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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担保人免责最新政策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担保法的规定中,法定担保不仅数量较少,而且是否适用法定担保也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因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政府和国家机关管理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均不适用于《担保法》。我国《担保法》借鉴了国外的做法,总结了我国的实践经验,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1.1 担保法概述

11.1.1 担保概念及其特征

担保是通过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用特定人的信用或者财产保障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措施。在民法理论上,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因此,合同法规定债权人有代位权和撤销权。特殊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者特定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履行义务的担保。我国《担保法》所规范的担保关系,专指特别担保,不包括一般担保。担保所建立的是一种合同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

1) 从属性。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它从属于所担保的主债权债务关系。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是担保关系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没有特定的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担保关系就不能产生。担保在处分和消灭上也体现出了从属性:担保应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提供担保者在处分其作为担保的财产时,也不能破坏其担保义务;主债权消灭,担保关系随之消灭。可见,担保关系不能脱离主债权债务关系而独立存在,权利人也不能脱离主债权关系而独立享有和让与因担保而形成的权利。

2) 自愿性。一般情况下,是否设定担保、设立何种担保以及担保的范围与期限,均由当事人自愿协商,自主决定。担保法的规定中,法定担保不仅数量较少,而且是否适用法定担保也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这与合同关系的自愿原则是一致的。

3) 保障性。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措施是否付诸实施,视主合同履行情况而定。当事人履行了主合同,约定的担保措施不必实施。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担保措施将付诸实施。

11.1.2 担保的适用范围和担保方式

1) 适用范围。担保的适用范围限于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即担保适用于民、商事领域的经济活动。因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政府和国家机关管理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均不适用于《担保法》。

2) 担保方式。我国《担保法》借鉴了国外的做法,总结了我国的实践经验,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我国《担保法》还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担保法》关于担保的规定;《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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