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核算
(一)分期收款销售核算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如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应设置“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科目进行核算。当开发产品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办妥分期付款销售合同、移交开发产品时,应将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的实际开发成本,从“开发产品——商品房”、“开发产品——商品性土地”等科目的贷方转入“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科目的借方。
同时应按销售对象设置明细分类账或卡片或“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备查簿”,详细记录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的坐落地点、结构、层次、面积、售价、成本、分次收款时间、价款及已收取价款和尚未收取的价款等有关资料。
企业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分次收取销售价款(包括第一次收款)时,应记入“银行存款”等科目的借方,和“主营业务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土地转让收入”等科目的贷方。
同时,应结转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的销售成本,将它从“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科目的贷方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商品房销售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土地转让成本”等科目的借方。
企业在核算分期收款开发产品时,要注意分期收款开发产品销售成本的结转时间和结转数额。
(1)分期收款开发产品销售成本的结转时间。根据会计配比原则,企业营业收入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以便正确计算和考核企业的经营成本。因此,采用分期收款办法销售的开发产品,它的销售成本的结转,应与分期收款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相一致。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的应收价款,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分次转作收入,它的销售成本也应于销售实现时分次进行结转。
(2)分期收款开发产品销售成本的结转数额。由于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是分次实现的,因此与销售收入相关联的销售成本也应分次结转。企业当期结转销售成本的数额,一般可根据当期收回的价款(即合同规定当期应收价款数额)占分期收款产品应收价款总额(即全部售价)比例计算。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应结转销售成本的计算一般可按下列公式进行:
(二)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核算
例11-3 宝吉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给华东印染厂一幢商品房,该商品房实际开发成本为700 000元,现以价款1 000 000元销售,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价款分三次支付:2004年10月移交房屋时支付50%,计500 000元;第二年10月支付30%,计300 000元;第三年10月支付20%,计200 000元。根据上述资料,企业应作如下分录入账:
(1)签订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将商品房销售给华东印染厂时,应将商品房开发产品成本700 000元转入“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科目:
(2)在移交房屋、收到华东印染厂交来第一次50%的价款计500 000元时:
(3)第二年10月根据分期收款销售合同规定,收取30%的价款,计300 000元时:
(4)第三年10月根据分期收款销售合同规定,收取20%的价款,计200 000元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