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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是否可以只签订合同不办理质押登记

时间:2022-09-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可见,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质押合同成立不代表质权设立,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简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但未办理质押登记,质权未设立,存在被转让予第三人的法律风险。

(1)股权出质须签署抵押合同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据此,股东以其股权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债务担保,应当与债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2)股权质押经办理登记时成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可见,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质押合同成立不代表质权设立,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简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但未办理质押登记,质权未设立,存在被转让予第三人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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