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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2-09-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出现上述情况,担保人可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1)被担保债权的消灭

我国法律规定的担保权利具有附随性,但被担保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因为《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以及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2)抵押物灭失

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八条“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之规定,倘若抵押物灭失,设置在其上面的抵押权随之消灭。当然,因为抵押物灭失可能取得的赔偿款,抵押权人可以主张权利。

(3)除斥期间届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法律关于担保权利设计有除斥期间制度,即规定担保物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时,担保人则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4)未经担保人同意转让债务

第三人提供抵押,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5)担保责任的免除

《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出现上述情况,担保人可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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