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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投资银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考试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④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未经中国证监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办理任职手续。

四、投资银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与考试

投资银行从业人员,是指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投资银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考试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按照2003年2月1日起颁布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由中国证券协会负责组织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工作。具体的规定如下。

(1)从业考试、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一,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资格考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组织。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第三,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协会可以在资格考试之外另外组织各项专业的水平考试,但不作为法定考试内容,由从业人员自行选择,供机构用人时参考。第四,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①已被机构聘用;②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③不属于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④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⑤品行端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申请执业证券投资咨询以及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申请人还应同时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的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经验”。

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

(3)日常监督管理

①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②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③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④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

⑤协会和证券公司都应当分别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⑥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从业资格考试办法、考试大纲、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执业行为准则等,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

⑦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协会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由协会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⑧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⑨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协会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⑩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为违反本办法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2.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专指证券经营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1998年颁布了《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又颁布了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其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1)任职资格

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须具备以下条件(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取得两种《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从事证券工作5年或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证券工作6年或金融工作10年以上;其他学历人员,需从事证券工作10年,或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③身体状况良好;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⑤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备的经济、金融、证券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⑥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2)禁入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①《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所列不适宜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②近三年受过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不适宜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③因个人管理能力造成公司经营严重亏损或业务活动出现重大问题的;④近五年内受过有关党纪政纪处分的;⑤有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⑥因涉嫌重大投诉或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且没有定论的;⑦近三年受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经济处分的;⑧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⑨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直接或间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⑩个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

(3)任职资格的申请与审查

证券公司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时,应事先报中国证监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证券公司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任职资格,要由两名具备任职资格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推荐人应如实陈述被推荐人情况,并对被推荐人的业务水准、职业道德及遵规守法情况出具意见。推荐意见中有虚假陈述的,将记入推荐人的档案。未经中国证监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办理任职手续。

(4)后续管理

第一,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各级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述职报告和公司董事会评价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年检包括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考核。中国证监会对举报或反映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的情况可以进行调查,并可根据调查结果对其任职资格重新进行审查。

第三,证券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离任时,所在机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负责建立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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