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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的钱算不算销售收入

时间:2022-09-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权责发生制及收入确认标准,案例7.1中,ABC公司的销售收入应当计入1月,因为1月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跟货物有关的风险也转移给了客户,同时也拥有了收款的权利。按照收付实现制,案例7.1中ABC公司的销售收入发生在收到客户付款的2月,而成本则全部发生在付出货款的1月。这种情况下,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不能确认收入。维修及维护设备而取得的收入在服务提供予客户时予以确认。

我们看看下面的案例7.1:

案例7.1

Tom投资开一家公司ABC,在网上销售某品牌手机(Tom自己既是老板,又是唯一的雇员)。2012年1月,Tom买入100部手机,每部手机2000元,在1月份付出货款20万元。1月这100部手机以每部2500元的价格全部被卖给一个集团大客户,并于1月当月交货。这个客户在2月付给ABC公司25万元货款。

在案例7.1中,交货期和收款期分离了,发生在两个会计期间。利润表上的销售收入是以交货来确认还是以收款来确认呢?这个问题也是非财务管理人员理解起来易有偏差的地方。

一、权责发生制与收入确认标准

财务会计准则是怎么规定的呢?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必须使用权责发生制(Accrual Basis)来确认收入和费用。

权责发生制: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权责发生制指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权责发生制是指导收入确认的大原则,而收入确认的具体标准是: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从上面这五条尤其是第一条来看,权利和风险的转移才是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而不是款项的收到与否。

依据权责发生制及收入确认标准,案例7.1中,ABC公司的销售收入应当计入1月,因为1月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跟货物有关的风险也转移给了客户,同时也拥有了收款的权利。

假设案例7.1中,客户是在1月付款给ABC公司,但是货物要到2月才可以交给客户。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即便1月已经收款,也不能确认为是1月的收入,因为不符合收入确认的第一条标准——“商品所有权的转移”。

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是收付实现制(Cash Basis)。收付实现制是以现金收到或付出为标准,来记录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

按照收付实现制,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现金收支行为联系在一起。换言之,现金收支行为在其发生的期间全部记作收入和费用,而不考虑与现金收支行为相连的经济业务实质上是否发生。按照收付实现制,案例7.1中ABC公司的销售收入发生在收到客户付款的2月,而成本则全部发生在付出货款的1月。

这种处理方法的好处在于计算方法比较简单,也符合人们的习惯,但按照这种方法计算的利润不公允、不准确。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而收付实现制主要应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户等。

二、开具发票与收入确认

再进一步讨论案例7.1。如果客户1月付款给ABC公司时,ABC公司也开具了发票给客户,而货物要2月才可以交给客户。1月可以确认收入吗?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收入确认原则,这个时点是不具备收入确认的条件的,所以不可以确认收入。根据税法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从理论上说,这张发票是“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如果真的开了发票,那么就必须缴税了。在“第3天”的内容里提到企业的报告分为财务会计报告税务会计报告。这种情况下,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不能确认收入。税务会计报告上就需要把这张发票的金额调整为销售收入,进行缴税。

三、关于收入确认的案例研究

对于简单的商品,发货之后就认为物权及风险已经转移,从而可以确认收入了。但是某些商品是比较复杂的,通常在销售合同中还包含安装调试以及客户验收的条款。

表7-3是康力电梯在招股书中对于收入确认的描述。

表7-3 康力电梯收入确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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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属于特种行业,电梯在工厂发货时为散件,需要在工地现场安装完成后才成为电梯整机。对于电梯厂家,如果是直销给最终客户,物权及风险的转移要等到最后的安装验收完成之后;如果是通过代理商进行销售,物权和风险的转移发生在货物交付给代理商的时点。

我们再来研究一下电信行业在权责发生制下如何进行收入确认。电信的营业厅卖给用户一张100元的电话卡,用户付款100元。在这个时点,电信公司可以确认这100元的销售收入吗?电信行业销售的是一种电信服务,用户花100元钱购买的是等量金额的通话服务,而不是电话卡本身。所以,电信公司并没有给用户提供服务,这时就不具备收入确认的条件。当用户开始使用这张电话卡时,电信公司根据用户在计费系统里面的通话记录来确认销售收入。

下面是中国电信有限公司在2011年年报中披露的针对不同业务类型的收入确认方法,我们会发现它们完全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案例7.2

中国电信有限公司收入确认方法

本集团的收入确认原则具体如下:

(ⅰ)本地电话、国内长途和国际及港澳台长途电话的通话费收入,在提供服务时予以确认。

(ⅱ)启动固定电信服务收取的一次性初装费收入及装机费收入予以递延,并在预计的客户服务期间内分期确认。与固定电信装机业务有关但不超过相关收入金额的直接成本亦予以递延,并在上述预计的客户服务期间内摊销。

(ⅲ)月租费在提供服务的月份予以确认。

(ⅳ)预付电话卡收入在客户使用电话卡时予以确认。

(ⅴ)增值服务收入在服务提供时予以确认。

(ⅵ)互联网和基础数据服务的收入在提供服务给客户时予以确认。

(ⅶ)从国内及国外电信运营商取得的网间互联收入在提供服务时以通话分钟记录为基础予以确认。

(ⅷ)网元出租收入在租赁期间内予以确认。

(ⅸ)综合信息应用服务的收入在服务提供予客户时确认。

(ⅹ)销售设备的收入在设备已发送至用户,并当与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用户时予以确认。维修及维护设备而取得的收入在服务提供予客户时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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