报相关部门进行网络内容服务商备案,其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并在向投资人开通前将基金销售网站地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八十一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以基金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等活动的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八十二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1)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2)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3)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用销售基金;

  (4)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5)进行预约认购或者预约申购(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除外),未按规定公告擅自变更基金的发售日期;

  (6)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7)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8)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三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销售协议之日起7日内,将销售协议报送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八十四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相关人员的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八十五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监察稽核人员应当及时检查基金销售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并于年度结束一个季度内完成上年度监察稽核报告,予以存档备查。

  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信息报送义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七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八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不予接受;已经接受的,不予注册,并处以警告。

  第八十九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1)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认定,擅自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

  (2)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

  (3)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的;

  (4)未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或者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的。

  基金销售机构存在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1)基金销售机构与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经中国证监会资质认定的机构或者个人合作,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

  (2)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开立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账户;

  (3)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4)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允许未经聘任的人员销售基金或者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人员宣传推介基金;

  (5)未按照本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签订书面销售协议;

  (6)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擅自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7)违反本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停止办理基金份额发售或者拒绝投资人的申购、赎回;

  (8)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未按照本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收取销售费用并核算、记账;

  (10)从事本办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11)未按照本办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自查,并编制监察稽核报告;

  (12)未按照本办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或者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销售机构存在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后1年内未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将终止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第九十二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暂停基金销售业务的,暂停期间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签订新的销售协议;

  (2)宣传推介基金;

  (3)发售基金份额;

  (4)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终止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当停止基金销售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中介机构妥善处理有关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并可按照销售协议的约定,依法要求销售机构赔偿有关损失。

  第九十三条规定,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1)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可,擅自开办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

  (2)未按照规定划付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

  (3)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的;

  (4)未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或者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的。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存在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规定,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被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监督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中介机构妥善处理有关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并可按相关协议的约定,依法追偿有关损失。

  (二)代销金融产品的行为规范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代销在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第七条规定,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证券公司应当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证券公司确认金融产品依法发行、有明确的投资安排和风险管控措施、风险收益特征清晰且可以对其风险状况做出合理判断的,方可代销。

  第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1)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后续服务的相关安排;

  (2)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的相关安排和后续处理机制;

  (3)出现委托人对客户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

  (4)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十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所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户类别和范围。

  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

  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委托人明确约定购买人范围的,证券公司不得超出委托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

  第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客户披露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金融产品说明书等材料,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金融产品有关信息,充分说明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特征,并披露其与金融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代销的金融产品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证券公司应当以简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户作出有针对性的书面说明,同时详细披露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1)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2)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3)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4)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5)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例题·多选题】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确保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存管和结算业务处理安全、准确、及时、高效,其主要职责包括( )。

  A.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

  B.代理发放红利

  C.基金交易确认

  D.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规范。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确保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存管和结算业务处理安全、准确、及时、高效。主要职责包括:(1)建立并管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2)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3)基金交易确认;(4)代理发放红利;(5)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6)登记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例题·多选题】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暂停基金销售业务的,暂停期间不得从事的活动有( )。

  A.签订新的销售协议

  B.宣传推介基金

  C.发售基金份额

  D.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规范。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暂停基金销售业务的,暂停期间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签订新的销售协议;

  (2)宣传推介基金;

  (3)发售基金份额;

  (4)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行为,说法有误的是( )。

  A.证券公司不得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B.证券公司不得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C.证券公司可以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D.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代销金融产品的行为规范。选项C错误,证券公司不得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考点八】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规定和法律责任

  (一)禁止性行为规定

  1.《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

  (2)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3)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4)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5)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6)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除符合《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设立独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部门,其业务、人员、场所、设施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其他部门分开,咨询人员不得在机构其他部门兼职。

  第九条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业务资格证书。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暂停或者撤销其从业资格。

  第十条规定,对于不具有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擅自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或者人员,证券监管部门除依《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罚外,在3年内不受理该机构或者人员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责任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向证券主管部门履行报告、年检义务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其业务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单选题】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业务资格证书,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 )。

  A.处以警告

  B.暂停或者撤销其从业资格

  C.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规定和法律责任。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业务资格证书,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暂停或者撤销其从业资格。



  【考点九】投资顾问相关人员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遵循的执业规范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第二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加强合规管理,提升研究质量和专业服务水平。

  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建立健全研究对象覆盖、信息收集、调研、证券研究报告制作、质量控制、合规审查、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以及相关销售服务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制度,加强流程管理和内部控制。

  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从组织设置、人员职责上,将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发布环节与销售服务环节分开管理,以维护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发布的独立性。

  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应当独立于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不得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干涉和影响证券研究报告的制作过程、研究观点和发布时间。

  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加强研究对象覆盖范围管理。将上市公司纳入研究对象覆盖范围并作出证券估值或投资评级,或者将该上市公司移出研究对象覆盖范围的,应当由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独立作出决定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的信息来源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环节的管理,维护信息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第七条规定,证券研究报告可以使用的信息来源包括:

  (1)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发布的政策、市场、行业以及企业相关信息;

  (2)上市公司按照法定信息披露义务通过指定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

  (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公司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开渠道发布的信息,以及上市公司通过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等非正式公告方式发布的信息;

  (4)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上市公司调研或者市场调查,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供应商、经销商等处获取的信息,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重大信息除外;

  (5)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信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合法取得的市场、行业及企业相关信息;

  (6)经公众媒体报道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7)其他合法合规信息来源。

  第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审慎使用信息,不得将无法确认来源合法合规性的信息写入证券研究报告,不得将无法认定真实性的市场传言作为确定性研究结论的依据。

  第九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者泄露国家保密信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调研活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调研活动的管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进行上市公司调研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事先履行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审批程序;

  (2)不得向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特定客户和其他无关人员泄露研究部门或研究子公司未来一段时间的整体调研计划、调研底稿,以及调研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计划、研究观点的调整信息;

  (3)不得主动寻求上市公司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

  (4)被动知悉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对有关信息内容进行保密,并及时向所在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报告本人已获知有关信息的事实,在有关信息公开前不得发布涉及该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

  (5)在证券研究报告中使用调研信息的,应当保留必要的信息来源依据。

  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秉承专业的态度,采用严谨的研究方法和分析逻辑,基于合理的数据基础和事实依据,审慎提出研究结论。

  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坚持客观原则,避免使用夸大、诱导性的标题或者用语,不得对证券估值、投资评级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提示投资者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任何形式的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的书面或口头承诺均为无效。

  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研究报告中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提出投资评级的,应当披露所使用的投资评级分类及其含义。

  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工作底稿制度。工作底稿包括必要的信息资料、调研纪要、分析模型等内容,纳入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业务档案予以保存和管理。

  第十五条规定,证券分析师应当对其署名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

  参与制作证券研究报告,但尚未注册为证券分析师的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相关证券从业人员,如果已通过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考试,经署名证券分析师和研究部门或研究子公司同意,可以用“研究助理”等名义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列示。

  第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机制,明确质量审核程序和审核人员职责,加强质量审核管理。

  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署名证券分析师之外的证券分析师或者专职质量审核人员进行质量审核。

  质量审核应当涵盖信息处理、分析逻辑、研究结论等内容,重点关注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的专业性和审慎性。

  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合规审查机制,明确合规审查程序和合规审查人员职责。

  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公司合规部门或者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的合规人员进行合规审查。

  合规审查应当涵盖人员资质、信息来源、风险提示等内容,重点关注证券研究报告可能涉及的利益冲突事项。

  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可以就证券研究报告涉及上市公司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向该上市公司进行确认,但不得透露该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时间、观点和结论。

  第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公司规定的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系统平台向发布对象统一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以保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公平性。

  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之前,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不得向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客户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研究对象覆盖范围的调整、制作与发布研究报告的计划,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时间、观点和结论,以及涉及盈利预测、投资评级、目标价格等内容的调整计划。

  第二十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及《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指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并遵循下列静默期安排:

  (1)担任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4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发行人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2)担任上市公司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公开发行价格之日起1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3)担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合规部门将该上市公司列入相关限制名单期间,按照合规管理要求限制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合理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以维护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的独立性。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研究质量、客户评价、工作量等多种因素,设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考核激励标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薪酬标准不得与外部媒体评价单一指标直接挂钩。

  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不得参与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考核。证券分析师跨越信息隔离墙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业务等项目的,其个人薪酬不得与相关项目的业务收入直接挂钩。

  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接受特定客户委托,按照协议约定就尚未覆盖的具体股票提供含有证券估值或投资评级的研究成果或者投资分析意见的,自提供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就该股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不得就已经覆盖的具体股票接受委托提供仅供特定客户使用的、与最新已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结论不一致的研究成果或者投资分析意见。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接受特定客户委托的,应当要求委托方同时提供对委托事项的合规意见。

  第二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明确要求证券分析师不得在公司内部部门或外部机构兼任有损其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其他职务,包括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授权公众媒体及其他机构刊载或者转发涉及具体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慎重评估,充分论证必要性,并符合以下要求:

  (1)严格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与相关公众媒体及其他机构作出协议约定,明确由被授权机构承担相关刊载或者转发责任;

  (2)采取有效措施提供相应的后续解读服务,防止误导公众投资者;

  (3)通过公司网站等途径披露本公司授权公众媒体及其他机构刊载或者转发证券研究报告有关情况,提醒公众投资者慎重使用未经授权刊载或者转发的本公司证券研究报告;

  (4)具备相应的应对措施,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第二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公众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未经授权私自刊载或者转发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

  (1)加强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环节管理,要求公司相关人员不得将证券研究报告私自提供给未经公司授权的公众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提示客户不要将证券研究报告转发给他人;

  (2)建立跟踪监测机制,发现公司证券研究报告被私自刊载或者转发的,及时采取维权措施;

  (3)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客户沟通,提示客户及公众投资者慎重使用公众媒体刊载的证券研究报告。

  【例题·多选题】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

  A.独立

  B.客观

  C.公平

  D.审慎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投资顾问相关人员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遵循的执业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加强合规管理,提升研究质量和专业服务水平。


  

  【考点十】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保证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整体质量。

  第三十九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

  第四十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

  第四十一条规定,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保荐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保荐机构应当定期对尽职调查工作日志进行检查。

  保荐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二条规定,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保荐业务各项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第四十四条规定,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五条规定,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以后直至持续督导工作结束,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不得终止保荐协议,但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形除外。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应当终止保荐协议。

  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规定,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发行人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另行聘请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为其指定保荐机构。

  第四十七条规定,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因原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原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机构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十八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保荐机构可以指定1名项目协办人。

  第四十九条规定,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不得更换保荐代表人,但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应当更换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原保荐代表人在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代表人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五十条规定,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发行保荐书上签字,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应同时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上签字。

  第五十一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将履行保荐职责时发表的意见及时告知发行人,同时在保荐工作底稿中保存,并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公开发表声明、向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二条规定,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保荐总结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2)保荐工作概述;

  (3)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4)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5)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规定,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保荐机构、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例题·单选题】保荐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 )年。

  A.3    B.5

  C.10    D.2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保荐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10年。


  【例题·多选题】保荐总结报告书应当包括的内容有( )。

  A.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B.保荐工作概述

  C.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D.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保荐总结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发行人的基本情况;(2)保荐工作概述;(3)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4)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5)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考点十一】保荐代表人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或被采取的监管措施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建立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动态的注册登记管理,记录其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以及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必要时可以将记录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规定,自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保荐文件之日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规定,保荐机构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已核准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已核准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对提交该申请文件的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自撤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

  第六十六条规定,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规定,保荐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并可以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1)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

  (3)尽职调查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保荐工作底稿制度未有效执行;

  (4)保荐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6)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7)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8)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规定,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1)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要问题;

  (2)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

  (3)未参加持续督导工作,或者持续督导工作未勤勉尽责;

  (4)因保荐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

  (5)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6)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规定,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1)在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但未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者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明显不符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

  (2)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3)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4)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5)参与组织编制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十条规定,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该保荐机构的推荐;暂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第七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1)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3)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1)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2)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

  (5)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6)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20%以上;

  (7)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9)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10)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1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12)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规定,保荐代表人被暂不受理具体负责的推荐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已受理的该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项目,保荐机构应当撤回推荐;情节严重的,责令保荐机构就各项保荐业务制度限期整改,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第七十四条规定,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负责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

  保荐代表人在2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2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中国证监会采取的监管措施,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提出申辩的,如有充分证据证明下列事实且理由成立,中国证监会予以采纳:

  (1)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意隐瞒重大事实,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2)发行人已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做出特别提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3)发行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业绩、募集资金运用等出现异常或者未能履行承诺;

  (4)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持续督导期间故意违法违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主动予以揭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5)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例题·单选题】发行人出现某些情形时,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这些情形的是( )。

  A.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B.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C.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D.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保荐代表人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或被采取的监管措施。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1)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3)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考点十二】资产管理投资主办人执业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第三十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应当在协会进行执业注册。

  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投资主办人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2)具有三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

  (3)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4)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资主办人通过所在证券公司向协会进行执业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具有三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的证明;

  (2)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3)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初次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机构信息备案表和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规定,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20日内完成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注册为投资主办人:

  (1)不符合本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2)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两年;

  (3)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两年;

  (4)未通过证券从业人员年检;

  (5)尚处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期内;

  (6)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规定,协会对投资主办人自执业注册完成之日起每两年检查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1)不符合一般证券从业人员有关规定;

  (2)两年内没有管理客户委托资产;

  (3)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两年;

  (4)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两年;

  (5)其他情形。

  未通过年检的人员,协会注销其投资主办人资格,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第三十五条规定,投资主办人与原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证券公司应当在10日内向协会进行离职备案。  

  第三十六条规定,投资主办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专业审慎的原则,自觉维护所在证券公司及行业的声誉,公平对待客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规定,投资主办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第三十八条规定,投资主办人应当按照所在证券公司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规定,协会依据本规范对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进行执业检查。

  证券公司违反本规范的,协会视情况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公司诚信档案。

  投资主办人违反本规范的,协会视情况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协会发现证券公司、投资主办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证监会规定的,移交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处理。

  【例题·多选题】申请投资主办人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 )。

  A.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B.具有三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

  C.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D.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二年内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资产管理投资主办人执业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申请投资主办人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具有三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3)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4)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十三】财务顾问主办人执业行为规范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2)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4)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7)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8)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规定,财务顾问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财务顾问主办人的下列证明文件:

  (1)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的证明文件;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证书;

  (4)财务顾问申请人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推荐函;

  (5)不存在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的说明;

  (6)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的说明;

  (7)最近24个月未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的说明;

  (8)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说明;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规定,财务顾问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期间,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财务顾问申请人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第十六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财务顾问申请人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中国证监会及时公布和更新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名单。

  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2)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3)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最近一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4)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5)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6)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规定,财务顾问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委托人配合财务顾问履行其职责的义务、应提供的材料和责任划分、双方的保密责任等事项做出约定。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多方当事人委托的,不得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潜在的利益冲突。

  接受委托的,财务顾问应当指定2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同时,可以安排一名项目协办人参与。

  第二十七条规定,财务顾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部门负责人、内部核查机构负责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财务顾问专业意见上签名,并加盖财务顾问单位公章。

  第二十八条规定,财务顾问代表委托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以下工作:

  (1)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作出回复;

  (2)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并购重组活动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3)组织委托人及其他专业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4)委托人未能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公告相关并购重组报告全文的,财务顾问应当督促委托人及时公开披露中国证监会提出的问题及委托人未能如期公告的原因;

  (5)自申报至并购重组事项完成前,对于上市公司和其他并购重组当事人发生较大变化对本次并购重组构成较大影响的情况予以高度关注,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申报本次担任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收费情况;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规定,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报告制度,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就中国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按照内部程序向部门负责人、内部核查机构负责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并对中国证监会提出的问题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审慎回复。回复意见应当由财务顾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名,并加盖财务顾问单位公章。

  第三十二条规定,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检查制度,确保财务顾问主办人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按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持续督导工作的情况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协议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以公告。委托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另行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进行持续督导。

  第三十四条规定,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买卖相关上市公司的证券或者牟取其他不当利益,并应当督促委托人、委托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保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配合提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持有相关上市公司证券的文件,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的调查。

  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财务顾问执业规范,组织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持续培训。

  财务顾问可以申请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接受后续教育。

  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持续动态监管,并将以下事项记入其诚信档案:

  (1)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

  (2)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者其他委托人违反公司治理有关规定、相关资产状况及上市公司经营成果等与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出现较大差异的;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规定,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1)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执行的;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

  (3)在受托报送申报材料过程中,未切实履行组织、协调义务、申报文件制作质量低下的;

  (4)未依法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

  (5)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者公告的;

  (6)违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活动所作承诺的;

  (7)违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8)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的;

  (9)唆使、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审核工作的;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责令改正的,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改正期间,或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经中国证监会验收合格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第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出具盈利预测报告的,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80%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实现盈利预测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同时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规定,财务顾问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依法进行公告,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期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

  财务顾问主办人发生变化的,财务顾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将其从财务顾问主办人名单中去除,财务顾问不得聘请其作为财务顾问主办人从事相关业务。

  第四十二条规定,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规定,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相关并购重组信息未依法公开前,泄漏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利用相关并购重组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证券欺诈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违反自律规范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给予纪律处分。

  【例题·单选题】关于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下列说法有误的是( )。

  A.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B.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C.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D.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财务顾问主办人执业行为规范。选项D错误,正确的应该是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考点十四】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

  《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第二条规定,本规范所称财务与会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中从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等活动的财务与会计人员。

  第三条规定,财务与会计人员应熟悉并遵守国家财务、会计、税务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所在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规定,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规定,财务与会计人员在执业工作中应当做到勤勉尽责,客观诚信和廉洁自律。

  第六条规定,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客观、公允、及时地判断和反映各项经济活动,依据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机构规程做好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工作。

  第七条规定,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证券业财务或会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断优化本职工作,快速理解并适应证券业新业务。

  会计人员应通过学习和参加培训等途径,不断提高会计理论水平、会计实务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

  第八条规定,财务与会计人员应依法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杜绝编造虚假会计信息等违法活动;认真履行职责,抵制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促进所在机构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财务会计风险。

  第九条规定,财务与会计人员应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违法使用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应当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规定,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树立服务意识,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不断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积极主动地为企业决策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规定,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协助所在机构业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业务流程,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规定,财务与会计人员应积极参加所在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举办的业务培训,所接受后续职业培训学时不得少于协会最低要求。

  第十四条规定,财务与会计人员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承担与本职岗位有冲突的工作;

  (2)违反内部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3)违规向其他人员提供自己保管的印章、凭证、钥匙等物品或泄漏密码信息;

  (4)未经授权动用本单位的资金、财产;

  (5)擅自修改或危害本单位的财务系统;

  (6)损害、侵占、挪用和滥用本单位及其所管理的资金、财产;

  (7)损坏、隐匿或丢弃凭证、账簿、印章等财务资料;

  (8)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规定,财务与会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犯罪、违反行业自律规则或违反本单位内部制度行为的,应当加以制止,并依法向本单位的管理层、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报告,或向国家司法机关举报。

  第十六条规定,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正确处理财务会计工作与业务发展、客户利益保护与所在单位利益之间的关系,对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形,应主动向所在机构的管理层说明,并提出合理处理利益冲突的建议。

  第十七条规定,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积极配合行政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和自律管理组织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规定,财务与会计人员不按照《会计法》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的,所在机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所在机构应向协会报告,协会将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规定,财务与会计人员违反本规范的,协会可视具体情节给予其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并将相关信息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

  财务与会计人员对协会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协会申请复议。

  第二十四条规定,财务与会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机构应当及时将其移交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规定,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侵犯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合法权益的,协会可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给予其纪律处分。

  【例题·单选题】关于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下列说法有误的是( )。

  A.财务与会计人员在执业工作中应当做到勤勉尽责,客观诚信和廉洁自律

  B.财务与会计人员只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C.财务与会计人员应依法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杜绝编造虚假会计信息等违法活动

  D.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协助所在机构业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业务流程,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选项B错误,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例题·多选题】财务与会计人员禁止从事的行为主要有( )。

  A.承担与本职岗位有冲突的工作

  B.未经授权动用本单位的资金、财产

  C.损坏、隐匿或丢弃凭证、账簿、印章等财务资料

  D.违反内部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财务与会计人员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承担与本职岗位有冲突的工作;

  (2)违反内部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3)违规向其他人员提供自己保管的印章、凭证、钥匙等物品或泄漏密码信息;

  (4)未经授权动用本单位的资金、财产;

  (5)擅自修改或危害本单位的财务系统;

  (6)损害、侵占、挪用和滥用本单位及其所管理的资金、财产;

  (7)损坏、隐匿或丢弃凭证、账簿、印章等财务资料;

  (8)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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