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解除保险合同被保人承担责任吗

解除保险合同被保人承担责任吗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保险人不可能对保险标的的所有风险承担保险责任,仅对其与投保人约定的特定风险承担责任,即通过保险合同将保险标的的可保风险固定为承保风险。所谓保险事故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能够引起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各种事件或事故。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础,通常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其也是明确和规范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形式。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任何内容。但是,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附合合同,其合同条款通常是由保险人事先拟订而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因此,为保护投保人或受益人的利益,我国《保险法》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保险合同应当包括的法定事项。保险合同必须具备这些法定事项,不能有所欠缺,但法定事项的欠缺并不会必然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根据《保险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是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合同义务的承担者。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后,无论是缴纳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还是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都需要确定投保人或保险人的身份、资格和住所。由于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事先拟订的格式合同,所以,在保险合同订立时需要载明的是投保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被保险人是其人身、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因此,明确记载其姓名或名称和住所,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评估风险以及履行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是保险金请求权的权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为了保险人能够及时准确地给付保险金,受益人的姓名和住所也应当在保险合同中予以确定。

二、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在保险合同中记载保险标的,不仅可以判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而且也能够以此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不同险种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内容和范围各不相同: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是指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则是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由于保险标的对于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收取标准都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标的的内容和范围应具体而准确。保险人关于保险标的的询问,投保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

三、保险责任及免除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条件具备时,应当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责任范围和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保险责任可以分为基本责任、附加责任和特约责任。保险人不可能对保险标的的所有风险承担保险责任,仅对其与投保人约定的特定风险承担责任,即通过保险合同将保险标的的可保风险固定为承保风险。但是,由于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保险合同约定了承保风险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就必然要承担保险责任,还需要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所谓保险事故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能够引起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各种事件或事故。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主要对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其他风险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的疾病、伤残、死亡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因此,保险合同对保险责任的记载表现为特定的承保风险或保险事故。

保险责任的免除又称为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其实质是对保险人保险责任的限制和排除。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往往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在保险合同中设定了相应的责任免除范围,对在该范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中一般是通过责任免除条款对责任免除事项作出约定的。如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列举的责任免除事项包括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以及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等所导致的损害。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通常包括以下责任免除事项,例如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醉酒;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犯罪等。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保险人免责条款必须明示,而且,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认真审阅合同,特别是免责条款。

四、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又称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保险期间是保险责任从开始到终止的时间,通常有两种计算方法:第一种是按照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的,开始的当天不计算在内,从次日开始计算。凡涉及“以上”、“以内”、“届满”的,均包括本数;凡涉及“不满”、“以外”,都不包括本数。第二种是以一个事件的始末为保险期限,如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航程保险都以一个航程为保险期限;[7]工程保险合同是以工程作业期为保险责任期间的。

五、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保险金额可以理解为投保人享有保险利益的货币表现,也是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重要依据,因此,在保险合同中具有重要意义,必须予以明确规定。[8]《保险法》第19条第4款规定,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仅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六、保险费

保险费是投保人为使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而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保费是保险人重要的收入形式,也是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保险费的具体数额是保险合同关于保险费记载的关键,一般由保险人根据所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期限等因素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至于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可以是按年、按季或按月分期交付,也可以是在订立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交付保险费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保险赔偿或给付的对价条件,是投保人最重要的合同义务,而且也会对保险合同效力产生影响,因此,投保人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方式、时间交付保险费。

七、保险金赔偿或给付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具体方式,保险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赔偿和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最重要的合同义务,不仅关系到保险合同目的的实现,也在一定程度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保险合同一般都要规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计算方法、保险金申请人以及需提供的材料、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期限和诉讼时效等相关内容。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反映了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建立保险关系所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依法成立并生效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或双方不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保险合同应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以促使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遵守和履行合同义务。

争议处理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因订立、履行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按照约定或法定方式、程序解决争议的措施和过程。保险合同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范畴,通常有和解、调解、诉讼和仲裁四种解决途径。为及时、有效地解决保险争议,保险合同应约定争议处理内容。

九、订立合同的时间

订立保险合同的时间对于认定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判断保险利益是否存在以及保险责任的承担等具有重大意义。例如,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的,由于违背了可保风险的基本原则,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企业为尚未与其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应聘人员投保人身保险的,将因违反投保人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因此,保险合同应准确记载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等内容。

除上述法定的基本内容之外,投保人和保险人还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达成约定条款,如免赔条款、保证条款、保险事故通知条款、保险标的转让条款、交费宽限期条款、无赔款优惠条款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